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不得斷水斷電斷氣非法逼遷
《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未經申報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在拆遷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規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因公征地不得委托開發商
深圳此次出台的這部《辦法》,是為落實國務院於2011年初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而出台的地方細則,適用對象是深圳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房屋征收以及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補償的活動。
《辦法》中規定,深圳市土地整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由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政府依法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其中本轄區內設置有新區管理機構的,區政府應當另行確定新區房屋征收部門。
在涉及公共利益而實施房屋征收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建設單位和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組織,均不得接受委托成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也不得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存在投(出)資、被投(出)資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