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5月1日起實施
從今年5月1日起,我國將實行新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屆時將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對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昨日,市車管所就新規的主要變化內容進行了解讀。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
解讀:之前國家沒有相關規定,致使部分長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流失在社會上,極易造成安全隱患。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至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解讀:部分海關監管的進口車輛或汽車企業長期庫存車輛等均可能存在超過2年才辦理上牌的情況。這部分車輛安全狀況有可能發生變化,所以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更加符合從嚴要求。
“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性質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
解讀:比如,已使用5年的出租車使用性質變更為非營運汽車后,該車使用年限並不是和其他自用轎車一樣為無限期使用,而是隻能夠按出租汽車使用年限8年規定,繼續使用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