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轉移登記:
(一)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作價入股導致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二)依法轉讓、贈與、繼承、受遺贈海域使用權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生效調解書導致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証書﹔
(二)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繼承証明、生效法律文書等証明材料﹔
(三)轉讓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權的,應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補交海域使用金的,應當提交海域使用金繳納的憑証﹔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一條 【海域使用權的注銷登記】
申請海域使用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動產權屬証書﹔
(二)海域使用權消滅的証明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因填海造地導致海域滅失的,應當在填海造地工程竣工后,先申請海域使用權注銷登記,再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第七節 地役權登記
第七十二條 【地役權的首次登記】
按照約定設定地役權利用他人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動產權屬証書、地役權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請地役權首次登記:
(一)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二)因鋪設電線、電纜、水管、輸油管線、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三)因架設鐵塔、基站、廣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四)因採光、通風、保持視野等限制他人不動產利用的﹔
(五)其他為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按照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 【地役權不予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地役權首次登記:
(一)當事人約定的利用方法屬於其他物權的內容﹔
(二)地役權的設立與提高需役地效益無關﹔
(三)地役權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七十四條 【地役權的變更登記】
經依法登記的地役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地役權合同、不動產登記証明和變更証明等必要材料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
(一)地役權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發生變化﹔
(二)共有性質變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狀況發生變化﹔
(四)地役權內容變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條 【供役地的轉讓】
供役地分割轉讓辦理登記,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應當由受讓人與地役權人一並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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