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標准,是指項目採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准、資產配置標准和技術、服務標准等。
第六十條 除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財政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
(一)政府採購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採購文件編制水平﹔
(三)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四)詢問、質疑答復情況﹔
(五)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採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一條 採購人發現採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採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採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採購代理機構發現採購人的採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採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採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採購人拒不改正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採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條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採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 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三)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四)未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五)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採購金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
(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採購合同﹔
(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採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依照政府採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採購﹔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採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
(五)未依法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採購評審活動﹔
(七)採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准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集中採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
(二)將集中採購項目委托其他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條 採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採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四)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採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三)未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四)將政府採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處以採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三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証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按照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七十五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准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違反政府採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採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採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准變更採購方式的職權。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