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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發布 下月起施行【2】

2015年02月27日09:57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第三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 採購人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准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可以依法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 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採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採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採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採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採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第二十七條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隻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採購。

第二十八條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採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採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准的,屬於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除外。

第四章 政府採購程序

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應當根據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准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採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二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准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採購項目的商務條件、採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准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証金的,投標保証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証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証金的,投標無效。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証金,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証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採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証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准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准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准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採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並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第三十六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採購需求確定政府採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採購合同條款。

第三十七條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准,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將採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准進行獨立評審。採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並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四十二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三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採購人。採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准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准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採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採購合同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採購合同標准文本。

第四十八條 採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証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証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第五十條 採購人應當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採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採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一條 採購人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採購資金。

政府採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二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採購人對採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採購人提出。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第五十三條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採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採購文件之日或者採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採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採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五十四條 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採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証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証或者組織質証。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証,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十七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証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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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尹深、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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