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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2015年01月14日15:00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月14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以下為《決定》全文: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20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証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挂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証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隻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決定》摘要: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個人繳8%

·養老金並軌改革:建待遇與繳費挂鉤機制 多繳多得

·發放全國統一的社保卡 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單位繳8%個人繳4%

·養老金並軌改革:老人保持待遇不降低 新人新辦法

·中央所屬京外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

·人社部受托管理在京公務員職業年金基金

·跨范圍流動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將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附計發月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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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仝宗莉、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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