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
(總局2011年第44號公告)
鑒於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對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影響程度不斷加重,世界上眾多國家和地區也在不斷加強防范措施,為確保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茨城縣、宮城縣、山形縣、新瀉縣、長野縣、山梨縣、琦玉縣、東京都、千葉縣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
二、進口日本其他地區生產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報檢時應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的証明、原產地証明。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要對進口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進行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口﹔不合格的,要按規定予以公布。
三、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要按規定對所有日本輸華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
四、日本食品的進口商應按照要求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日本輸華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或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
五、從日本進口水產品(HS編碼: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在《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証申請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產地”欄中注明水產品原料養殖地區所在縣名稱或捕撈區域及其聯合國糧農組織漁區編號。在“運輸路線”欄中注明加工廠地址及產品運輸路線,日本境內運輸的,須注明途經縣名﹔經海運的,須注明啟運港口。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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