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
廣東省通報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
1.韶關市曲江區衛生監督所所長楊朝陽,用公款購買購物卡等,受到開除黨籍和行政撤職處分。
2.海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機動巡邏中隊中隊長黃大榮,大操大辦兒子婚慶事宜,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梅縣區地稅局大坪分局局長鐘聲建,收受紅包禮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江門市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站站長鄧國洪,公車私用,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廣東省紀委)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通報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
1.廣西水利廳鳳亭河水庫管理處主任莫祖來,違規購置公務用車,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2.賀州市八步區鋪門鎮民政辦主任蒙柱洪,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賓陽縣計劃生育服務站站長陸建榮,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融水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主任科員何長春,違規公車私用,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
海南省
海南省通報2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
1.保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公款送禮問題。經保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黨組書記兼稽查隊隊長譚飛批准,該局使用公款先后6次購買共30箱紅毛丹送禮。經保亭縣委批准,保亭縣紀委給予譚飛黨內警告處分。
2.瓊海市嘉積鎮勇敢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王甲洪組織並參與公款旅游問題。王甲洪以考察學習為名組織勇敢村“兩委”干部、村小組組長、黨員、村民代表共64人,赴陵水、保亭、興隆等地景點旅游。勇敢村委會從該村集體經濟收入中支付旅游費合計人民幣26873元。瓊海市紀委給予王甲洪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責令將應由個人負擔的旅游費用退還。(海南省紀委)
重慶市
重慶市通報2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
1.奉節縣甲高鎮中心小學校長吳俊雙,違規發放津補貼,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綦江區交委下屬宏光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規劃發展部部長吳剛,公車私用,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重慶市紀委)
四川省
四川省通報1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
內江市市中區龔家鄉大梁村黨支部書記劉正華為兒子大辦婚宴,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退還違規收受的禮金。(四川省紀委)
貴州省
貴州省通報8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
1.道真縣青少年活動中心主任馮育佐公款報銷個人消費,違規發放寒暑假值班、加班補貼,道真縣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責令收繳相關費用。
2.六盤縣馬依鎮中心學校以學習考察名義組織有關人員外出旅游,並用公款支付旅游費用,中心校校長楊華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安順市西秀區虹軸學校違規組織部分行政領導和教師25人,到北京、九寨溝旅游,虹軸學校原校長楊從政(現任安順市第六中學校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威寧縣黑石頭鎮黑石村黨支部副書記耿芳違規大辦婚喪喜慶,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5.銅仁市碧江區民宗局套取項目資金設立“小金庫”,違規發放獎金和津補貼、違規購買公務用車。碧江區委給予民宗局黨組書記、局長田茂英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黨組書記、局長職務﹔給予原黨組書記沈友良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原黨組成員、副科級紀檢員劉澤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單位報賬員楊勝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三穗縣國土資源局違規發放津補貼,該局黨組書記、局長楊正詡受到行政警告處分,違規發放的資金上交國庫。
7.貴定縣公安局定南派出所科員熊興黔公車私用,受到黨內警告和行政記過處分。
8.望謨縣公安局刑事犯罪偵察大隊民警紀紹金、王牧公車私用,分別給予紀紹金、王牧行政警告處分。(貴州省紀委)
雲南省
雲南省通報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
1.保山市政府辦公室駕駛員羅玉鑫公車私用,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晉寧縣磷都礦業公司六街分公司經理呂鬆華公車私用,受到全縣通報批評,負有領導責任的晉寧縣磷都礦業公司副總經理王春榮受到誡勉談話。
3.陸良縣芳華鎮經濟發展辦公室扶貧組組長王現華公車私用,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4.師宗縣交通運輸局地方公路管理段段長肖文鵬公車私用,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雲南省紀委)
西藏自治區
西藏通報3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
1.林芝地區發改委違規發放補助問題。2013年2月,在林芝地區發改委黨組副書記、主任唐擁軍建議下,並征得林芝地區發改委黨組書記赤某(另行處理)同意,林芝地區發改委於2013年2月、2013年11月兩次從單位房租收入中共計支出114000元,為55名干部職工發放補助。唐擁軍作為分管辦公室及財務工作領導,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對違規發放補助負有主要責任。經林芝地區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並報行署同意,決定給予唐擁軍行政警告處分,並對違規發放的補助予以收繳。
2.米林縣政法委原副書記(現任米林縣政協辦公室主任)謝建東在娛樂場所公款接待問題。謝建東在2013年擔任米林縣政法委副書記期間,多次用公款在林芝地區娛樂場所進行接待,共計消費11755元。經林芝地區紀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謝建東黨內警告處分。
3.自治區交通綜合執法總隊拉薩支隊永革等5人違規使用公務車輛問題。2015年4月24日,永革和達娃次仁、洛桑、卓瑪、巴桑次仁5人(均為事業編制)在上班期間駕駛交通執法公務用車到餐館用餐。經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研究,決定分別給予永革、達娃次仁、洛桑、卓瑪、巴桑次仁5人警告處分。(西藏自治區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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