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原 則
一、堅持健康需求導向。以健康需求和解決人民群眾主要健康問題為導向,以調整布局結構、提升能級為主線,適度有序發展,強化薄弱環節,科學合理確定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數量、規模及布局。
二、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優先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可及性,促進公平公正。同時,注重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與使用的科學性與協調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三、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切實落實政府在制度、規劃、籌資、服務、監管等方面的責任,維護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大力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四、堅持系統整合。加強全行業監管與屬地化管理,統籌城鄉、區域資源配置,統籌當前與長遠,統籌預防、醫療和康復,中西醫並重,注重發揮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整體功能,促進均衡發展。
五、堅持分級分類管理。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衛生資源現狀,統籌不同區域、類型、層級的醫療衛生資源的數量和布局,分類制訂配置標准。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著力提升服務能力和質量﹔合理控制公立醫院資源規模,推動發展方式轉變﹔提高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總體布局
在不同的屬地層級實行資源梯度配置。地市級及以下,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資源按照常住人口規模和服務半徑合理布局﹔省部級及以上,分區域統籌考慮,重點布局。
第一節 機構設置
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主要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見圖示)。醫院分為公立醫院和社會辦醫院。其中,公立醫院分為政府辦醫院(根據功能定位主要劃分為縣辦醫院、市辦醫院、省辦醫院、部門辦醫院)和其他公立醫院(主要包括軍隊醫院、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醫院)。縣級以下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為公立和社會辦兩類。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分為政府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其他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根據屬地層級的不同,政府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劃分為縣辦、市辦、省辦及部門辦四類。
第二節 床位配置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控制在6張,其中,醫院床位數4.8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1.2張。在醫院床位中,公立醫院床位數3.3張,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於1.5張為社會辦醫院預留規劃空間。
分區域制定床位配置原則。根據各省份經濟、社會、人口、衛生等方面的實際狀況,考慮各地資源差異,在現有基礎上,按照鼓勵發展、平穩發展、控制發展等策略對各省份區別制定床位發展目標。
第三節 信息資源配置
開展健康中國雲服務計劃,積極應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可穿戴設備等新技術,推動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務和智慧醫療服務,推動健康大數據的應用,逐步轉變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強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設,到2020年,實現全員人口信息、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三大數據庫基本覆蓋全國人口並信息動態更新。全面建成互聯互通的國家、省、市、縣四級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實現公共衛生、計劃生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供應、綜合管理等六大業務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業務協同。積極推動移動互聯網、遠程醫療服務等發展。普及應用居民健康卡,積極推進居民健康卡與社會保障卡、金融IC卡、市民服務卡等公共服務卡的應用集成,實現就醫“一卡通”。依托國家電子政務網,構建與互聯網安全隔離,聯通各級平台和各級各類衛生計生機構,高效、安全、穩定的信息網絡。建立完善人口健康信息化標准規范體系。加強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建設。實現各級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與公共衛生服務的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
第四節 其他資源配置
一、設備配置
根據功能定位、醫療技術水平、學科發展和群眾健康需求,堅持資源共享和階梯配置,引導醫療機構合理配置適宜設備,逐步提高國產醫用設備配置水平,降低醫療成本。加強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和准入管理,嚴控公立醫院超常裝備。支持發展專業的醫學檢驗機構和影像機構,逐步建立大型設備共用、共享、共管機制。建立區域醫學影像中心,推動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檢查、醫院診斷”的服務模式,提高基層醫學影像服務能力。按照統一規范的標准體系,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檢驗對所有醫療機構開放,推進有條件的地區開展集中檢查檢驗和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大型醫用設備按照品目分為甲類和乙類,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制定配置規劃,並分別由國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管理品目實行動態調整。
二、技術配置
健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加強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和協同研究網絡建設,圍繞常見疾病和健康問題,加快推進適宜衛生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加強對臨床專科建設發展的規劃引導和支持,以發展優質醫療資源為目標,發揮其示范、引領、帶動和輻射作用,提高基層和區域的專科水平,逐步緩解地域、城鄉、學科之間發展不平衡,促進醫療服務體系協調發展。注重中醫臨床專科的建設,強化中醫藥技術推廣應用。
第四章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第一節 醫 院
一、公立醫院
(一)功能定位。
公立醫院是我國醫療服務體系的主體,應當堅持維護公益性,充分發揮其在基本醫療服務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難病症診療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擔醫療衛生機構人才培養、醫學科研、醫療教學等任務,承擔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衛生服務、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援外、國防衛生動員、支農、支邊和支援社區等任務。
縣辦醫院主要承擔縣級區域內居民的常見病、多發病診療,急危重症搶救與疑難病轉診,培訓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相應公共衛生服務職能以及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縣級區域內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重要載體。
市辦醫院主要向地市級區域內居民提供代表本區域高水平的綜合性或專科醫療服務,接受下級醫院轉診,並承擔人才培養和一定的科研任務以及相應公共衛生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省辦醫院主要向省級區域內若干個地市提供急危重症、疑難病症診療和專科醫療服務,接受下級醫院轉診,並承擔人才培養、醫學科研及相應公共衛生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部門辦醫院主要向跨省份區域提供疑難危重症診療和專科醫療服務,接受下級醫院轉診,並承擔人才培養、醫學科研及相應公共衛生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等任務和技術支撐,帶動醫療服務的區域發展和整體水平提升。
(二)機構設置。
各級各類公立醫院的規劃設置要根據地域實際,綜合考慮城鎮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環境、疾病譜等因素合理布局。合理控制公立綜合性醫院的數量和規模,對於需求量大的專科醫療服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立相應的專科醫院。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具備一體化發展條件的區域,可以探索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跨區域統籌設置醫療衛生機構,推動資源優化調整,實現大區域范圍內資源共享,提高配置效率。
在縣級區域依據常住人口數,原則上設置1個縣辦綜合醫院和1個縣辦中醫類醫院(含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等,下同)。中醫類資源缺乏,難以設置中醫類醫院的縣可在縣辦綜合醫院設置中醫科或民族醫科室。民族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縣級區域優先設立民族醫醫院。50萬人口以上的縣可適當增加公立醫院數量。
在地市級區域依據常住人口數,每100萬—200萬人口設置1—2個市辦綜合性醫院(含中醫類醫院,下同),服務半徑一般為50公裡左右。地廣人稀的地區人口規模可以適當放寬。其中,每個地市級區域原則上至少設置1個市辦中醫類醫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在市辦綜合醫院設置中醫科或民族醫科室。在地市級區域應根據需要規劃設置兒童、精神、婦產、腫瘤、傳染病、康復等市辦專科醫院(含中醫類專科醫院)。
在省級區域劃分片區,依據常住人口數,每1000萬人口規劃設置1—2個省辦綜合性醫院,同時可以根據需要規劃設置兒童、婦產、腫瘤、精神、傳染病、職業病以及口腔、康復等省辦專科醫院(含中醫類專科醫院)。在省級區域內形成功能比較齊全的醫療服務體系。
按照統籌規劃、提升能級、輻射帶動的原則,在全國規劃布局設置若干部門辦醫院。
(三)床位配置。
根據常住人口規模合理配置公立醫院床位規模,重在控制床位的過快增長。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考以下指標研究制定本地區公立醫院床位層級設置:每千常住人口公立醫院床位數3.3張(含婦幼保健院床位)。其中,縣辦醫院床位數1.8張,市辦醫院床位數0.9張,省辦及以上醫院床位數0.45張,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其他公立醫院床位數調減至0.15張。實行分類指導,每千常住人口公立醫院床位數超過3.3張的,原則上不再擴大公立醫院規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過多的存量資源進行優化調整。對醫療衛生服務資源短缺、社會資本投入不足的地區和領域,政府要加大投入,滿足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中醫類醫院床位數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張配置。同時,可以按照15%的公立醫院床位比例設置公立專科醫院。
(四)單體規模。
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單體(單個執業點)床位規模的不合理增長,縣辦綜合性醫院床位數一般以500張左右為宜,50萬人口以上的縣可適當增加,100萬人口以上的縣原則上不超過1000張﹔市辦綜合性醫院床位數一般以800張左右為宜,500萬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適當增加,原則上不超過1200張﹔省辦及以上綜合性醫院床位數一般以1000張左右為宜,原則上不超過1500張。專科醫院的床位規模要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
二、社會辦醫院
社會辦醫院是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醫療服務需求的有效途徑。社會辦醫院可以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與公立醫院形成有序競爭﹔可以提供高端服務,滿足非基本需求﹔可以提供康復、老年護理等緊缺服務,對公立醫院形成補充。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於1.5張床位為社會辦醫院預留規劃空間,同步預留診療科目設置和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空間。放寬舉辦主體要求,進一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逐步擴大具備條件的境外資本設立獨資醫療機構試點。放寬服務領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領域,都要向社會資本開放。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引導社會辦醫院向高水平、規模化方向發展,發展專業性醫院管理集團。支持社會辦醫院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加快辦理審批手續,對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辦醫院,應按照規定予以批准,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社會辦醫院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完善規劃布局和用地保障,優化投融資引導政策,完善財稅價格政策,社會辦醫院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鼓勵政府購買社會辦醫院提供的服務。加強行業監管,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第二節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一、功能定位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服務,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常見病、多發病及危急和疑難重症病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所)和軍隊基層衛生機構等。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以及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護理、康復等綜合服務,並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轄區內的公共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對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綜合管理、技術指導和鄉村醫生的培訓等。鄉鎮衛生院分為中心鄉鎮衛生院和一般鄉鎮衛生院,中心鄉鎮衛生院除具備一般鄉鎮衛生院的服務功能外,還應開展普通常見手術等,著重強化醫療服務能力並承擔對周邊區域內一般鄉鎮衛生院的技術指導工作。
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統一管理和指導下,承擔行政村、居委會范圍內人群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普通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康復等工作。
單位內部的醫務室和門診部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本單位或本功能社區的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其他門診部、診所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關醫療衛生服務。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其提供的服務予以補助。
二、機構設置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照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劃或一定服務人口進行設置。到2020年,實現政府在每個鄉鎮辦好1所標准化建設的鄉鎮衛生院,在每個街道辦事處范圍或每3萬—10萬居民規劃設置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面提升鄉鎮衛生院服務能力和水平,綜合考慮城鎮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可以選擇1/3左右的鄉鎮衛生院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建設中心鄉鎮衛生院。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可以建設成為縣辦醫院分院。城市地區一級和部分二級公立醫院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結構和功能改造轉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合理確定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配置數量和布局,根據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覆蓋情況以及服務半徑、服務人口等因素合理設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應當設置1個村衛生室。
個體診所等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設置,不受規劃布局限制,實行市場調節的管理方式。
三、床位配置
按照所承擔的基本任務和功能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床位規模,重在提升床位質量,提高使用效率。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達到1.2張,重點加強護理、康復病床的設置。
第三節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一、功能定位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是向轄區內提供專業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急救、採供血、綜合監督執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與標准管理、計劃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等),並承擔相應管理工作的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主要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急救中心(站)、血站等,原則上由政府舉辦。
縣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承擔轄區內專業公共衛生任務以及相應的業務管理、信息報送等工作,並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相關公共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監督考核等。
市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承擔轄區內的專業公共衛生任務以及相應的信息管理等工作,並對下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開展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監督考核等。
省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承擔轄區內的專業公共衛生任務,開展區域業務規劃、科研培訓、信息管理、技術支撐以及對下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監督考核等。
部門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實施全國各專業公共衛生工作規劃或計劃,建立和管理相關公共衛生信息網絡,參與重特大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加強對下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業務管理、技術指導、人員培訓和監督考核﹔開展公共衛生發展規律、策略和應用性科學研究,擬定國家公共衛生相關標准和規范。
二、機構設置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要按照轄區常住人口數、服務范圍、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設置。加強區域公共衛生服務資源整合,鼓勵組建綜合性公共衛生服務中心,10萬人口以下的縣原則上隻設1所公共衛生服務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實行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置,縣級及以上每個行政區劃內同類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原則上隻設一個。縣級以下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站)和村衛生室、計劃生育服務室承擔相關工作。
縣級及以上每個行政區劃內原則上隻設1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再單設其他專病預防控制機構,目前部分地區單設的專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逐步整合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縣級及以上政府要根據工作職責,規范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的設置,由其承擔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任務。
省級可以分設或整合婦幼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科研機構。市辦和縣辦婦幼保健機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予以整合,分別成立市辦、縣辦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整合鄉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與鄉(鎮)衛生院的婦幼保健職能。村級保留村衛生室和村計劃生育服務室,共享共用。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人口、醫療資源、臨床用血需求等情況規劃血站設置,1個城市內不得重復設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難以覆蓋的縣可以依托縣辦綜合醫院規劃設置1個中心血庫。
以專業精神衛生機構為主體、綜合性醫院精神科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基礎,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
以市辦急救中心為龍頭,縣急救中心和院前急救網絡醫院共同建成比較完善的急救網絡,每個地市必須設置1個急救中心(站),在有核電站、核設施、大型核輻射裝置的重點省份可以建設核輻射應急救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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