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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對《不動產權証書》上使用期限等做出說明【2】

2015年03月06日22:06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不動產權証書》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不動產權証書》有什麼作用?

我國歷來有對不動產權利人頒發權利証書的傳統,《不動產權証書》就是新時期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后,給權利人頒發的統一証書。《不動產權証書》對於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規范登記行為等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証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証明。”權利人申請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証書》,表明了權利人的不動產權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權利人也能夠根據証書記載的內容,及時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動產財產狀況,有效便捷地開展有關交易,保護和實現自己的不動產合法權益。同時,發証是不動產登記的一個重要環節,《不動產權証書》要發放到權利人手中,証書發放的及不及時、記載的准不准確,對登記機構也是一種監督,有利於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不動產權証書》也是重要的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是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必備材料,能夠輔助登記機構審查登記的內容,提高登記質量和效率。

《不動產權証書》的內容根據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如果証書和登記簿記載不一致,除有証據証明登記簿確有錯誤外,應以登記簿為准。

二、《不動產權証書》上為什麼有使用期限?

1990年出台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出讓、轉讓、抵押等為主要方式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設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權的重要內容,《不動產權証書》就應該記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証書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

同時,在証書上設置“使用期限”,能夠讓權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便於保障轉讓、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夠方便權利人在權利到期時及時辦理續期,保障合法權利。

三、《不動產權証書》上為什麼沒有具體的不動產類型?

在我國,不動產的種類比較繁雜,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灘涂等。分散登記時期,基本上每一類不動產都有相應的登記體系和証書樣式,造成了証書種類繁多,既不經濟,也不方便。統一登記后,需要將原來各類不動產証書記載的內容集成到一本証書上記載。考慮到証書的統一適用性,証書在內容設置上規避了具體的不動產類型名稱,提煉出了原來各類証書上的一些共同性內容,比如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不動產單元號、用途、面積等。

《不動產權証書》設置了“權利類型”欄,具體的不動產類型在頒發証書時,可以通過“權利類型”的填寫體現出來。權利人通過“權利類型”,能夠清楚地看到權利人擁有的不動產及其權利種類。比如,權利人擁有一套商品房,則在“權利類型”中可以看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土地權利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以及土地權利使用期限等,在“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對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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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袁勃、劉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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