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劉鐵男受賄案。新華社發
2015年1月1日,經過一個月試運行,國家發改委政務服務大廳正式投入運行,過去分散在各個業務司局的13項行政許可、6項國家能源局行政審批事項等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大廳受理。有輿論認為,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案的依法查辦,是推動發改委深化改革、簡政放權的“導火索”。
劉鐵男受賄案,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第一起省部級干部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劉鐵男的受賄事實幾乎全部與濫用審批權有關。偵查階段,劉鐵男曾拒絕聘請律師,稱不想對抗政府。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通訊員戴佳
■取証調查
20余天外圍調查鎖定証據
2012年12月6日,時任《財經》雜志副主編的羅昌平,連發三條微博實名舉報劉鐵男涉嫌偽造學歷、與商人勾結巨額騙貸以及包養情婦等問題,頓時引起軒然大波。其實,早在2012年5月,國家發改委部分部級退休干部,在獲取劉鐵男涉嫌貪腐的部分証據后,已向中央紀委實名舉報。
2013年5月11日,中央紀委對劉鐵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檢查。同年7月19日,中央紀委將劉鐵男案移交檢察機關,劉鐵男案專案組隨后成立。
擔任專案組負責人的最高檢反貪總局偵查二處處長李連成告訴記者,劉鐵男受賄案是檢察機關適用修改后刑訴法辦理的第一起省部級干部職務犯罪案件。証據規則、辯護制度等一系列規范性要求,都對檢察機關辦案工作帶來新挑戰、提出新要求。
檢察機關初查發現,劉鐵男的兒子劉德成年紀輕輕住別墅,有若干輛高級轎車,這些情況與劉鐵男本人的收入,以及劉德成的收入嚴重不相符。
經過20多天的外圍取証調查,專案組基本固定了劉鐵男職務犯罪的相關証據,為依法立案偵查奠定了堅實基礎。
2013年8月8日,最高檢依法決定對劉鐵男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認罪過程
曾認為請律師系對抗政府
據透露,在檢察機關對劉鐵男立案偵查之初,他仍抱有僥幸心理,認為自己是因為被舉報而接受調查。他覺得自己暴露的問題不大,只是一般的以權謀私或者違紀問題。
然而,檢察機關偵查后發現,2005年下半年,劉鐵男利用自己擔任國家發改委工業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南山集團董事長宋作文的請托,以給中國鋁業公司黨組成員、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羅建川打招呼的方式,為南山集團下屬的山東南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鋁業公司下屬的山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3萬噸氧化鋁購銷合同提供了幫助。2006年8月,宋作文將3萬噸氧化鋁購銷差價中的人民幣750萬元匯入劉德成控制的北京金華實科貿有限公司賬戶。
在檢察機關提審劉鐵男的過程中,劉鐵男一直認為和南山集團的交易,他本人並沒有直接拿錢,所以不能構成受賄。
事實上,劉鐵男在接受他人行賄時,始終在極力撇清自己。“我知道,你別跟我說這麼詳細,你們跟我兒子好好合作就行了。”“把他交給你了。”“你把他帶好。這是對我最大的感謝。”
李連成認為,這就是典型的“鴕鳥政策”——把腦袋埋在沙子裡,而身子還暴露在外面。
2013年10月,檢方再次提審劉鐵男時,他的心理防線依然沒有被攻破,他始終認為,自己處心積慮演繹的“老子台前辦事,兒子幕后收錢”這個“父子二人轉”具有安全底線,“充其量也就是違紀”。可是,當李連成擺出100本卷宗,把所有的証據向他講述清楚以后,劉鐵男終於明白,他的問題不僅僅只是涉嫌違紀那麼簡單了。
李連成告訴記者,從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角度,涉及重大貪污賄賂案件,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會見律師。檢察機關多次提醒劉鐵男要聘請律師,但劉鐵男認為自己的犯罪給黨和國家造成的損失已經很嚴重,再聘請律師是跟政府對抗,不想再聘請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檢察機關要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師,保障他的訴訟權利。在辦案人員不斷提醒劉鐵男的同時,最高檢幫助劉鐵男聘請了公益律師。
■審查起訴
共制作600多頁審查報告
2013年12月31日,最高檢對劉鐵男受賄案偵查終結后,經依法指定管轄,將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廊坊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王金國擔任第一公訴人。
王金國告訴記者,劉鐵男受賄案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正常的市場經營行為與權錢交易的受賄行為相互交織,罪與非罪、個人犯罪與共同犯罪相互交織,劉鐵男在主觀故意上明知和不明知、具體明知和概括明知相互交織。
審查起訴期間,公訴團隊全面系統地反復閱卷,對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65冊案卷材料、2000余份証據,逐頁進行梳理,對全案証據情況進行整體把握,同時對在案証據的瑕疵、証明力及証據體系間的矛盾點逐一排查,制作了600多頁30余萬字的審查報告。
2014年6月23日,廊坊市檢察院依法對劉鐵男涉嫌受賄案向廊坊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9月24日,廊坊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劉鐵男受賄案。
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有四方面。劉鐵男之子劉德成收受寧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永根天籟轎車的過程中,劉鐵男是否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北京華通偉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愛彬出資注冊4S店並送給劉德成30%股份,又向其支付1000萬元回購股份的行賄主體和數額問題﹔收受浙江恆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邱建林1549萬余元中的炒股收益應否計入受賄數額﹔劉德成挂名領取廣州駿威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薪金的121萬余元能否認定為劉鐵男的受賄問題。
在調查劉鐵男收受張愛彬1000萬元賄賂款一事時,公訴人緊緊圍繞劉德成、張愛彬等人的証言及劉鐵男的供述加以証明,供証相互吻合﹔在証明劉鐵男收受邱建林巨額賄賂的犯罪事實時,因受賄過程復雜,資金流轉次數密集,公訴人對1549萬余元的收受過程制作了資金流轉示意圖,向法庭展示並同步解說﹔針對辯護人提出劉德成挂名領薪不構成犯罪的觀點,公訴人引用劉鐵男的供述:“劉德成回北京后,基本上沒上過班,在那兒白拿工資。”証實劉鐵男對於劉德成的“挂名”是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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