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積極開展人大協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証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級人大要依法行使職權,同時在重大決策之前根據需要進行充分協商,更好匯聚民智、聽取民意,支持和保証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10)深入開展立法工作中的協商。制定立法規劃、立法工作計劃,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健全法律法規起草協調機制,加強人大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與相關方面的溝通協商。健全立法論証、聽証、評估機制,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証咨詢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對於法律關系復雜、意見分歧較大的法律法規草案,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研、論証、協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識基礎上再依法提請表決。
(11)發揮好人大代表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更好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提高代表議案建議質量,有關方面要加強與代表的溝通協商,增強議案建議辦理實效。建立健全代表聯絡機構、網絡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眾聯系。
鼓勵基層人大在履職過程中依法開展協商,探索協商形式,豐富協商內容。
五、扎實推進政府協商
圍繞有效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加強政府協商,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12)探索制定並公布協商事項目錄。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實際,探索制定並公布協商事項目錄。列入目錄的事項,要進行溝通協商。未列入目錄的事項,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溝通協商。
(13)增強協商的廣泛性針對性。堅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等的溝通協商。專業事項堅持專家咨詢論証。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重視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吸納社會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參與協商。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加強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的溝通協商。
(14)完善政府協商機制。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為各方面參與政府協商創造條件。完善意見征集和反饋機制,在立法、設定決策議題、進行決策時廣泛聽取意見,及時反饋意見採納情況。規范聽証機制,聽証會依法公開舉行,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建立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完善咨詢程序,提高咨詢質量和公信力。完善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聯系機制,建立和完善台賬制度,將建議和提案辦理納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計劃,辦理結果逐步向社會公開。
六、進一步完善政協協商
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不斷提高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15)明確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等。
(16)完善政協會議及其他協商形式。改進政協通過會議進行協商的形式,適當增加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和專題協商會次數,完善協商座談會制度。更加靈活、更為經常地開展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探索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等新形式。增加集體提案比重,提高提案質量,建立交辦、辦理、督辦提案協商機制。通過協商會議、建議案、視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履行民主監督職能。
(17)加強政協協商與黨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銜接。規范協商議題提出機制,認真落實由黨委、人大、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提出議題的規定,探索由界別和委員聯名提出議題。規范年度協商計劃的制定,由黨委常委會會議專題討論並列入黨委年度工作要點。健全知情明政制度,相關部門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為政協委員履職提供便利、創造條件。規范黨委和政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參加政協協商活動。完善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和反饋機制。
(18)加強人民政協制度建設。政協全國委員會研究制定規范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具體意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在條件成熟時對政協界別適當進行調整。完善委員推薦提名工作機制,優化委員構成。研究制定政協委員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在政協建立健全委員聯絡機構,完善委員聯絡制度。
七、認真做好人民團體協商
圍繞做好新形勢下黨的群眾工作開展協商,更好組織和代表所聯系群眾參與公共事務,有效反映群眾意願和利益訴求,發揮人民團體作為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19)建立完善人民團體參與各渠道協商的工作機制。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特別是事關特定群體權益保障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相關人民團體協商。政協要充分發揮人民團體及其界別委員的作用,積極組織人民團體參與協商、視察、調研等活動,密切各專門委員會和人民團體的聯系。
(20)組織引導群眾開展協商。人民團體要健全直接聯系群眾工作機制,及時圍繞涉及所聯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開展協商。拓展聯系渠道和工作領域,把聯系服務新興社會群體納入工作范圍,增強協商的廣泛性和代表性。積極發揮對相關領域社會組織的聯系服務引領作用,搭建相關社會組織與黨委和政府溝通交流的平台。
八、穩步推進基層協商
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要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協調聯動機制,穩步開展基層協商,更好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1)推進鄉鎮、街道的協商。圍繞本地城鄉規劃、工程項目、征地拆遷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問題等,組織有關方面開展協商。加強鄉鎮、街道對行政村、社區協商活動的指導。跨行政村或跨社區的重要決策事項,根據需要由鄉鎮、街道乃至縣(市、區、旗)組織開展協商。
(22)推進行政村、社區的協商。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范議事規程。積極探索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懇談會等協商形式。重視吸納利益相關方、社會組織、外來務工人員、駐村(社區)單位參加協商。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應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
(23)推進企事業單位的協商。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暢通職工表達合理訴求渠道,健全各層級職工溝通協商機制。積極推動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調整和規范勞動關系等重要決策事項進行集體協商。逐步完善以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企業組織為代表的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
探索開展社會組織協商。堅持黨的領導和政府依法管理,健全與相關社會組織聯系的工作機制和溝通渠道,引導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協商,更好為社會服務。
九、加強和完善黨對協商民主建設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加強協商民主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握正確方向,形成強大合力,確保有序高效開展。
(24)高度重視協商民主建設。各級黨委要充分認識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的重大意義,把協商民主建設納入總體工作部署和重要議事日程,對職責范圍內各類協商民主活動進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部署。要做到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來決定和調整決策和工作,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使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黨委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掌握協商民主理論,熟悉協商民主工作方法,把握協商民主工作規律,努力成為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的積極組織者、有力促進者、自覺實踐者,通過推進協商民主改善黨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25)建立健全黨領導協商民主建設的工作制度。建立黨委統一領導、各方分工負責、公眾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級黨委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統一,確保協商依法開展、有序進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加強統籌協調,認真研究制定協商計劃,解決協商民主建設的重大問題,支持人大、政府、政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協商,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協商活動。加強對協商民主建設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6)支持鼓勵協商民主建設探索創新。協商民主建設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各級黨委要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鼓勵探索創新,通過各種途徑、各種渠道、各種方式進行廣泛協商,建立健全提案、會議、座談、論証、聽証、公示、評估、咨詢、網絡、民意調查等多種協商方式。尊重群眾首創精神,注重實踐經驗提煉總結,並適時上升為制度規范。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加強協商民主理論研究,不斷豐富和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體系。研究制定協商民主建設黨內法規。
(27)營造協商民主建設良好氛圍。各級黨委要自覺把協商民主建設貫穿於各領域,堅持有事多協商,遇事多協商,做事多協商。健全黨內民主制度,以黨內民主帶動和促進協商民主發展。黨委宣傳部門和主要新聞媒體,要加強正確輿論引導,普及協商民主知識,宣傳協商民主理論和實踐,樹立協商民主建設先進典型,發揮好示范引領作用。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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