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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解答領導干部兼任兼職問題 【2】

2015年02月04日08:20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可否兼職?

網友“夢回青山碧水”:《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准有下列行為:……(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第十五條規定:“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領導干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文中要求:“鼓勵專業技術人才通過兼職、定期服務、技術開發、項目引進、科技咨詢等方式進行流動”。

綜合以上規定,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隻要合乎法律法規要求,就是允許的?

中央紀委法規室:您好!綜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您咨詢的問題做如下解答。

《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

根據這些規定,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能否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一、《關於印發〈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21個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機關工作人員,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范圍。這部分人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法》中關於兼職問題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法》中關於兼職問題的規定。

三、其他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應當遵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關於兼職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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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尹深、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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