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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年來10位被撤職的中央委員 8人被曝貪腐

2014年10月23日18:57    來源:人民網-時政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0月23日電 (記者賈玥) 剛剛結束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東生嚴重違紀問題和蔣潔敏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審議並通過中央軍委紀檢委關於楊金山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分別給予3人開除黨籍的處分。

記者統計,自1995年9月十四屆五中全會以來,20年來已有10位中央委員在中央全會上被撤銷職務,分別是陳希同、田鳳山、陳良宇、於幼軍、康日新、薄熙來、劉志軍、李東生、蔣潔敏和楊金山。

其中,在撤職同時被確認開除黨籍的有8人,分別為田鳳山、陳良宇、康日新、薄熙來、劉志軍、李東生、蔣潔敏、楊金山。

根據截至目前官方公布的消息,陳希同、田鳳山、陳良宇、康日新、薄熙來、劉志軍、李東生、蔣潔敏均有貪污或受賄行為。楊金山嚴重違紀的情形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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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召開的十四屆五中全會,決定撤銷陳希同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並建議依照法律程序,罷免其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陳希同

 

1995年7月4日,在調查原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中央發現有些重大問題涉及原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決定由中央紀委對陳希同的問題進行審查。

1997年8月29日,中央紀委作出決定,開除陳希同黨籍。鑒於其有些問題已觸犯刑律,檢察機關對其依法立案偵查。

因涉嫌貪污和玩忽職守,陳希同於1998年2月27日經檢察機關決定逮捕。6月5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上述兩罪對陳希同提起公訴,並於7月20日不公開審理了此案。11天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判:以貪污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 年。

陳希同的上訴被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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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盛卉、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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