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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召開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田鳳山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撤銷田鳳山中央委員會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經表決通過決定,免去田鳳山的國土資源部部長職務。國務院在提請任免的文件中說,“田鳳山同志因有嚴重違紀問題,正在調查”。
2004年9月19日,中央紀委公布對田鳳山嚴重違紀違法的審查結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收受他人所送巨額賄賂以及禮金,折合人民幣503萬元。中央紀委常委會建議,撤銷田鳳山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田鳳山涉嫌犯罪的問題和有關線索一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5年11月28日,田鳳山涉嫌受賄一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公開審理。庭審中,田鳳山對檢方指控均表示認可。14天后,此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田鳳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認定其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3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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