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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召開的十六屆七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2007年7月26日作出的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的處分。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同志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中央決定由中央紀委對陳良宇進行立案檢查,並免去其上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查,陳良宇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區長、市委副秘書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期間,濫用職權,支持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違規貸給不法企業主和有關公司巨額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為不法企業主收購國有公司股權提供幫助,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利用職權在項目審批、資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規劃、職務升遷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以權謀私,幫助親屬在經營活動中獲取巨額非法利益﹔道德敗壞,利用職權玩弄女性,搞權色交易﹔包庇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身邊工作人員。
2008年3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陳良宇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案。4月11日,天津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良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上述法院判決部分採納了辯護律師意見,未認定玩忽職守罪成立。
陳良宇沒有在限期內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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