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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召開的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給予劉志軍開除黨籍的處分。
2011年2月12日消息,經中央紀委有關負責同志証實,鐵道部黨組書記、部長劉志軍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2年5月28日,中央紀委公布立案檢查結果,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劉志軍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給予劉志軍開除的行政處分由監察部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后,另行作出﹔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查,劉志軍濫用職權幫助北京博宥投資管理集團公司董事長丁羽心獲取巨額非法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收受他人巨額賄賂和貴重物品﹔道德敗壞﹔對鐵路系統出現的嚴重腐敗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2013年4月10日,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月9日,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7月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審宣判:劉志軍被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院認定劉志軍先后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
劉志軍未在限期內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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