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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召開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於幼軍同志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撤銷於幼軍中央委員會委員職務,確認中央政治局2008年9月5日作出的給予其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於幼軍此前曾擔任廣東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湖南省委副書記、副省長,山西省委副書記、省長等職。被撤銷中央委員職務時,於幼軍時任文化部黨組書記、副部長。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留黨察看是僅次於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2010年12月,於幼軍被任命為南水北調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復出”政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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