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8】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被告人到庭)
審判長:本庭建議公訴人在發問時,包括被告人在發問時,要簡明扼要,緊緊圍繞焦點。
公訴人:可以。
審判長:下面公訴人繼續發問。
公訴人:免去王立軍職務的常委會什麼時候召開的?
被告人:以查証為准。
公訴人:在召開常委會之前,公安部有無回復?
被告人:記不清了,以查証為准。
公訴人:常委會通過以后,什麼時候宣布的免去王立軍的職務?
被告人:以查証為准。
公訴人:2月6日晚上凌晨聽到王立軍叛逃的消息,都是誰到你家裡匯報的這個事?
被告人:我記不太清,記得有市委常委秘書長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長王某,還有市委辦公廳主任吳某某。
公訴人:當時薄谷開來參加這個會議了嗎?
被告人:這個不是一個會議,當時他們聽到王立軍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來找我,當時是深更半夜,當時我和薄谷開來在二樓,聽說有什麼事,急急忙忙下樓去聽聽情況。自然谷開來跟我一起下來。起訴書把它定義為會議是不准確的。
公訴人:當時他們匯報的主要情況是什麼?是誰主要匯報的?
被告人:記不清了,以查証為准。
公訴人:當時薄谷開來提什麼建議了嗎?
被告人:當時大家說到王立軍跑,應該怎麼辦,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穩定局面,誰說了什麼,我記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証為准。
公訴人:根據案卷材料顯示,薄谷開來提出由醫院出具王立軍有精神疾病的証明,這件事你記得麼?
被告人:谷開來提到過王立軍精神有問題,醫療証明的事情,開來可能提出了這個事,我不排除,因為我記不清了。
被告人:院長和神經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東西,而且他們拿到的東西並不是虛假。
公訴人:診斷証明什麼時間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記得了。
公訴人:在診斷証明出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慶官方微博發布了王立軍休假式治療的消息,當時翁某某請示過你嗎?
被告人:休假式治療概念我沒有,也不是我發明的,翁某某請示我的情節我完全沒有印象。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被告人,從11·15案件案發到1月28日,就是王立軍在1月28日晚上給你提到谷開來涉嫌殺害尼爾這個事,這中間有人跟你提過谷開來與11·15案件有關的事情?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1月28日當時王立軍給你所謂的匯報提到谷開來涉嫌11·15案件時有無要立案偵查的意思?
被告人:沒有。嚴格的講不是匯報,而是推開我的門告訴我有個殺人的事跟五哥有關,我認為不是正式的匯報,感覺顯得很親近想跟我說兩句。
辯護人:兩個事情想核實:在1月29日上午你在辦公室打了王立軍一耳光,根據証人郭維國講1月29日的晚上五點以前,應該說是傍晚在機場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來問他到底谷開來有沒有殺人的事兒?
被告人:郭維國講經過毒物化驗排除他殺的可能,郭維國很明確認為谷開來沒有殺人,而且証據都是確鑿的。
辯護人:証人張曉軍証實,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號樓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時候,曾經將他叫過去又問他是不是他與谷開來殺人的?張曉軍當時予以否認,有沒有這個事兒?
被告人:有這個事,張曉軍是谷開來最親密的跟班兒,所以我問了張曉軍。
辯護人:具體他們去辦診斷証明的過程你了解嗎?
被告人:具體的過程不了解。
審判長:下面請公訴人對該項犯罪事實進行舉証。
公訴人:公訴人申請王立軍出庭作証。
審判長:根據庭前控辯雙方的申請,本庭經過審查,控辯雙方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准許並已通知証人王立軍,請王立軍出庭作証。
審判長:証人陳述身份情況。
証人:53歲,蒙古族,大學文化,原工作單位是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
審判長:証人,你與被告是什麼關系?
証人:上下級和朋友關系。
審判長:証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你出庭作証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証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証人:聽清楚了。而且我不僅是証人,還是薄熙來案件的被害人。
審判長:証人在保証書上簽字。(法警將保証書拿到証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審判長:請法警將保証書交本庭。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証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証人﹔(四)不得損害証人的人格尊嚴。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明白?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明白?
辯護人:明白。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証人發問。
公訴人:証人王立軍,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麼向被告人匯報谷開來殺害尼爾的事實?
証人:1月28日晚上17點以后,我去1號樓,確切地說我已經告訴他尼爾是被谷開來殺死的。
我又詳細地給他講怎麼去的、怎麼投的毒,我說你可以找一下你們家的工作人員張曉軍,他在場。后來他問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師干的嗎?是指她愛人。我說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認,我讓他必要的時候回去問問張曉軍,我認為曉軍不會對他撒謊。
証人:這時候他出來要往外邊走,在外邊散步大約40來分鐘,他就回家了。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從北京返回重慶的晚上。
公訴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証人:1月28日談完分手后,他說謝謝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國春節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點半市委辦公廳電話通知我去他的辦公室,我就知道結果當時肯定不會很好,我去了后發現當時郭維國、吳某某也在那裡,我去了后,他們就躲起來了,到小會議室,他出來后,就開始大罵,很不雅,我記得大約3分鐘之后,他就繞過他桌子的左側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過來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問題,我身體稍稍動了一下,這時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邊去,我發現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東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紙擦血,后來他看我還是很平靜地對他說,我說這個事應當面對。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時候他說,我絕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過來實施暴力,后來在場的吳某某扛了一下,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發生的事情。
公訴人:當時都有誰在場?
証人:吳某某、郭維國。
公訴人:郭維國是什麼身份?
証人:公安局副局長,他負責偵辦11·15案件。吳某某是市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也是原薄熙來的秘書。
公訴人:薄熙來為什麼當著吳某某、郭維國的面這樣說和這樣做?
証人:我認為,他這樣做,首先表明態度不接受,讓我們把這事收回去,就此了結,也是讓郭維國看一看,威脅郭維國,當時郭維國搖擺不定,我當時給郭維國說就是她干的。
公訴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緒平穩了你又說了什麼?
証人:又罵了一兩分鐘,這時候已經過了半小時了,我看他平靜多了,我說熙來書記要冷靜,他說可以,到外邊邊散步邊說。
公訴人:有無辦案人因為這個事寫辭職信?
証人:有。
公訴人:你怎麼給薄熙來說的?
証人:我說這件事情很大,律師已經一個多月去找了很多人,這些人都感覺到這是個事情,紛紛提出辭職,他說好啊,辭職好。
公訴人:問沒問你都有誰辭職?
証人:沒有。
公訴人:要沒要辭職信?
証人:要了,下午5點鐘以后要的。
公訴人:當時都有誰寫過辭職信?
証人:我見薄熙來之前郭維國寫過辭職信,說身體不好。我見了薄熙來后,郭維國又交了第二封,他寫過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鵬飛、李陽都分別寫了辭職信。
公訴人:你是什麼時間知道王智、王鵬飛被審查的?
証人:他們從一個月以前就被審查了,經過被叫去封口,這幾個人感覺到我追的又緊,所以他們就寫辭職信。
公訴人:他們被吳某某審查你知道嗎?
証人:知道,他們每次被審查回來都告訴我。
公訴人:二王是因為什麼被審查的?
証人:他們是11·15案件的辦案人員,29日下午,我緊急召集把郭維國、王鵬飛和李陽叫來,讓郭維國寫報告,讓王鵬飛、李陽整11·15的谷開來殺人的卷,后來那事之后我又問郭維國為什麼不整卷,他沒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鵬飛因為辦這個案子一個月之前就被他們非法拘禁了,被審查。6號下午,王智被他們叫到薄熙來3號樓的家裡,有郭維國、吳某某、關某某,他們都勸王智,說這麼大勢力你能頂住嗎,這是王智給我原話說的,說我不說沒有關系,讓他說谷開來沒有殺人,后來逼王智寫了材料,王智寫了之后就到市政府找我,說給我寫了東西。
公訴人:你是在什麼情況下進入了美國駐成都領事館?
証人:當時很危險,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邊工作人員和案件的偵辦人員失蹤了。
審判長:被告人可以發問。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談了幾次話?
証人:除了6號以前,從1月29號開始一直到5號,每天我都被你叫去兩次,而且你明確告訴我“你不能隨便走,由我給你安排任務”。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談話,咱們談了幾次?
証人:兩次。
被告人:你在談話中,第一次談了五十分鐘,具體你給我說了什麼?
証人:我再重復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復。
被告人:11·15開來殺人的事,你何時知道的?
証人:是11月14日谷開來說的。
被告人:開來在11·15以后給你說過什麼話?11·15她殺人,開來是什麼時間給你說的?
証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個証明,有王璐的簽字和手印,這是誰給開來的?是你給的?
証人:不是,我沒給過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幾月幾號?
証人:什麼交接?
被告人:你和關某某交接工作?
証人:決定免職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幾月幾號?
証人:我不記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嗎?
証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說過打黑有壓力,你從警二十年身體也不好,想有機會調整一下,說過這話沒有?
証人:沒有。
被告人:你說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誰經常去3號樓嗎?
証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經常去。
被告人:你說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沒別人?
証人:這是你說的,我沒說。
被告人:不讓你去3號樓是誰的意見,你清楚嗎?
証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覺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麼,是想掩蓋11·15案嗎?
証人:對。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過硬盤嗎?
証人:沒有。
被告人:你的筆錄裡說我跟你要過兩次?
証人:你向我要過兩次案子的硬盤。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談一談,為什麼?
証人:我當時覺得你應該面對,特別是你的身份,你應該面對。我說書記今天你動怒,發了這麼大火應該,為什麼?如果我不和你說從組織上我有責任,從個人我以對你負責的角度上我也對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剛才講預想我要動怒,你有思想准備嗎?
証人:沒有思想准備。
被告人:你覺得你有能力負責在美國來保護瓜瓜,你有這個能力嗎?
証人:讓我保護瓜瓜,這句話你基本上每周都說,你說“我們家裡就這麼一個看起來比較出息像樣的。”
審判長:辯護人可以發問。發問要具體、簡明、突出。
辯護人:你剛才說開來有殺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來,是你正式地去反映開來殺人,還是想私下裡去交換一下意見?
証人:兩種因素都存在。
辯護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見過大連實德的徐明?
証人:見過。
辯護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慶去的?
証人:不是。
辯護人:你去薄熙來家裡多嗎?
証人:多,薄熙來給我說過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腳。
辯護人:你2012年2月2號上午工作調整后到6號你到美領館前,與關某某交接過工作沒有?
証人:沒有。
辯護人:2月4日薄召開工作會時,關某某作為新的公安局長,他沒做過公安工作,你有沒有給他交接過工作?
証人:這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証人退庭。請法警將証人帶出法庭。
現在休庭。明天上午8點半繼續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