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4】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証。
公訴人:1、証人王正剛在偵查階段還有3份証言和1份親筆証詞,証言証明內容與証人王正剛當庭作証証明的內容一致,不再詳細宣讀。
2、公訴人出示証人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處副處長程某於2012年11月11日所作的証言。該証言証明:接受王正剛指派具體負責上級單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事實。
3、公訴人出示証人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嚴某某的証言。該証言証明:2001年3月公司按照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安排,承接一項工程,2001年底驗收完工。
4、公訴人出示証人時任大連市市長李某某於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証言。該証言証明:王正剛向其匯報上級單位工程的事實。下面,公訴人宣讀該份証言節錄:
薄熙來是在2001年1月17日從大連市委書記任上調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調走后,有一天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向我匯報說:薄熙來當市委書記時交給他一個上級單位涉密場所的工程任務,這件事隻有他和薄熙來知道具體情況,現在工程馬上要開工了,我這才知道有這件事,我就對王正剛說:既然是涉密場所的工程,我會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問具體情況。
5、公訴人出示從大連市規劃局提取的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與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簽訂的音視頻系統的供貨合同,証明大連市政府負責上級單位改造工程的事實。
6、公訴人出示大連市規劃局於2013年5月20日出具的“關於王正剛同志任職情況的說明”,証明王正剛同志的任職情況。
7、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自書材料、親筆供詞,薄熙來在偵查階段有2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証明:薄熙來在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了上級單位的一項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負責,薄熙來安排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
8、公訴人出示証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於2012年11月4日的親筆証詞和2012年11月5日所作証言。上述証據証明,薄熙來安排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量截留侵吞500萬元的事實。下面,公訴人宣讀証言節錄:
薄熙來在遼寧任省長期間,一天,薄熙來告訴我,“王正剛想找你一下”,我說他找我干什麼,薄熙來說,你的律師事務所不是關了嗎,你不是老埋怨我嗎?王正剛可以幫幫你的忙,給你一筆錢,數額挺大的,薄熙來讓我和王正剛直接談,當時我就明白了。因為當時我律所關了,我陪瓜瓜在英國讀書,開銷又大,錢比較緊張,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問:薄熙來說的“幫幫你”是什麼意思?
答:薄熙來說話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說話都是心照不宣的,說話不用說的太明白,王正剛其實就是有一筆錢要給我和薄熙來,我們都非常清楚。瓜爹說,王正剛可以幫幫我的忙,給我一筆錢,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剛要拿些錢給我。因為我和王正剛之間之前沒有任何經濟往來,他平白無故不會給我錢,他來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說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剛的錢,就是因為他做事非常穩重,不會出事。
問:你接著說?
答:后來王正剛到我沈陽的家裡找到我,他跟我說,領導(薄熙來)讓我來找你,給你一筆錢,王正剛還說,他現在負責的一項工程,有筆工程費陰差陽錯富余出很多,有500萬元,給誰都一樣,知道我已經關閉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這筆錢給我,問我怎麼收下,說薄熙來知道,問我是否找個公司先打過去。由於這事是薄熙來讓辦的,我就欣然同意了,我告訴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我告訴他趙某某知道怎麼辦這件事。其實這個事情很簡單,瓜爹告訴我王正剛來找我,我讓王正剛去找趙某某,趙某某就把這500萬元收下了。
問:趙某某是怎麼辦的?
答:我告訴趙某某,王正剛會去找他,讓他把王正剛給的這500萬元收下,具體如何操作,讓他和王正剛商量。趙某某按我說的去找的王正剛,他跟王正剛在這之前就認識,是我介紹他們認識的。趙某某為人非常可靠,和薄熙來是小學同學,關系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資產都由他幫我進行管理,我用錢的時候就找他拿,我對趙某某很放心。
問:王正剛把錢給你以后,你給瓜爹說這件事了嗎?
答:我對薄熙來說,“王正剛找我了,事情已經辦好了,王正剛給的錢收下了,交給趙某某保管了”。這種事情沒有必要說得太清楚。我和薄熙來都是非常嚴謹的人,薄熙來為人非常厚道,對人也非常嚴厲,他不是一個隨便收人家錢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剛的錢,是因為王正剛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們的交往在這之前沒有金錢上的往來,所以我們才認可他的。這樣逐漸他就和我們走的比較親近了。親近了往往就放鬆了警惕,導致收了他這筆錢,犯了無法彌補的錯誤。我很清楚這是什麼性質的問題,對薄熙來意味著什麼。
問:王正剛交給趙某某的那筆錢是給誰的?
答:不是給趙某某的,也不是給趙某某所在的某律師事務所,就是給我的錢。這500萬元放在趙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錢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賬先生。
問:王正剛給你的這500萬元是什麼錢?
答:簡單一點說,就是王正剛拿了一筆富余出的工程款的錢,給了我,但具體是哪的錢,我不知道,是薄熙來讓他給我的,王正剛和薄熙來非常清楚這是什麼錢。我收了不該收的錢,但都是基於對王正剛的信任,覺得收王正剛的錢不會出事,我和薄熙來不是誰的錢都收,我收錢都是收走得比較近的人的錢。沒想到還是出事了.
9、公訴人向法庭播放証人薄谷開來於2013年8月10日所作証言的同步錄音錄像時段,在錄像中薄谷開來明確表明其原有証言完全屬實,進一步說明其作証的客觀性。
10、公訴人出示証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的証言,趙某某在偵查階段有2份証言,証明薄谷開來安排趙某某與王正剛聯系接收500萬元並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下面公訴人宣讀趙某某於2012年11月20日的証言節錄:
2000年左右,我隨開來在大連的一家酒店吃午餐,當時除了我和谷開來以外,還有幾個大連市裡的干部,開來專門把王正剛介紹給我,說王正剛是大連市的規劃局長,“領導”(指薄熙來)對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開來讓我和王正剛聯系一下,說:“有一個關於一筆業務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剛聯系一下”,開來的意思是讓我找王正剛聯系如何轉款並保管這筆錢。我和王正剛通過電話約好在大連中山區的一家咖啡廳(名字現在想不起來了)見面。見面后王正剛問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況,問我是否能經常見到“大領導”(指薄熙來),還和我說薄熙來對他有恩,沒有薄熙來就沒有他的今天,要報恩之類的話。后來王正剛和我說:“大領導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國外,家裡開銷大。我有一個朋友做了一個工程,現在有一筆工程款500萬元轉給你們所。”我問了他朋友的情況,王正剛告訴我叫“嚴某某”,並給了我嚴某某的聯系電話,讓我和嚴某某直接聯系。事后,我和嚴某某取得了聯系,嚴某某對我說:“我做了一個工程,王正剛有一筆工程款500萬元,要通過我這轉給你。”我感覺錢數不少,需要向谷開來匯報一下。之后我告訴嚴某某說:“我回去考慮考慮再和你聯系。”然后我給谷開來打電話把我和王正剛、嚴某某見面的情況包括金額都告訴了她,谷開來說:“你處理好就行了,錢由你替我保管。”當時我向她建議說這筆錢數額不小,為了安全起見,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賬戶上,谷開來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傳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實就扮演了這樣的角色,除了這500萬元,我還用同樣的方式替薄家保管過錢。
11、公訴人出示証人原重慶市委辦公廳干部、薄熙來秘書車某於2012年11月20日所作的証言。該証言証明薄熙來向薄谷開來說過王正剛是自己人,印証了薄谷開來的証言。下面,公訴人宣讀該份証言節錄:
我記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沈陽友誼賓館8號樓的院子裡,薄熙來、薄谷開來夫婦和王正剛一起散步的時候,我聽到薄熙來對薄谷開來說了一句:正剛是自己人。因為當時沒讓我陪他們一起散步,我就遠遠的聽到了這麼一句話,為什麼要說這句話我也不知道。他們之間別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
12、公訴人出示証人時任大連市市長李某某於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証言﹔証人時任大連市財政局局長閏某某於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証言。二人的証言內容一致,均証實:工程所在單位沒有給大連市政府返回過任何款項。
13、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薄熙來在偵查階段2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証明薄熙來聽王正剛關於500萬元的匯報,安排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量的事實經過。
公訴人宣讀薄熙來2013年4月2日的親筆供詞。
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沈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谷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以后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開來商量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后來此款進入谷開來律師所賬戶的主要原因。王與谷商量后,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這是十來年前的事,情況記不清了。此款已進入我妻子相關的賬戶,造成了公款私用,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谷開來打過電話,責無旁貸,我願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后的調查結果,同時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