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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薄熙來案庭審記錄【5】

2013年08月27日08:49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庭審現場5】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証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首先,公訴人提到如果沒有我的安排這筆錢500萬元怎麼能夠進入薄家或進入谷開來掌握的帳戶,我認為任何一個重大復雜的案件都不是這麼簡單的一個關系,都需要認真地客觀地來分析案情的本身。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沒錯,但是在這個工程實際上還沒有啟動我就已經離開了大連市政府就任遼寧省省長,這個工程的啟動,上邊有關單位的預算請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后才發生的事情,這個工程,可以說從啟動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連。再有,說王正剛的筆錄和問答基本一致,我覺得如果一會兒有時間可以至少挑出七八處明顯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審判長:在質証王正剛証言時本庭已聽清你的意見。

被告人:你讓我簡述,我是按照公訴人起訴我的內容講的。

審判長:可以繼續發表意見。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提到王正剛找李某某,李某某當時就說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隨后就簽的字,這是李某某的証詞,這個証詞本身就說明王正剛剛才的說法是不真實的,王正剛剛才說他沒有與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確地講王正剛找我提到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我就簽了字。對於谷開來2012年11月5日的証詞中講了這麼一段話,說我在電話裡給她講,律師事務所關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嗎?現在有一筆錢比較大,你和瓜瓜在英國生活很緊張,所以讓王正剛出個主意,想給你些錢,谷開來又說我說話很含蓄,心照不宣,我們倆不需要說清楚,我就明白是怎麼回事了。谷開來在証詞裡還講,在這之前我和王正剛沒有關系,因為王正剛很穩重,不會出事,所以我就把這個錢收了。另外王正剛給講多出來的錢給誰都一樣,而且薄知道這個事情。谷開來說我對她講,你不是律師所關了嗎?你不是老埋怨我嗎?這個話不真實。律師所關了是她當時開了很多的律師所,她關是她主動所為,我並沒有要求她關律師所。我還記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興奮地給我說,她不想開律師所了。

審判長:你的觀點是谷開來的証言當中,你不是埋怨我嗎?不是讓我關了律師事務所嗎?你認為谷開來的証言當中說的是不真實的?

被告人:我從來沒有聽到谷開來埋怨我,我當時還有一種感覺,我還認為她考慮的周到,我還以為是為了給我避嫌。而且她給我說話的這個鏡頭我記得很清楚。

審判長:這個意見本庭已聽清。

被告人:她埋怨我沒有印象,而且她也不會埋怨我。她認為這個事情是她對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個事情。再有,谷開來說她與瓜瓜在英國生活很緊張,對此我非常清楚,這個話本身就不真實,你們查一查案卷,現在檢方非常清楚,當時谷開來掙了很多錢,至少有兩三千萬,這個事情她並沒有給我講,但她在向檢方的供述中說的已經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種感覺,她是有經濟能力的,她當時在北京開了五個分所,是全國收入最好的律師事務所,而且名氣也很大,在美國也打了官司,寫了一本書《勝訴在美國》,她從來沒有給我叫過苦,我從來沒有感覺到她會遇到經濟困難,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裡培養起來的。

審判長:你認為有關薄谷開來母子在國外生活期間出現困難的相關情況是不屬實的?

被告人:不屬實。谷開來她是個很要強的人,她絕對不會在我面前哭窮。而且把薄瓜瓜帶到英國去上中學完全是她一手操辦的,給我打了個招呼就走了,甚至這個事情是有賭氣的性質,在此之間我有過外遇,而這個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憤怒,她把瓜瓜帶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一種賭氣就走的。另外谷開來說我和她這麼心照不宣,不用說明什麼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說了500萬元?谷開來的証詞說王正剛跟她講有一筆錢給誰都一樣,我在提問王正剛的時候,王正剛否認有這句話,而且這句話本身,如果王正剛真給我說這句話,我認為對領導是很隨便的,反正有這筆錢,給誰都一樣,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趙某某后來與我沒有任何實際的聯系,趙某某自己証詞講他是薄的管家,跟我毫無關系,他掌握的谷開來所有的錢一分錢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話可以讓趙某某出庭作証。他從來沒有和我說過任何一句谷開來讓他存錢的事情。谷開來証詞講薄熙來是個很嚴謹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剛的錢,因為王正剛很正派,如果我是很嚴謹的人怎麼會通過一個電話就讓王正剛把錢拿來。谷開來說的話也是自相矛盾。谷開來的自書說我知道這個事情,但是我知道什麼?到底知道什麼?是有這麼一個工程款的事,還是我讓她收下這500萬?我認為這個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剛跟她到底怎麼傳的話,王正剛是對她講薄熙來同意收下500萬元,還是說王正剛有個工程款500萬元給你補貼家用?請法庭作出判斷。再有谷開來又說王正剛是我們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說與王正剛沒有任何的經濟往來,王正剛昨天又說與谷開來沒有經濟關系,今天又說認識德某某與程某某。

被告人:谷開來對王正剛有評價,說因為王正剛這個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筆錄是真實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簽字,感謝公訴人宣讀我的該份証據,這個筆錄的核心內容是,第一次王正剛來找我,想讓我要錢,我拒絕了,第二次王正剛說你忙,我去找谷開來商量商量。對此,第一,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我都堅持我沒有貪佔這筆款的意思,我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第二,我講了兩個概念,王正剛找我,我拒絕了他,他又找谷開來去,在這種情況下,等於說開了口子,這是我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我覺得錢進入谷開來的賬戶,我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我感到很慚愧,我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為這是國家的錢,我后來又沒追,這是對既成的事實的無可奈何的客觀表述,但是,在這兩個裡面就能夠說我有貪佔的主觀故意嗎?都沒有。對於谷開來的証詞,我對它的真實性強烈質疑。我仍然堅持昨天在質証時,我對谷開來証言的意見及相關的理由。

被告人:我對谷開來是有感情的。她是一個比較脆弱的女性,加上經濟情況她必死,通過檢舉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檢舉誰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開來。

審判長:本庭總結一下,你認為薄谷開來為了減刑才做了相關的証言?

被告人:我不願對她進行猜想,但起碼這種情況不能排除。她的幾次証詞是不一樣的。她開始說我給她打電話,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后來越說越具體。開始跟我講,谷開來對工程款沒有具體地說,隻說我知道這個事。后來,她越說越具體,甚至說這個錢后來我跟薄熙來說了,已經交給趙某某辦了,越說越具體,我覺得很奇怪。

審判長:你的基本結論是薄谷開來的証言不值得採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採信請審判長,請法院來定,我隻說自己知道的情況,我並沒有猜測,我不去猜她,因為我和谷開來是27年的夫妻。王正剛和我一對一,谷開來和我隻有一個電話,也是一對一,按照檢察院的觀點,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說假話,隻有薄熙來說假話,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貪,隻有薄熙來會貪。這個邏輯能成立嗎?事實上王正剛主動想把這個錢貪下來進行行賄,這個事已經確認無誤。谷開來收下錢,檢察院是清清楚楚的。

審判長:在這裡,你的觀點是王正剛拿了這筆錢送給了谷開來,你不知道這個情況。

被告人:我認為有這種可能,而且極大的可能是王正剛到我這裡來虛晃一槍,作了個套,然后到谷開來處說薄熙來已經知道了,我覺得這種可能性極大,這只是我的猜測,我之所以這樣推測,因為王正剛謊話連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處謊話。還有我和谷開來聯系到底多少次?王正剛見我隻給谷開來打了一個電話,但兩次王正剛說的都不一樣,開始說谷開來接到我的電話,后來又改變了証詞,說我已經跟谷開來講清楚了,我什麼時候見的她?有証據麼?說我已經把情況跟她都講清楚了,那我在什麼時候在電話之外又與谷開來見面的?這有証據嗎?這都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証詞。公訴人還講王正剛告訴了趙某某,嚴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剛在回答問話時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對我說這個事沒有任何人知道,這是他的証詞,他還跟法院說,除了他和我誰也不知道這500萬。但剛才公訴人的舉証中就說到王正剛告訴了趙某某,嚴某某知道此事正在辦,但這個過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說明王正剛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剛與嚴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話,都是搞陰謀的。車某有一個証詞,說我曾經對谷開來講說王正剛是自己人。沒有這個話。而且他自己已被關押起來了。而公訴人竟拿這樣一個証據到法庭上來作証,我很遺憾。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王正剛當庭作証的內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事實今天當庭說的和筆錄不一樣,原來他一直說見薄熙來是2002年3、4月,剛才又說是12月份。還有其它細節,我一會一並再講。程某的証言我基本認,沒有意見。對嚴某某的証言,王正剛與他講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別問嚴某某有沒有給他打過電話,說沒說過這500萬錢的事。他說沒有。但在嚴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筆錄中很明確。嚴某某說王正剛沒和他說過,自相矛盾。第二這是上級領導直接給嚴某某說的,即除王正剛外還有其它人知道這個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証言和王正剛的也有矛盾。王正剛多次說沒向李某某匯報,只是打好報告,他一簽就完了。但李某某說的很清楚,王正剛說這是薄市長留下的,李某某說既然這樣我就不多問了,然后就批錢。第四個是他的自書,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問題上,被告人絕無貪佔之意,但他有兩個對自己的批評,一是同意王正剛給薄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但商量並沒有商量貪污,王正剛說的是去找薄谷開來商量個道,盡管這也是錯誤的,但這個口子並不是貪污行為。二是他作為領導沒有追查下去,這是過失。

辯護人:第一薄谷開來証言和王正剛証言不一致,王正剛說當他面薄熙來打了電話,但薄谷開來沒說打電話﹔第二打電話的內容,按王正剛說法,薄熙來在電話中說得很明確,而薄谷開來的証方說沒有,我們心照不宣。

辯護人:隨后趙某某又說500萬都收到,這和在案其它書証矛盾,公訴人出示的書証會顯示,中間公司會有稅錢,會被扣掉。在轉錢過程中他說150萬借同學用沒追回來,在案証據沒顯示追回來,因此500萬整數收到是撒謊。車某的証言,當時車某是薄熙來的秘書,見薄熙來要由他安排,而且誰見他都有表,這個表在卷裡有,顯示2月薄熙來見了王正剛好幾次,有幾次集體見,還有三次單獨見,這和王正剛講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剛筆錄多次矛盾,筆錄地點及內容上都前后矛盾,昨天的內容與今天的內容也在不斷的修正,不僅其自己前后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這麼一個核心証人的証言存在這麼多矛盾,証言的可信性請法庭判斷。李某某的証言公訴人宣讀時,我方注意到有個關鍵情況未讀,偵查人員當時問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講過沒有,但李某某說被告從來未向其說過,即使被告未說過,那他怎麼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剛和他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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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述權、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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