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治建设史
1980年
深圳成立经济特区
全国人大批复广东省人大可以为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此后十余年,深圳通过省政府提请,省人大为深圳经济特区颁布法规19件。
1990年
深圳市人大成立
12月,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
1992年
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
其间,深圳共制定法规15 8件,政府规章138件,涉及深圳经济特区的各个方面,其中7 0 %是关于规范市场经济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
2000年
全国人大又赋予深圳较大市立法权
国家颁布《立法法》,全国人大保留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又赋予深圳较大市的立法权。深圳市人大用此权限颁布各类法规约40部。
2010年
深圳特区撤关扩容
特区立法权扩至全市
关内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得以统一,这在促进宝安、龙岗经济发展同时,也减少行政执法成本和行政障碍,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014年
提出“先立法、后改革”的模式
作为全国首部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专门文件,深圳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提出在重大改革上采取“先立法、后改革”的模式,将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使深圳推动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深圳将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继续先行先试,率先释放法治新“红利”,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国梦作出经济特区新贡献。
——— 深圳市委书记王荣
专题统筹:
记者 郭启明
06-07版主笔:
记者 张小玲
采写:
记者 张小玲 林燕德
(来源:南方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