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扩大了对于猥亵罪的适用范围,男性也被纳入被害人群体,男性性权利首次得到保障。此外,草案还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等方面做出修改和增加,在网上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灾情者可获刑,超速、超载驾驶客车以及违规运送危险品将增入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1强化人权保障
猥亵罪对象不再限定女性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针对猥亵儿童犯罪,草案维持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依照上述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收买妇女儿童也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实践中常常造成“拐卖犯罪,收买无罪”的情形,学界对此条一直广有争议。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非家庭成员间虐待拟入罪
现行刑法中所述的虐待罪限制于家庭成员之间,而草案增加规定,非家庭成员之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监护人实施虐待的也作为犯罪。
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2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盗取个人信息罪范围扩大
根据现行刑法,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修正案(九)草案去掉了上述限制,使凡有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入罪,并增加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上编造虚假险情拟入刑
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草案拟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开设“伪基站”或被追刑责
草案还增加了对网络公司的安全责任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草案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关键词3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使用假驾驶证或面临拘役
草案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拟对刑法作出补充。
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其中,对于伪造、变造、买卖上述证件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使用上述假冒证件的,将被处拘役或被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业助考团”作弊或判刑
在现实情况中,“专业助考团伙”已经形成了有组织犯罪,从考前、考中、考后都有作弊涉及。对此,草案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了犯罪。
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将规定为犯罪。按照草案,对于这些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关键词4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客车超载超速算危险驾驶
此前“飙车”“醉驾”列入危险驾驶罪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草案再次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超速、超载客车,以及违规运送危险品增入其中。
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扰乱国家机关秩序将入罪
草案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此外,草案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司法“圈内人”泄密可获刑
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草案规定,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同时,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专家点评
王志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教授、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1.男性性权利首次受保障
王志祥表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对女性性权利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对14周岁以上的男性性权利保护问题,刑法却存在盲点。
王志祥指出,性权利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刑法应该保护的权利。但由于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社会制度以及女性自身的生理条件,立法者更多的是关注女性的性权利,以至刑法意义上的性权利几乎专指女性的性权利。根据平等原则,男性性权利应该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同时,对男性性权利保护也更有利于人们从观念上消除男尊女卑的思想,促进妇女地位的实际提高。
2.“没有购买,就没有拐卖”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王志祥指出,此次草案的修改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际上是从根本的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进行了改变。王志祥指出,“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构成犯罪,不以犯罪论处,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是构成犯罪,是否被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是量刑的问题。
王志祥说,“没有买卖,就不会有拐卖”,我国在打击买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过程中,对于收买者通常会网开一面,这也导致此类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必须要从根本上取缔买方市场,才能慢慢减少、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3.草案回应司法热点问题
对于将虐待罪的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大到非家庭成员,王志祥认为,这是立法者对于现实中频发的虐待案件的一种司法回应。王志祥说,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虐童案被曝光,然而我国法律没有对教师颜艳红的这种“虐童”行为规定为“虐童罪”,因此颜艳红仅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以此案为例,王志祥认为,这次草案的修改就是为了解决这种社会上多发的虐待案,其中儿童和老人都是受害者的典型。而目前家庭关系之外的未成年人、老人等保护,都是空白地带,现行刑法很难追究大多数虐待者尤其是虐童的刑事责任。因此,加强对受虐待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扩大虐待罪的范围,是立法者对社会呼声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