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授予特区立法权
在改革开放中,无论经济发展,还是法治建设,深圳一直以来都担任着排头兵的角色。
1980年,深圳正式成立经济特区,但没有立法权。为经济特区发展需要,全国人大批复广东省人大可以为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各项单行经济法规。这次授权,在中国立法史上,首开中央授权地方立法的先例。
此后十余年,广东省人大为深圳经济特区颁布法规19件,但随着特区高速发展的需要,及深圳经济特区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突破,这一立法方式显然如同隔靴搔痒,显现出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和局限性,深圳酝酿直接争取特区立法权。
“授权深圳借鉴香港方式自己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璞回忆说,由于当时国内对授权深圳立法有不同意见,邓小平1992年南巡讲话加快了深圳获得授权。深圳市人大于1990年底成立,全国人大于1992年授权深圳特区立法权。
“特区立法权其实也是一种先行先试,在法制建设上有着试验田的作用。”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周荣生回忆,当时深圳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对外贸易很重要,如没有法治建设,发展很难进行。“否则老外就不愿签合同做生意,没有安全感。”在周荣生看来,特区立法权的授予是应时代而生的产物。
王璞认为,当时外商、港商关注的是法律、法规是否健全,他们不相信“红头文件”。深圳市委、市政府也意识到必须加快立法,学习借鉴香港及国外先进经验,制定一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规章。
在2000年深圳被赋予较大市立法权以前,8年间,深圳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依赖特区立法权的保驾护航。其间,深圳共制定法规158件,政府规章138件,涉及深圳经济特区的各个方面,其中70%是关于规范市场经济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深圳由此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体系框架。
“立法的试验和探索作用是国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初衷。”王璞认为,深圳立法权的授予,是为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也是为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法制提供经验。比如,“当时国家没有公司法,深圳进行的这项体制改革,有力地规范并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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