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撤关立法再次突破
深圳立法的再一次突破,与深圳撤关有关。2010年,深圳特区撤关扩容,特区面积扩大至近2000平方公里,为特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更大的平台和空间。这也意味着特区立法权可以有更大的作为空间。
特区撤关后,关内外适用的法律法规得以统一,这在促进宝安、龙岗经济发展同时,也减少行政执法成本和行政障碍,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为例,一部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管好政府用好投资的法规,2000年出台时就在全国领先。“当时出台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都进行过激烈讨论,也有各方的利益博弈在里面。”深圳市人大相关人士介绍,这一法规是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当时特区没有撤关前,宝安、龙岗只是参照执行。而特区撤关后,在2014年时修订时,该法规正式更名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体现出这一法规的特区立法性质。
拥有两个立法权的深圳,当只在细化及具体实施上位法规定时,运用较大市立法权立法;而当深圳需要在一些领域进行突破及创新性改革时,则运用特区立法权。深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断灵活运用两个立法权。目前主要是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
截至2013年底,深圳共制定法规200余项(现行有效160余项)、政府规章273项(现行有效162项),主要集中在规范市场主体,规范土地、劳动力等市场要素,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城市管理,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等方面。这些立法为深圳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引领、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用好立法权,深圳一方面是结合实际,另一方面积极借鉴香港和国外的经验,立法上形成了深圳特色。”王璞认为,深圳的立法特色表现在创设性立法和适应性立法两大方面。“当国家层面没有立法时,深圳大胆借鉴香港及发达国家的经验,先行先试开展立法进行探索、创新和填补立法空白,这是创设性立法。”王璞举例,如深圳早期开展的公司立法、劳动工和劳动合同立法、欠薪保障立法等,及近年来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立法、行政服务立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立法等都属于创设性立法。
“当国家层面已有立法时,深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法予以细化或变通,则是适应性立法。”王璞介绍,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有高新技术产业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立法、道路交通管理和处罚立法等。
在深大行政管理学教授马敬仁看来,这些年深圳也充分利用了特区立法权,深圳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立法甚至影响到国家层面简政放权和市场化大改革,还有道路交通管理和处罚立法在力度上明显高于国家立法。同时,深圳又对改革中试错、犯错的地方给予包容,因为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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