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大再获较大市立法权
特区立法权只能在特区内使用,当时的特区外的宝安、龙岗是参照执行,存在“一市两法”的问题。比如闯红灯,特区内是罚款多,特区外则参照国家规定罚款少。这一问题在深圳被再次赋予较大市的立法权时,被部分解决。
2000年,国家颁布《立法法》,全国人大保留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又赋予深圳较大市的立法权。特区立法权与较大市立法权,很多人都不了解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这等于深圳有两个立法权,特区立法只在原特区内执行,原特区外参照执行。”周荣生解释,国家《立法法》颁布后,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要求,特区立法若运用到关外,如果与上位法有冲突,那关外就适用上位法。较大市立法权是国家立法体制规范化的产物,较大市立法权适用于非特区内,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
相较较大市立法权,特区立法权限很大,只要符合宪法规定,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直接报省人大、全国人大备案即可,这为特区立法的突破、创新、变革提供很大的空间。
深圳自拥有较大市法权后,用此权限颁布各类法规约40部。由于国家上位法主要出台原则性规定,对地方来说,主要是细化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实施。“如果国家和省里没有相关的规定,深圳率先出台的法规规章,也能先行先试。”周荣生举例,比如深圳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住房保障条例,就是运用较大市立法权,在全国率先出台的条例。
较大市立法权,部分解决了深圳“一市两法”的障碍,但由于法制不统一,行政处罚和行政行为是两套体制,也增加了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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