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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不得以“老板”、“老大”等稱呼領導干部【2】

2015年05月20日16:35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三、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12.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用最堅決的態度減少腐敗存量,用最果斷的措施遏制腐敗增量。加緊依紀依法審查蘇榮等人腐敗案件相關涉案人員,對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查處,對一般違紀者給予組織處理,對情節較輕者嚴肅批評教育,使各級領導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把紀律挺在法律的前面,注重用黨紀衡量黨員干部行為,堅持抓早抓小,發現苗頭就及時提醒,觸犯紀律就及時處理。加強巡視和巡查成果運用,對移交的問題線索優先安排調查,對反饋的問題認真落實整改責任。

13.持之以恆抓好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落實。把頂風違紀問題列入紀律審查重點,嚴防“四風”反彈。推進“紅包”治理常態化,堅決治理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行業的“紅包”問題,對違規收送“紅包”者嚴格執行“一律先免職再處理”的規定。高度重視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下大氣力整治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嚴肅查處隨意插手基層敏感事務、截留克扣基層物資經費、處事不公、吃拿卡要、侵佔群眾利益等違紀違法問題。堅決整治“為官不為”,嚴肅查處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等懶政怠政行為。

14.旗幟鮮明地支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黨委(黨組)及主要負責同志要及時聽取紀檢監察工作、巡視工作匯報,研究解決紀律審查和巡視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及時組織查處重要問題線索,對重要案件的查處要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任何組織和領導干部個人,不得放任縱容、袒護包庇違紀違法行為,不得利用職權隱匿和瞞報問題線索、壓案不查,不得違規干預和插手問題線索清理、處置和案件查辦,不得跑風漏氣。

四、嚴格教育管理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

15.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得默許、縱容、授意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以領導干部本人名義謀取私利,不得為親屬或者領導干部之間相互為對方親屬經商、辦企業等提供便利,不得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關系人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堅決杜絕各類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的行為發生。

16.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重視家庭教育,培育良好家風,嚴格約束親屬的行為,要求他們謹言慎行、本分做人,不借權謀私﹔嚴格約束身邊工作人員,使之講規矩、守紀律,自覺維護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良好形象。不得縱容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以任何形式影響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預正常工作運行,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五、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監督管理

17.嚴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堅持“一案雙查”和責任倒查制度,對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凡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四風”問題突出、發生頂風違紀問題,出現區域性、系統性嚴重腐敗案件的,對中央和省委巡視組反饋和移交的問題不整改、不查處的,要在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一並追究黨委的主體責任、紀委的監督責任和領導干部個人責任,並對責任追究典型案件予以通報曝光。

18.強化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行使權力的監督。堅持“三重一大”事項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議事協調機構或其他形式的組織代替黨委常委會(黨組會)或政府常務會(部門行政會)等進行決策。全面推行黨政正職末位表態制和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程項目建設、大宗採購等規定。嚴禁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承發包、政府採購、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國有企業改制和資產重組、重大項目投資、金融機構存貸款等市場經濟活動和行政許可等事項。

19.切實增強法治觀念。主動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常態,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能力。自覺養成在法治環境下、組織和群眾監督下工作、生活的習慣,不得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不得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更不得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切實做到在位不擅權、履職不謀私。

20.養成廉潔從政定力。加強黨性修養、傳承紅色基因、堅持道德操守,保持高尚、健康的為人處事方式和生活習慣,淨化朋友圈、交往圈、生活圈,不做“關系網”的編織者、“潛規則”的信奉者,堅決抵制來自各方面的說情、打招呼、寫條子及各種投機鑽營行為。自覺踐行“三嚴三實”,遠離各種誘惑和低級趣味,不弄虛作假,不做“兩面人”。關心愛護交流干部,對市、縣異地交流、家屬未隨遷的干部,有條件的原則上安排在工作地交流房集中居住。

省委常委會成員要帶頭貫徹落實本意見,自覺接受監督。各市、縣(市、區)黨委和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要認真抓好本意見的學習和貫徹落實。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模范執行本意見,以上率下,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從政環境。要把執行本意見情況納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違反本意見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做到輕者必糾、重者必查,決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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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尹深、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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