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村組干部貪腐成“監管真空”
由於法律界定有分歧,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力量不足、監管有“盲區”等因素,村組(社區)干部貪腐問題正處於“群眾不敢管、上級顧不上管、法律管不著”的“真空地帶”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梁娟陳晨
近期,西安市雁塔區丈八街道東灘社區主任於凡在其社區130余畝生活依托地聯建開發中,利用職務之便向開發商索要好處費5000萬元,並以高價承攬低價轉包方式獲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額共計1.2億元,成為雁塔區近年來查辦數額最大的一起基層干部腐敗案件。
《瞭望》新聞周刊在陝西基層調研發現,當前一些地方村組(社區)干部腐敗呈現“數量高發、數額巨大、窩案較多、犯罪手段不斷翻新”等新特點。而由於法律界定有分歧,紀檢監察機關監管有“盲區”,辦案力量不足等因素,又使村組干部處於“群眾不敢管、上級顧不上、法律管不著”的“真空地帶”。這一現象亟需引起重視並加強打擊威懾和預防監督。
小官貪腐“我的地盤我做主”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在陝西多地了解到,村組干部貪腐出現了案件數量、金額雙增的新特點。
2012年以來,商洛市查處的村組干部職務犯罪,佔反貪部門立辦案件的六成左右。西安市戶縣渭豐鎮保西村黨支部書記王雙停違法採砂獲取金額119萬元,曲江街道羊頭鎮村村委會主任何養正侵吞挪用集體資金1200萬元等,都是此類“小官貪腐”案件中的典型。
伴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在拆遷、回遷過程中,村組干部利用可支配資源尋租現象已越發普遍,不少基層班子集體腐敗問題突出,且違紀違法手段不斷翻新。
基層紀檢干部在查處案件中發現,一些村組干部“我的地盤我做主”,向企業索賄、承攬工程時漫天要價,明目張膽、毫無顧忌,開發企業多要給村干部“份子錢”、“好處費”。
“虎狼式撕咬、狼狽式勾結、蜂巢式盤踞,一查一窩、一挖一串”,受訪基層紀檢干部這樣描述部分村組干部職務犯罪群體化現象。例如,商洛市山陽縣城關鎮五裡橋村干部牛懷水、程寶良、張書朝三人在協助縣政府協調山陽縣工業園區開發事宜中公開向建設方分別索賄16萬元、13萬元和12萬元。
“在東灘社區案件中,調查發現,9名兩委會班子成員均收受賄賂,大家均不提反對意見,形成‘塌陷式腐敗’。”西安市雁塔區監察局副局長劉偉說。
同時,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通過截留、套取、侵佔等方式對惠民政策補助款“雁過拔毛”的犯罪形式更加隱蔽。
山陽縣一位檢察官說,全縣有86項惠民補貼,形式上雖然實現了“一卡通”,但在申報環節仍存在漏洞。犯罪分子往往採取虛列名單、偷刻印章、復印村民身份証、冒領等方式,或在申請審批過程中“吃拿卡要”,犯罪形式更加隱蔽。
“‘打老虎’、‘拍蒼蠅’對村組干部這樣的‘小蚊子’觸動不大,十八大之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收手。有的村干部還說,‘我就是個農民,能把我咋樣?’”受訪基層紀檢干部這樣描述辦案中村組干部腐敗的狀況。
群眾不敢管、上級顧不上管、法律管不著
《瞭望》新聞周刊調查發現,當前對村組干部這一群體的貪腐問題面臨“群眾不敢管、上級顧不上管、法律管不著”的尷尬,而一些身為人大代表的村組干部涉嫌腐敗問題時,檢察機關查處也面臨“掣肘”。
其一,群眾不敢管,上級顧不上管。部分受訪群眾說,在不少村子,村干部都是所謂的“能人”、“強人”,有的通過家族勢力甚至黑惡勢力維系村組治理秩序。整日“抬頭不見低頭見”,村民大多對其腐敗現象“敢怒不敢言”。如此狀況也造成了“有的村民反映了情況,去實地調查時又不敢出面舉証”。
西安市灞橋區紀委副書記宋孝紅等多位受訪紀檢干部反映,在目前反腐高壓態勢下,紀委和反貪部門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狀況,尤其是不少村組干部“非黨員”和非公職人員的身份,使黨紀國法難以約束和查處。同時由於村組干部腐敗案件人多、取証難、成案率低和不計入工作考核等因素,使一些紀檢干部辦案“有心無力”。
其二,法律界定有分歧,形成監管“盲區”。商洛市反貪局副局長雷世俊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干部犯罪問題有一個立法解釋和兩個司法解釋,規定了村干部從事“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代征、代繳稅款”等七類情況,屬於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當出現貪污、挪用公款或受賄犯罪行為,由檢察機關查辦。而當前移民搬遷、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等腐敗高發領域卻不在七類情況之列,這些領域的貪腐問題被歸為職務侵佔范疇,由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監管,形成了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職能范圍的交叉。
“長期以來形成的職能定位,使公安機關的工作重點在刑事和治安案件上,直接查辦村干部職務侵佔案件力量不足,經驗也較為欠缺。可以說,農村職務犯罪的情況很多,檢察機關可管的卻很少,公安機關可管,但查辦的更少。”一些基層司法機關干部坦言。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批復認為,來源於政府撥付的土地賠償款等一旦進入村集體賬戶就不是國有財產,此時村干部就不是刑法相關條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現實是,村干部貪污絕大多數都是在資金引入集體賬戶后才實施的,該批復實際上把人大的立法解釋架空,導致大量此類案件檢察機關無法查辦。
其三,對身為人大代表的村組干部涉腐查處有難度。反貪干部反映,查辦身為人大代表的村組干部腐敗案件時,需要報請人大常委會,但有的根本不同意,有些雖然同意卻因故意拖延或者程序繁瑣,給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留出了時間和機會,最后就不了了之。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發現,因上述客觀原因造成一大批群眾舉報的干部不能查處外,職務犯罪輕刑化、緩刑化現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黨和政府在基層的形象。
多地基層檢察院干部反映,近年來查處的村組干部腐敗案件,多數嫌疑人最終被判處緩刑。雖然法院是依法量刑,但卻產生了一定的“反向危害”。群眾不懂什麼是緩刑,隻認為腐敗分子沒有受到懲處,一些犯了罪的村干部仍然招搖過市,更有一些村干部在緩刑期間洋洋自得,甚至宣稱自己擺平了司法機關,動搖了群眾對反腐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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