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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水十條"出爐【3】

2015年04月16日10:54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范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淨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准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准、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准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十四)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准,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准不應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准應高於地表水,超採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准應高於非超採地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研究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五)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採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中央財政加大對屬於中央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於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向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傾斜﹔研究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十六)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准,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証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於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民銀行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採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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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仝宗莉、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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