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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發聲支持浙江省消保委狀告上海鐵路局【2】

袁國禮韓旭

2015年01月10日08:50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中消協發聲支持浙江省消保委狀告上海鐵路局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旅客乘坐武廣高鐵時在車上遺失了火車票,出站時被鐵路方要求重新全額補票。旅客為自証清白,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相關鐵路部門向旅客退還其重新補票的票款。

  今年4月1號,在長沙工作的何奎從武漢賞櫻花后,准備返回長沙。他在12306網站買票之后,第二天拿著身份証在武漢高鐵站取了票,上車后,他就把車票隨手放進了褲兜裡。到達長沙火車南站出站時,何奎一摸口袋發現火車票不見了。

  因為沒有了火車票,何奎趕緊掏出手機向火車站工作人員出示12306的短信和郵件信息,証明自己是買票上的車,但檢票人員依舊要求何奎重新補一張從武漢到長沙的高鐵票。

  何奎:我身份証也在,我說這是我的短信,打開平板讓他們看這個東西,我說不是逃票的。我以為這樣可以出去,當時工作人員相信我,但是有規定,必須要補票才能出站。

  出於無奈,何奎最后隻好又花了164.50元錢重新購買了一張從武漢到長沙的高鐵票,另外還支付了2元手續費。

  何奎:我當時就按他們要求的程序補了票,我個人覺得像我身份証在,一查就知道買票了,有受騙的感覺,回來后,就搜集郵件,查付款的記錄,然后我就在長沙法院起訴了。

  2014年10月19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何奎向法庭提供的12306網站短信、銀行對賬單以及到站所補車票,這一系列証據足以証明其購票、乘車、到站補票的事實。

  法院支持了何奎要求被告返還在出站時的補票款164.50元。對於何奎要求退還2元補票手續費和索賠1元的訴訟請求,法院則沒有支持。法院認為,原告何奎未盡旅客應妥善保管車票的義務,給被告出站檢票人員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成本,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何奎個人表示,對這個判決結果比較理解,但並不完全認同。

  何奎:現在法院退我錢,我內心深處覺得,我還是敗訴了。因為我關鍵的是認為廣鐵不應當在我有那個短信的情況下還要求我補票。

  第一熱議:此次一審勝訴會給業內帶來怎樣的思考呢?

  在火車票實名制以前,旅客購票的唯一憑証就是手中的車票,如果車票不慎丟失,旅客自己和鐵路方都無法証明旅客確實購買了火車票,所以在下車的過程中被要求補票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旅客也能夠理解。但是實名制以后,情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不管是旅客自己還是鐵路部門,都可以很容易地查証到旅客是否購買過火車票,這種時候如果旅客車票不慎丟失,顯然就不能再沿用“老皇歷”來解決問題。

  而這一次長沙市鐵路運輸法院在審理這起官司時,法理依據也正在於這一點。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8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証是車票,但在現行鐵路實行實名制購票情況下,車票不是確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唯一的憑証。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12306網站短信、銀行對賬單以及到站所補車票,這一系列証據足以証明其購票、乘車、到站補票的事實。所以法庭支持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火車票實名制的背后是技術的進步與服務理念的進步,諸如“火車票遺失不退”“火車票遺失,出站時需重新補票”等等“老規矩”早已不合時宜,它們的存在讓技術與服務的進步都大打折扣。

  (記者劉玉蕾 鄧文輝 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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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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