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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住証制度:隱形限制令人擔憂 暫不"同城同權"【2】

2015年01月05日05:33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新居住証制度爭議聲中“待產”

各地居住証制度何去何從

如果《居住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最終通過,各地已自發探索的居住証制度,或許將迎來一場洗牌。

中國青年報記者梳理我國31個省級行政區劃(港澳台除外)的有關規定發現,在過去,所有省會城市都已推出居住証制度,部分非省會城市也推出了居住証。

相較而言,征求意見稿中承諾的9項基礎公共服務、6項便利並無太多突破。這些關鍵詞在各地居住証制度中已屢見不鮮。以免費義務教育為例,18個省會城市均在條文中作出明確承諾,天津、沈陽等地還明確,持証人子女可申請參加本市中考、高考。

一些省會城市還完成了征求意見稿中的“加分項”,即地方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實現的權利。如鄭州、哈爾濱等地的持証者可購買自住房或限購商品房。

有受訪學者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價值在於,將一些“剛需”的基礎公共服務整合起來,加以統一要求。

辦法實施之后,各地居住証的命運將如何?是就此退出歷史舞台,抑或形成另一體系?

記者注意到,在一些大城市,地方探索的居住証制度已和城市的部分“非基礎”公共服務捆綁在一起,甚至成為調控某些產業的重要方式。例如,北京規定,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証的居民可以購房,可以參加車牌搖號。而此舉被認為事關北京樓市及交通狀況。

但另一方面,北京工作居住証所附帶的福利,一直以來被許多非京籍人士熱切期盼。

這種門檻較高的居住証同樣出現在上海等特大城市。但如今,征求意見稿試圖把門檻降下來。

一個細節是,征求意見稿中對申領居住証的表述,由某些地方的“應當申領”,改為賦予外來人口更多選擇自由的“可以申領”。

記者發現,“居住半年”的硬性條件,加上“穩定住所”、“穩定就業”或“連續就讀”之一的規定,在各地居住証申領規定中已經較為簡單。

“穩定住所”這個措辭即寬鬆不少。在廣東、安徽、雲南、陝西、浙江等地,居住証對住所的要求均是“合法的固定住所”。廣東省人大曾釋疑,固定住所包括租房,而多個省份對此未見公開表態。

對於一些城市管理者而言,原先較高的門檻可讓具備一定素質的流動人口享受某些福利,而一旦門檻降低,城市、財政是否有能力承載突然增加出來的人的福利,尚未可知。

而對於不少學者、外來人口來說,降低現有門檻是一件符合正義的事情。

“在一些發達國家,外來人口之所以能夠拿到本地公共服務的待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對本地的貢獻。比如,在美國,本州納稅人可以享受本州公共服務,這是有明確規定的。”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教授喬曉春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喬曉春坦言,如果在北京居住或工作很多年的非京籍人士,卻不符合新的居住証申領要求,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待遇上的不公平。

記者了解到,在各方因素的作用之下,征求意見稿的出台並非一帆風順。2012年底,公安部已將《居住証管理辦法》的送審稿報送國務院,時隔兩年,此稿經過反復修改,方才公開征求意見。

有學者認為,其中原因之一可能是,對於為流動人口提供什麼公共服務,各部門有較大爭議。

如今,這份剛結束公開征求意見的《居住証管理辦法》能走多遠,無疑還需各方利益的博弈。

與此同時,地方對居住証的自發探索仍然沒有停下步伐。就在今年6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証條例》將正式施行。

這個條例規定,非深籍人員申領居住証,要求有合法穩定居所、合法穩定職業。其中,穩定職業的要求是“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12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証之日前二年累計滿18個月”,這無疑把一些沒有參加社保的人群排除在外。

如果征求意見稿能夠通過,該條文與“穩定就業”的精神,是否一致呢?如果不一致,政策修改的成本,又由誰來承擔?

這恐怕也是其他正在探索居住証制度的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本報北京1月4日電(本報記者 盧義杰 實習生 汪詩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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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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