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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會清理反腐法外之地 反腐將進入“不能腐”【5】

2014年10月21日03:29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四中全會清理反腐法外之地 反腐將進入“不能腐”

  “制定從政道德法律約束公務人員”

  中紀委特約監察員馬懷德表示,一些監督約束權力運行方面的立法應提上日程

  - 對話

  應立法監督約束權力運行

  新京報:四中全會會成為反腐從治標轉向治本的轉折點嗎?

  馬懷德: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有四個新特點:一是加大查處腐敗案件力度,初步形成不敢腐局面﹔二是從轉變作風入手,注重從源頭防腐﹔三是強調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反腐,將過去一些成熟的制度措施,上升為法規規章,增強其權威性﹔四是注重制度改革創新,比如巡視制度方面的改革,中央巡視組組長一次一授權﹔紀檢體制的改革,“兩個‘上’為主”,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四中全會后,會繼續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方向和原則,一方面保持反腐的高壓態勢,一方面注重制度建設,走向法治防腐反腐。

  新京報:四中全會會對下一步的反腐帶來哪些影響?

  馬懷德:“依法治國”強調的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因此,應該加快完善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修改現行法律法規,以適應反腐形勢新要求。比如《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目前,監察機關與紀委合署辦公。三中全會確定了“兩個‘上’為主”的改革方向,強化上級紀委的領導,那麼“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條款,就應該相應修改。

  此外,三中全會強調,“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因此,一些立法特別是監督約束權力運行方面的法律法規,應該提上日程。比如現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沒有包括立法公開、司法公開、黨務公開等內容,所以應該將其上升為《信息公開法》,擴大適用范圍,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行政程序法》、《行政組織法》、《重大決策程序條例》、《行政問責法》,以及規范官員個人事項申報的申報公開方面的法規,都是對權力運行加以制約和監督的基礎性法律,應該納入立法規劃,真正實現權力、機構、職能、責任、程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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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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