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四川省高院依法終審裁定駁回被告人劉中山及其同案被告人王進、劉西榮的上訴,維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省高院同時還裁定核准劉中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四川省高院經二審審理查明:1998年初,四川省交通廳管理的、由被告人劉中山擔任董事長的國有獨資企業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為解決四川道路建設經費不足的問題,欲出資收購一家上市公司,實現“買殼上市”的目的。此想法得到當時正面臨被其他公司收購並控股的北海招商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王進的贊同。同年3月和4月,川高公司和北海招商領導層就川高公司收購北海招商法人股權事宜進行了商談。其間,劉中山、王進及分別同時擔任川高公司和北海招商法律顧問的劉西榮產生了趁川高公司收購北海招商法人股權的機會,採取虛增收購成本的手段,騙取川高公司公款由三被告人按4:3:3的比例分配佔有的犯意,並共謀以三被告的兒子、秘書、助手的名義注冊成都和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分別代表三被告實際控制該公司,具體管理和運用這筆資金進行炒股,使其增值。同年4月到6月,川高公司為收購北海招商24. 17%的法人股權實際支付人民幣9778萬余元,而實際收購成本為8713萬余元,實際支付的款項與實際收購成本之間的價差為1064萬多元。被告人劉中山、王進、劉西榮實際佔有了1000萬元,並由王進將此款轉入証券公司用於炒股。今年案發時這筆贓款已增值到1300余萬元,已被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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