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2月13日召開的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上,章俊元被免去江蘇省交通廳廳長的職務,被有關部門“雙規”。
2004年12月15日,鑒於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章俊元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江蘇省會議決定罷免其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06年7月20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被告人章俊元受賄、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行賄罪判處章俊元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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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尹深、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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