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22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經過近5天公開開庭審理,8月26日13時04分一審庭審結束,法庭宣布擇期宣判。濟南中院在其人民網官方微博上詳細播報了庭審情況,並及時全面地公開了5天以來庭審的現場記錄,共計38份。
8月26日庭審現場記錄共7份,全文如下:
【庭審現場1】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辯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之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第一、公訴人發言,第二、被告人自行辯護,第三、辯護人辯護,第四、控辯雙方辯論。按照有關規定,控辯雙方應當圍繞本案當庭出示的証據、案件的事實認定、定性及量刑情節等進行法庭辯論,控辯雙方不得發表與本案無關的言論,不得指責對方,不得貶損對方人格,在法庭調查中發表的觀點不需再發表。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受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的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出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在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中,針對本院指控的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宣讀了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訊問筆錄。對出庭証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進行了詢問,出示、宣讀和播放了由於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証的薄谷開來、唐肖林等証人的詢問筆錄、親筆証詞和作証的同步錄音錄像。出示、宣讀了大量的相關証人証言筆錄,出示了相關書証、物証照片、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証據。這些証據,經過當庭舉証和質証,不僅証明了這些証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而且証明了這些証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証,形成了確實充分並且排除合理懷疑的証據體系。充分証明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為進一步揭露犯罪,証實犯罪,公訴人現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被告人薄熙來受賄的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受賄罪。
(一)有確實充分的証據証明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謀取了利益。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薄熙來簽批的相關文件、為唐肖林、徐明謀取利益的其他書証,行賄人徐明、唐肖林的証言,具體經辦人員的証言,薄谷開來的証言,以及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等証據証實,薄熙來利用其擔任大連市市長、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唐肖林、徐明的請托或者接受薄谷開來轉達的徐明請托,通過親自簽批文件、親自出面打招呼、親自出席會議並講話等多種方式,在土地開發建設、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收購足球俱樂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申報石化項目、獲取經營資格等事項上,為唐肖林及其擔任總經理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為徐明及其擔任董事長的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提供了幫助,使他們獲取了巨大利益。
(二)有確實充分的証據証明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與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給予的巨額財物。
1、在案証據充分証明被告人薄熙來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
首先,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行賄人唐肖林5份証言筆錄、4份親筆証詞以及當庭播放的同步錄音錄像,有力証明了其三次送給薄熙來錢款的事實。其次,有多份証人証言和書証証實了薄熙來所收受的唐肖林賄賂款的來源及其去向。其中在賄賂款的來源上,有証人張某某、姬某和宋某某等人証言以及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賬外資金記賬憑証等書証証實,能夠與唐肖林証言相互印証一致。在賄賂款的去向上,薄谷開來証言和親筆証詞証實了薄熙來收受唐肖林三筆錢款的去向。再次,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和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均對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與贓款去向做了供認,其內容與唐肖林、薄谷開來的証言相互印証一致。雖然在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推翻了此前供述,但他的所謂辯解不僅沒有事實依據,其辯解本身也有許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據司法解釋,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証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証據相互印証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綜上,在案大量証據相互印証、互為補強,形成完整的証據鏈條並且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說明被告人薄熙來當庭否認收受唐肖林賄賂的辯解是不能成立的。
2、在案証據充分証明被告人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給予的231.86萬歐元購房款。
第一,有確實充分的証據証明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購房款。
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購房款,是薄熙來和薄谷開來共同受賄的基礎事實和先決條件。在案証據充分証明了這一事實。首先,薄谷開來和徐明的証言,明確地証明了薄谷開來表達購房意願后,徐明表示提供購房款的謀劃過程。其次,大連實德集團副總經理徐某某、會計陳某某、美國某公司董事長克某、副總裁亨某等人的証言,清晰地証明了大連實德集團調配籌集資金、協調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辦理匯款手續並最終通過某公司以跟單信用証方式向薄谷開來創辦的羅素地產公司匯款323萬美元的實施過程。再次,大連實德集團在籌款、匯款過程中產生的調配資金賬冊、虛假合同、進口付匯手續、相關銀行憑証、跟單信用証以及羅素地產公司收支憑証等大量客觀証據,與上述証言完全印証一致,共同証實了匯款的原因、資金的來源以及資金的去向,充分証明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購房款的事實。
第二,有確實充分的証據証明薄谷開來使用上述款項中的231.86萬歐元購買並實際佔有法國尼斯別墅。
薄谷開來、德某某等人証言和相關書証一致証明,薄谷開來為購買法國尼斯別墅預先設計了復雜的購房方案,對別墅購買方式和資金使用方法進行了周密規劃。一是不以其個人名義而以公司名義購買別墅,以隱瞞其家庭在海外擁有資產的情況﹔二是以自存自貸的所謂“背靠背貸款”方式制造“貸款買房”的假象,以隱瞞購房資金是徐明提供的情況。薄谷開來企圖通過上述手段,達到其既掌控別墅又掩飾犯罪的核心目的。
為掩人耳目,別墅購買和資金流轉的路線圖被設計得十分復雜,但認真梳理在案証據,就可以清晰証明薄谷開來對別墅的實際佔有。第一步,成立由薄谷開來實際持股100%的羅素地產公司,用以接收徐明提供的購房款﹔第二步,由羅素地產公司出資並委托加拿大一家公司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用於出面購買別墅﹔第三步,將徐明購房款中的231.86萬歐元以背靠背貸款方式從羅素地產公司轉移至楓丹·聖喬治公司,並由楓丹·聖喬治公司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和購買別墅﹔第四步,由羅素地產公司成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上述加拿大公司,接手楓丹·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及名下別墅產權。
為掩人耳目,與別墅產權相關聯的三家公司的股權關系也被設計得十分復雜,但在案証據清晰地証明薄谷開來對別墅的實際佔有。從表面上看,別墅是楓丹·聖喬治公司名下的資產,但實際上楓丹·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是由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持有,薄谷開來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權又委托其好友德某某代羅素地產公司持有,而羅素地產公司的全部股權是由薄谷開來持有並全面控制。這些公司間的層層復雜控股關系,使得薄谷開來得以隱身其中但又實際牢牢控股,從而實際佔有別墅。在后續多年的別墅管理過程中,薄谷開來因對德某某心存戒備,便引入尼爾伍德參與別墅管理,后來對德某某和尼爾·伍德均不太放心,又指示德某某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和楓丹·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移給姜某。德某某和姜某在案証言均明確証明,他們所持有的相關公司的股份僅是名義上的持有,均是替薄谷開來代持,薄谷開來才是別墅的真正主人。
上述薄谷開來用徐明提供的購房資金購買沖實際佔有別墅的事實,有薄谷開來清晰穩定的証言筆錄和親筆証詞,有德某某、姜某明確具體的証言筆錄和親筆証詞進行指証,還有徐明當庭証言和多份証言筆錄、親筆証詞印証,更有薄谷開來在管理控制相關公司和別墅過程護簽署的多份信托聲明、別墅購買合同、相關公司資料以及大量其他書証佐証。綜上,薄谷開來使用徐明提供的購房款231.86萬歐元購買沖實際佔有法國尼斯別墅的事實是清楚的,証居是確實、充分的。
第三,有確實充分的証據証明薄熙來得知其妻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資金購買別墅一事后予以默許。
被告人薄熙來雖當庭辯解其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購房款購買別墅一事並不知情,但在案正據充分証明了其知情且默許的事實。
首先,薄熙來觀看別墅幻燈片的情節証明了薄熙來對別墅一事知情。薄谷開來親筆証詞、証言筆錄和當庭播放的同步錄音錄像、徐明証言筆錄和當庭証言,明確一致地証明2002年8月薄熙來與他們在薄熙來家中共同觀看了法國尼斯別墅幻燈片的事實,薄熙來的親筆供詞對這一情節也有確認。薄谷開來証言還進一步証明,在三人觀看幻燈片期間,她明確告訴薄熙來“我讓徐明出資在法國尼斯戛納買了房產,房產是作為保值投資的,將來留給瓜瓜,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可以有穩定的收入。我還告訴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學問,不為生計奔波,影響了前程,所以讓徐明在海外買了這個房子,將來作為瓜瓜的投資固定收入,等瓜瓜長大了,讓他自己經營管理。”徐明証言也証明在看幻燈片期間薄谷開來將上述實情告訴薄熙來的情況。其次,薄熙來與徐明交談並訂立攻守同盟的情節証明薄熙來對別墅一事知情。徐明多份証言筆錄及當庭証言証明薄熙來曾專門將其叫到商務部,稱:“在散步的時候,薄熙來和我說,谷開來一直說我很好,對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生活很照顧,給了他們不少支持……薄熙來又強調說對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時候他都不知道海外房產的事情。”第三,王立軍証言進一步印証薄熙來知情。王立軍証言中關於薄熙來對其談到薄谷開來將海外資產交尼爾·伍德等人打理的內容,間接印証了薄熙來對購買別墅知情。上述証據不僅証明薄熙來知情,而且証明對薄谷開來的行為予以默許。在庭審過程中,薄熙來一方面對公訴人當庭播放的別墅幻燈片辯稱“我和大家一樣也是第一次見到”,另一方面又稱印象中在家裡看過幻燈片﹔一方面辯解徐明是谷開來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無法解釋徐明擁有的隨意進出商務部的車輛通行証。在與徐明當庭對質過程中,薄熙來對徐明証明的“三人共看別墅幻燈片”和“商務部攻守同盟”兩個基本情節也無可否認。其辯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蒼白無力。
3、在案証據充分証明薄熙來通過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衣食住行費用和電動平衡車。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行賄人徐明和薄谷開來的証言,具體經辦人張曉軍和徐某、郭某某等人証言,充分証明了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機票費用、住宿費用、旅行費用、電動平衡車、償還信用卡欠款等共計折合人民幣443萬余元的事實。物証電動平衡車和銷售記錄、銀行信用卡賬戶資料、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數百份報銷憑証等大量書証也予以印証,足以認定。
(三)有確買充分的証據証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
被告人薄熙來長期在領導崗位工作,清楚地知道手中權力能給他人帶來利益,也清楚地知道唐肖林、徐明給予其本人或其家人財物的目的是想換取他手中的權力以獲得利益。在案証據証明,薄熙來為唐肖林及其所在公司謀取利益后,先后三次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受賄故意顯而易見。在案証據還証明,多年來,薄熙來為徐明謀取了不少利益,其中也包括薄谷開來為徐明轉達請托的謀利事項。薄熙來與薄谷開來的夫妻關系決定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權力為請托人辦事,妻子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共同受賄模式。在這樣的模式下,不論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財物的認識是概括的還是具體的、是事前明知還是事后知情,都不影響其與薄谷開來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對於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法國尼斯別墅購房款一事,薄熙來雖是事后知情,但其在知情后既沒有制止,也沒有要求退還,而是默認、接受,甚至還與徐明訂立攻守同盟,企圖掩蓋犯罪,足以証明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
對於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費用的事實,在案証據証明薄熙來不僅知情,而且對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他在自書材料中寫道:“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他快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這足見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財物的行為與薄谷開來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綜上,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與其妻薄谷開來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巨額財物,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受賄罪。
二、被告人薄熙來貪污的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貪污罪。
(一)有確實充分的証據証明被告人薄熙來負有主管500萬元公款的職責,具有職務上的便利。
在案証據充分証明,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直接負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由於該工程的保密要求,工程有關事項由薄熙來直接主管、王正剛具體負責,大連市和遼寧省的其他領導和相關人員均不知詳情。基於這一特殊的工程、特別的保密要求,薄熙來就具有了特定的職責。薄熙來擔任遼寧省省長后,由於大連在遼寧省管轄之下,加上該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權負責該工程的后續事宜,進而對上級單位為此工程撥付的500萬元公款仍負有管理職責。對此,王正剛証實,上級單位撥付的500萬元如何處理需向薄熙來請示報告。時任大連市市長的李某某也証實,由於是涉密的工程,他並不過問。由此可見,薄熙來雖已擔任遼寧省省長,但對上級單位撥付大連市政府的5百萬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續的管理職責,具有職務上的便利。
(二)有確實充分的証據証明被告人薄熙來伙同王正剛、薄谷開來侵吞了500萬元工程款。
在案証據充分証明,上級單位撥付、本應屬於大連市政府所有的500萬元公款,經過薄熙來、王正剛、薄谷開來三人的商議和操控,最終轉由薄熙來家庭截留並非法佔有。首先,在上級單位撥付500萬元公款后,經王正剛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讓王正剛和薄谷開來具體商議,並給薄谷開來打電話說,“上級給500萬工程款,想留給你家用,具體你找王正剛。”這些事實還得到王正剛的當庭証言和薄谷開來的親筆証詞相互印証。其次,王正剛和薄谷開來按照薄熙來的安排,商議並具體實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間轉款的行為,最終將500萬元公款轉入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予以侵吞、非法佔有。這些事實不僅有王正剛、薄谷開來的証言,還有幫助轉款的証人嚴某某、李某某、贓款保管人趙某某等人証言,以及轉款的公司賬目、銀行憑証和為轉款簽訂的虛假的法律顧問協議書等書証相互印証。再次,薄谷開來証言証明,她將已實際控制、佔有500萬元公款的結果告知了薄熙來。綜上,該500萬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個過程是清楚、連貫的、完整的,証據是確實充分的。
(三)有確實充分的証據証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貪污罪的主觀故意。
在案証據充分証明,薄熙來在王正剛向其提議將工程款給其補貼家用時,不但沒有拒絕並嚴厲批評王正剛,沒有要求王正剛將工程款立即上交大連市政府處理,反而親自給薄谷開來打電話並讓王正剛去與其妻子商量,三人就此形成了共同貪污500萬元公款的犯罪合意。其中王正剛是這一合意的提議者,薄熙來是這一合意的決策者,王正剛和薄谷開來則是這一合意的具體實施者。對上述事實,盡管被告人薄熙來始終辯解其沒有貪佔故意,但王正剛和薄谷開來証言內容一致,均証明是薄熙來決策﹔薄熙來親自給薄谷開來打電話的行為及打電話的內容也証明其具有貪污的故意。因此,薄熙來提出的辯解既與客觀事實不符,更沒有証據証實。
綜上,我們認為,被告人薄熙來利用其管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工程資金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伙同王正剛、薄谷開來共同侵吞了500萬元公款,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貪污罪。
三、被告人薄熙來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有確實充分的証據証明被告人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
綜觀薄熙來的濫用職權犯罪,其一系列行為都是緊緊圍繞著薄谷開來殺人和王立軍叛逃來進行的,但追根溯源,薄谷開來殺人案是薄熙來濫用職權行為的總前提和總動因。從時間上看,其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均發生在王立軍向其匯報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之后﹔從范圍上看,其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均是針對與薄谷開來殺人案相關的人和事來展開。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於適當調整地方政法部門領導干部雙重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充分証明了薄熙來行為的違規違法性。同時,王立軍當庭証言和公訴人出示、宣讀的郭維國、王智、王鵬飛、谷開來、吳某某、關某某、陳某某等大量証人証言,對薄熙來這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也進行了有力指証,並得到了薄熙來親自主持的免除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的會議記錄、親自簽批的《關於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以及經查証內容確屬虛假的醫院診斷証明和微博消息等書証的印証。綜合上述証據,起訴書指控的薄熙來實施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的事實是清楚的,証據是確實、充分的。
被告人薄熙來當庭罔顧事實,提出無理辯解,企圖混淆視聽,以達到推卸責任之目的。
(二)有確實充分的証據証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濫用職權的故意。
公權力必須規范行使。不干預辦案、不打擊報復舉報人、不弄虛作假,這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起碼要求。對這些一般公職人員都應當知道並遵守的要求,作為高級領導干部的薄熙來更應當清楚和模范遵守。在案証據充分証明,薄熙來在獲悉其妻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后,有意違規違法實施了干預辦案、打擊報復、違規免職、弄虛作假等一系列行為,其濫用職權的故意不証自明。
綜上,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和不正確履行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
四、被告人薄熙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為了准確地對被告人薄熙來定罪量刑,根據我國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結合本案事實,公訴人對被告人薄熙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被告人薄熙來單獨或共同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並罰。
第二,根據公訴人出示的扣押、凍結款物情況,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犯罪的贓款贓物已經追繳或者抵繳,用受賄贓款購買的法國別墅系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追繳后依法予以沒收。
第三,被告人薄熙來在檢察機關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都曾對某些犯罪事實做過供述,寫過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其中,對收受唐肖林賄賂和與薄谷開來共同收受徐明資助薄瓜瓜在國外“衣食住行”費用的事實多次供認﹔對與薄谷開來共同收受法國尼斯別墅事實中與薄谷開來、徐明一起看幻燈片的關鍵情節也曾供認,對共同貪污500萬元公款事實供認其“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量”,並表示“願意認可檢察機關經過分析確認后的調查結論”﹔對濫用職權犯罪的大部分客觀行為也做過供認。但是,在這幾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不僅對有大量確鑿証據証明的犯罪事實予以矢口否認,而且連自己庭前親自書寫的材料和親筆供詞也予以推翻﹔對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薄熙來僅承認自己有錯誤、負有責任,但同樣不承認犯罪。這足以說明其拒不認罪的態度。在此我們要提醒被告人薄熙來:犯罪事實是客觀的,並不隨你的主觀意志而轉移,不因你認為有就有,你認為沒有就沒有,認定犯罪事實,是以全案証據為依據,而不是以你當庭的口供為依據。任何人,妄圖否認、推翻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都是無濟於事的。隻有實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實,才是正確的選擇。同時,我們也提請法庭注意: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國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審判長、審判員,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既是憲法的重要原則,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對薄熙來嚴重職務犯罪案件的依法查處,既體現了我國依法反腐的決心,又充分表明,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人,無論職務多高、權力多大觸犯法律,都將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