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6】
辯護人:當時被告人是遼寧省省長,不分管大連市財政,他沒有這個職務便利。王正剛說要去向被告人匯報,那是他自作主張,本來馬某某是讓他向大連市匯報。雖然工程開始時是由被告人主管,但在工程結束時他已離開大連,被告人已經沒有職務便利。按照刑法規定,職務便利必須是法定的而非推定,也不能延展。同時,被告人也沒有參與實施任何貪污公款的行為,在案証據顯示被告人對公款所知曉的情況只是王正剛和他見面,給谷開來打了電話,隻有這些証據,而且証據都是有矛盾的。被告人沒有實施任何貪污的具體行為。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講被告人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不符合刑法規定的要求。起訴書中指控的行為,是否都是職權行為?辯護人不同意。比如打王立軍耳光,這個行為說是要証明被告人表明嚴禁查處11·15案件。我們知道一個人發怒打人耳光,不需要職權。任何一個有正常思維和能力的人,要表達憤怒時責罵都有可能打人耳光,這與被告人的職權沒有任何關系。由此也不能推定被告人的這麼一個耳光和責罵就是禁止查處11·15案件。關於同意吳某某找王智、王鵬飛調查這個事,面對王智、王鵬飛以辭職的方式寫控告,在此情況下吳某某講薄谷開來讓吳某某找這些人去談一談,在這種情況下出於把真相弄清的考慮,被告人僅僅是同意去找他談談話,難道這麼一個行為就是濫用職權?辯護人不認同。關於取消王鵬飛副區長提名的事,陳某某說的很清楚,和關某某的証言也能印証,是關某某找被告人匯報工作時提到的王鵬飛,而且主動提到王鵬飛還是渝北區的副區長候選人,被告人不能不慎重考慮,因此他說暫先不要考慮。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謹慎的。關於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和局長的問題,被告人是基於一些判斷,比如他誣陷了谷開來。還有其他原因,當時王立軍作風霸道,生活腐化已經暴露,在這種情況下大家才召開會議討論,而且在會議上大家也沒有人提出反對意見,最后才予以宣布。
辯護人:從整個情況來看,他是個集體決策的行為,被告人雖然提出了建議,那麼這每個建議,領導人對下屬某種考慮、對其工作進行調整或免除其職務也好,屬於行使職權。在這裡面問題出在沒有向公安部請示,這裡邊被告人講對此願意承擔責任,但這樣的責任是否足以達到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關於2月7日所指控被告人縱容王立軍叛逃的問題,凌晨一點多,情況緊急、時間緊急、地點特殊的情況下,谷開來剛好碰上這個事情了,這種情況能說是被告人有意縱容她嗎?在這種情況下谷開來提出王立軍行為怪異的情況,提出王立軍可能有精神病,是否作出非政治化的處理,減少社會影響。對於休假式治療的事,周某、吳某某、馬某某說得很清楚,這個說法是他們三個人的創造,而且他們三人的創造本身也沒有惡意。提出這個建議寫了這個條子,拿給翁某某,翁某某是否給被告匯報了不清楚,靠翁某某一個人說其向被告人匯報了,這是個孤証。通過上述陳述,公訴人所講的被告人實施的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可看出被告人許多不是濫用職權。這些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現在造成兩個結果,最直接的結果,第一是11·15案件沒有得到及時的查處,那麼合肥市中院的刑事判決書、成都市中院的刑事判決書非常清楚,責任在於郭維國、王立軍、王智、王鵬飛。還導致了什麼結果呢?王立軍叛逃的重要原因是什麼?剛才講了王立軍感覺到自己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也包括被告人打他耳光、免他的職,相關人員失蹤等法庭調查清楚了,與被告人沒有關系,打一個耳光就能打成叛徒?免一個職就能免成一個叛徒,這不符合正常說法。前面有一些行為,但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無法對應,同時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按照相關的解釋,重大損失應該是經濟損失,在案証據無法証實造成的經濟損失。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是因為人比較特殊、事比較特殊,並不是職權行為本身導致影響的擴大,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時代,在不同的場合,導致的某個行為影響力放大,同時人本身的特殊,本身被告人地位特殊,王立軍在叛逃以前也是公安戰線的明星,其有知名度,而其叛國叛逃,這麼一個有沖擊力的事情,一系列的事造成影響的擴大,后果不能都放在被告人頭上。
辯護人:辯護人注意到,此次庭審過程細致、充分,也充分保障了各方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審判長調度有方,法庭的氣氛緊張而不失理性,並充分利用新媒體,擴大民眾對本案的知情權,甚至被人稱為是我國司法審判的標杆,是否還需檢驗,得到了國內乃至國際的高度評價。但辯護人深信,薄熙來一案影響重大而深遠,濟南中院審慎而開放的姿態,無疑代表著中國法治方向的大潮流和新動向,隻有依據這種大潮流和新動向,對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才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人民檢驗,也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發言完畢。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進行答辯。
公訴人:首先對薄熙來自己提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薄熙來提出的所有辯護觀點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僅僅是根據對証人証言的否認和其自己對所做問題的分析而作出結論,沒有証據証實,且被告人對關鍵証人唐肖林,王立軍,王正剛,薄谷開來,不惜用低毀這些人人格的意見來否認証言。但這些人中,有的是被告人妻子,有的是被告人的同事,有的是被告人的下屬,且這些人都沒有陷害被告人的主觀動機。對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具體辯護意見,公訴人首先對受賄犯罪接受唐肖林110余萬元的事實綜合答辯。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及大連國際謀取利益,為被告人的請托提供了幫助,既為唐肖林個人謀取了利益,也為大連國際謀取了利益。法律規定謀取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被告人薄熙來辯解對唐肖林的大連國際提供了很多幫助是公事公辦,僅此一項不可能構成犯罪,而為對方謀取利益的前提下,又收受了唐肖林的賄賂,有這兩點就構成受賄犯罪。而不是單純指控被告人為對方謀利,唐肖林給被告人送錢,有唐肖林的証言,有宋某某等其他的証人証言,書証相互印証,薄熙來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供述,這些供述不僅在紀委調查,而且在檢查機關偵查、檢查、起訴階段都作過統一的供述,因此認定被告人收受唐肖林3次賄賂的事實,証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對於收受徐明的賄賂,被告人有兩個明知,一個是明知自己為徐明謀取了利益,給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帶來了巨大的利益,第二個明知是在具有權錢交易的背景下,通過其妻子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購房款,並在法國購買了尼斯房產,在明知的情況下收受了徐明為薄瓜瓜和薄谷開來提供的各種資助,兩個明知足以認定薄熙來的受賄犯罪。對於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有貪污罪,主要証據能証實被告人薄熙來有貪污的故意,貪污的証據有王正剛穩定一致的証言,而且有出庭作証,有谷開來的証言,有轉款人嚴某某、趙某某的証言以及相關書証,這一系列証據形成証據鏈條,足以認定被告人有貪污公款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