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2】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根據法律規定,除了你的辯護人為你辯護外,你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你現在可以自行發表你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我總的感覺公訴人剛才發表的意見繼續重復了他在質証階段的意見,基本都是老話。而且他的指控是非常勉強的,在質証階段,大家相互交流,實際上很多問題都已經講清楚了。我認為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很辛苦地找了大量証據,組成了90卷,我尊重他們的工作,這確實是重大復雜案件,但這90卷到底有多少和我有關?在法庭上我如實陳述自己的意見是法律賦予我的權利。我希望公訴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講我的意見當作是惡劣的行為。當作是翻供。我國法律為了防止冤假錯案,設置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制度,特別是檢法的互相制約的機制,還包括辯護人,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如果隻聽檢察機關的一面之辭,會導致冤假錯案大量發生。
審判長: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就此你所發表的意見既是我國的法律規定,也是目前的現實,需要緊緊圍繞本案發表意見。
被告人:好的。我只是按照中國法律進行解釋,我是按法律辦的。下面我就簡單地對公訴人的意見做一些回應。涉及唐肖林三次給我送錢的事情,這是編出來的,這裡有幾個基本事實。第一,從唐肖林的筆錄中可以看到他投機倒賣房產和汽車指標,這種事情他從未對我說過,我會不會莫名其妙地收他十幾萬卻從不問來源?我會不會十幾年前就和他一起投機倒賣房產和汽車指標,並從中獲利,這種可能性有多大?第二,我過去簽過的筆錄和自書是違心之作,三次收錢的時間、地點、錢數、幣種、面額,以及錢的走向,唐肖林都是抄來的,我為什麼不能如實陳述?再有,我當商務部部長后,唐肖林送了5萬元人民幣,我當時為表示態度,為了配合,為了取得組織的諒解,我寫了這段話。后來的事實也証明我說的三次錢根本不存在。我們共用的保險櫃裡面人民幣並不隻有那5萬,至少有幾十萬。筆錄中也清楚說明我並沒給谷開來提過這個事,谷開來也並不知道我收了這5萬元,那她怎麼能夠確定從我們共用的保險櫃裡拿走的5萬元就是我收唐肖林的那5萬元?我認為這是不真實的。
審判長:被告人,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對這部分的質証,包括在庭前會議中你和辯護人已經充分發表了意見,本庭決定庭后對這個事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現在就相關的事實陳述你的辯論意見。
被告人:謝謝。類似作假的情節,我認為是無可辯駁的,但公訴人仍非常頑強的堅持,還說排除了合理懷疑,這種說法有點主觀武斷,包括美元也是如此。再有,說唐肖林送給我5萬元,還有8萬美元、5萬美元,開來和唐肖林都有証詞。對此我想講兩點:唐肖林十幾年前就弄虛作假,倒買倒賣,他的話他的証言在今天是不是就能夠被法庭輕易的採信,他把錢從帳上調出來以后怎麼能確認是給了我而不是他自己貪掉,谷開來當時已經存了幾千萬,我不知道,這是檢察卷宗告訴我的,她自己存了幾千萬元而要到共用的保險櫃裡每次取的干干淨淨,這不符合常理。再有,我對唐肖林駐香港辦事處的支持,我認為理所當然,那是大連的窗口單位,建大連大廈,所有的証詞都不能証明我知道唐肖林是倒賣房產,怎麼能說我為唐肖林謀利呢?作為市長,要在深圳搞一個大連的窗口,建一個大連大廈,我頂多是被他們蒙蔽了,有什麼証據証明我和唐肖林是在倒賣房產,這個推斷是完全不成立。再有汽車指標,他作為大連的一個派出機構,深圳是改革的前沿,我為大連駐深圳辦事機構搞一些汽車指標這個東西何罪之有,而且大連大廈汽車指標怎麼能與我收唐肖林的錢相挂鉤。第二,徐明他和我談過什麼話,實際上我那天的問題已經問過他,有過沒有和我有什麼認真地交談,沒有。他自己知道在我眼前是什麼層次的人。他與我沒有什麼共同語言,不在一個層次,我是什麼身份?商務部長。徐明是什麼身份?他跟我搭話的機會有多少,硬把徐明當成是我的一個好朋友,我覺得這種邏輯和分析不合常理。當然他與開來是朋友,我回家有時候碰到他們這是常有的事情,但並不能意味著我把他當我的朋友。比他有水平的人,和我密切的人我能數出一百個來。所謂說我給徐明辦的事我認為都是公事公辦,都是為大連遼寧做的好事,發展是硬道理,講個大實話,這個事情如果建起來,三十萬噸的油碼頭,這對大連和對遼寧都是大喜事。在當時來看,如果建成的話,在全中國都是非常有影響的企業,一個重大的調整,而且對調整遼寧的老工業有重大的戰略意義。遼寧是重大的工業基地,但是到我接任省長的時候可以說是困難重重,有100萬下崗職工,有這麼一個項目難道不能考慮考慮嗎,難道不應該推動推動嗎?而且中國的沿海岸線有什麼地方能夠建一個30萬的油碼頭?大連能找到一個建32噸油碼頭的地方,是大的轉變,這個何樂而不為呢?我始終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事情。拿這個事情和貪污來說事,我認為實在是証據不足。再有,有兩個指責我給徐明辦的事,一個是大連足球,實德俱樂部,一個是足球型的廣告,叫直升飛球。這兩個成為我的罪名,我感覺很光榮。不管誰支撐起這個球隊我都會支持,時光倒流十年,不管是誰挑頭,把這個球隊搞起來,我還會支持,這與貪污毫無關系。至於在大連搞一個直升飛球作一個廣告我認為是順理成章,而且在大連市政府對面的綠山的足球博物館是我設計的,把和足球相關的事情都挂在我的罪名上,大連人買賬嗎?全國的球迷買賬嗎?我覺得這種聯系非常荒唐。有人說徐明是我家的錢袋子,這個事情我現在要澄清,我對此全不知情,而且是確確實實不知情,而且徐明也好、開來也好、瓜瓜也好都沒有和我提過徐明出錢的事情。他可能到家裡來吃飯,徐明你們看他那個樣子,也是生意場上的人,對我客客氣氣,見了面說說話,可以設想他好意思跟我說,省長我給你家報銷機票了?省長我給你兒子又出錢了?他能這麼說嗎,最低水平的電視編劇也不會作出這種情節來。徐明前天我問了他三十個問題,幾乎全部都是說沒有沒有沒有沒有。你比如說我前天問徐明,大家可能還記得,你掙錢了嗎?沒有。你的足球隊掙錢了嗎?有品牌效應。你得直升飛球掙錢了嗎?沒有。你得了什麼好處沒有?品牌效應。你跟我向瓜瓜和開來提過跟我說過出錢的事嗎?他說沒有。你跟我說過瓜瓜的住宿、旅行等問題嗎?沒有。你給開來買貴重的東西給我說過嗎?沒有。我和你談過我的政治前途嗎?沒有。我問了他許多的問題,他都說沒有。
被告人:有什麼理由說我和徐明有特殊關系。這種說法實在是不客觀。過去的30年實實在在地講,我水平不高,但我就是一架工作機器,沒有功夫去過問那些雞毛蒜皮、婆婆媽媽的小事,如果我整天對著機票、住宿費、旅行費這些事,我覺得大連搞不起來,商務部的談判也沒法進行,國家選拔我,不是因為我會算賬,我不是搞報銷機票的會計,還有,開來說我知道,還事前事后多次對我說過,開來有這個証詞。但實際上,開來和我的家庭生活是什麼狀態呢?其實,2000年到2007年她一直是在國外的,回國時間很有限,直到2007年以后十七大開完了,我到了重慶市,要知道,重慶有十四個貧困縣,是個小省,但我到任后,卻把十四個縣都跑遍了,這得需要多少精力和時間,然后我還很困難地回到重慶,迎來送往的,我已經很累了,我有多少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我已經累得喘不過氣來,在這種情況下,開來還見到我時就給我提什麼報銷機票的事,什麼瓜瓜旅行的事,而且還事前事后每次都給我說,這符合情理嗎?我認為檢察機關對我的起訴實際上是非常片面地、武斷地、主觀地,且也不問這些人的人品,都無條件地採信了這些不利於我的証言,然后整在一塊,說是我不可推翻的証明,我認為,這顯然不符合我國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要求。剛才公訴人還說已經排除了合理的懷疑,我也提醒了你們不要誤導法庭,對於開來說不厭其煩地把這些小事都給我談,試想開來她是不是一個知識女性?她還希望不希望我對她還有感情、還愛她?而對於我來說,我認為她還是個有文化的人,設想一個有文化的人每天都來和我談這些小事,我是遼寧省長、商務部長啊,我會看的上那些嗎?還有,開來曾是國際法學大師的得意門生,她在我心中也是一個多才多藝的女子,試想她願意在我印象深處蒙上一個家庭婦女的印象嗎?還有,說開來有証言徐明給瓜瓜花錢,說什麼瓜瓜是薄家第三代最有出息的等等,如果開來真是這麼認為的,那麼你們想一下,瓜瓜又跟人要名表、又要豪車、又要國際旅游,又找一大部分同學來開銷,還信用卡超額消費,我會喜歡這樣的兒子?谷開來當時是千方百計在我面前,讓我感受到薄瓜瓜行,薄望知不行,反過來再說,這還是我們薄家的家風嗎?我可以給大家講,我現在穿的夾克,我櫃子裡放的西服,還是大連新金縣(音)鄉鎮企業生產的,我本人對穿戴沒什麼興趣,我現在穿的棉毛褲,還是我母親60年代給我買回的。還有,說到尼斯的房產,檢察機關費了很大的勁,我很佩服你們的工作,我覺得這些都是必要的,但問題是,說來說去,所有尼斯房產跟我相關的証據是什麼?其實就是十年前,我回家的時候偶然看到徐明和開來正在看幻燈,但我對此毫無印象。
被告人:徐明和谷開來的証言中,關於什麼徐明出資,什麼瓜瓜長大以后怎麼樣等等,這些主要情節,谷開來和徐明二人驚人地相似,但最后問薄熙來有什麼反應?都說不上來了,徐明說薄熙來就是點了點頭笑了笑,谷開來就說“他挺高興,他支持我。”這話有什麼實質性內容呢?質証時我問徐明,既然你和開來這麼親密合作,后來谷開來在沈陽看幻燈之后,又跟你說過我有什麼反應?“沒說過。”這個事很凸頭凸腦地冒出來,而且谷開來說圖紙攤了一桌子,所以薄熙來知情。看圖紙和攤了一桌子和我知情有關系嗎?我什麼都不知道,我就突然聽了看幻燈的概念,就能說明我受賄嗎?這種証據支持是不是太脆弱了?太牽強附會了?而且我說之后十年谷開來一直在瞞著我,她費盡心機、屢遭挫敗,甚至怒氣沖天,最后艇而走險。這十年有任何一個環節谷開來向我說過什麼嗎?和我商量過什麼嗎?請我幫過什麼嗎?所有的情節一概沒有!這合理嗎?真有什麼困難她應該和我商量商量,她干嘛不跟我商量商量?我是她丈夫啊,我是知情人啊?有無數情節和機會。谷開來費這麼大勁,為什麼不找我商量?直至尼爾·伍德和德某某出現,她寧肯找王立軍和徐明說,但就是對我守口如瓶,案卷中沒有任何一點顯示我知道這些事情。這不讓人奇怪嗎?我總應該比谷開來權力大一點吧?能力、辦法多一點吧?如果我知情,她跟我商量商量我再改上幾筆,再跟郭某某以某種方式通個信息,把握不是更大嗎?但這個事沒辦成,多可惜啊?關於2004年,我問過徐明,2004年前后你覺得開來對你講過,我有什麼擔憂嗎?他說沒有。你去找我之前,開來對你講過什麼意見嗎?他說都沒有。我實際上已經把這些問題簡單地做了提問,而且事實上你們現在把它作為攻守同盟的判斷,我覺得這個東西實在太牽強。另外谷開來當時講是在十年前她要把房子留給瓜瓜作產業,讓他專心學習。實際上瓜瓜當年才15歲,還在上中學,谷開來至於這樣嗎?而且我確切地說,她如果這樣講,我會非常憤怒,這不是我們薄家的家風。我希望檢察人員也不要侮辱我們的家風。
審判長:被告人注意措辭,不要使用這些措辭。
被告人:謝謝審判長,我接著說,徐、唐兩個事情,公訴人提到這個問題,意思是說我過去寫過自書寫過筆錄,我都承認,說我現在反復,所以你所有的供述都成立,所以我們可以一概定下來。我覺得這種邏輯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公訴人翻來復去引用我的自書,是因為當時我心中燃有一個希望,希望保留黨籍,保留我的政治生命。
審判長:這些意見在質証過程中你已經發表了,書記員也已記錄在案,庭后核對筆錄的時候,你可以再進行進一步的確認。
被告人:審判長,我非常尊重您的意見,您的這個意見是非常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