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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薄熙来案庭审记录

2013年08月27日08:49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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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庭审记录汇总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经过近5天公开开庭审理,8月26日13时04分一审庭审结束,法庭宣布择期宣判。济南中院在其人民网官方微博上详细播报了庭审情况,并及时全面地公开了5天以来庭审的现场记录,共计38份

8月26日庭审现场记录共7份,全文如下:

【庭审现场1】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第一、公诉人发言,第二、被告人自行辩护,第三、辩护人辩护,第四、控辩双方辩论。按照有关规定,控辩双方应当围绕本案当庭出示的证据、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及量刑情节等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不得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言论,不得指责对方,不得贬损对方人格,在法庭调查中发表的观点不需再发表。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对出庭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进行了询问,出示、宣读和播放了由于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薄谷开来、唐肖林等证人的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明了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薄熙来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受贿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了利益。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薄熙来签批的相关文件、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利益的其他书证,行贿人徐明、唐肖林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员的证言,薄谷开来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唐肖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受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土地开发建设、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收购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申报石化项目、获取经营资格等事项上,为唐肖林及其担任总经理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他们获取了巨大利益。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与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给予的巨额财物。

1、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

首先,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唐肖林5份证言笔录、4份亲笔证词以及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力证明了其三次送给薄熙来钱款的事实。其次,有多份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了薄熙来所收受的唐肖林贿赂款的来源及其去向。其中在贿赂款的来源上,有证人张某某、姬某和宋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账外资金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能够与唐肖林证言相互印证一致。在贿赂款的去向上,薄谷开来证言和亲笔证词证实了薄熙来收受唐肖林三笔钱款的去向。再次,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均对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与赃款去向做了供认,其内容与唐肖林、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推翻了此前供述,但他的所谓辩解不仅没有事实依据,其辩解本身也有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综上,在案大量证据相互印证、互为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说明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否认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2、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给予的231.86万欧元购房款。

第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购房款。

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是薄熙来和薄谷开来共同受贿的基础事实和先决条件。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首先,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言,明确地证明了薄谷开来表达购房意愿后,徐明表示提供购房款的谋划过程。其次,大连实德集团副总经理徐某某、会计陈某某、美国某公司董事长克某、副总裁亨某等人的证言,清晰地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调配筹集资金、协调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办理汇款手续并最终通过某公司以跟单信用证方式向薄谷开来创办的罗素地产公司汇款323万美元的实施过程。再次,大连实德集团在筹款、汇款过程中产生的调配资金账册、虚假合同、进口付汇手续、相关银行凭证、跟单信用证以及罗素地产公司收支凭证等大量客观证据,与上述证言完全印证一致,共同证实了汇款的原因、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去向,充分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购房款的事实。

第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使用上述款项中的231.86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

薄谷开来、德某某等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一致证明,薄谷开来为购买法国尼斯别墅预先设计了复杂的购房方案,对别墅购买方式和资金使用方法进行了周密规划。一是不以其个人名义而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以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资产的情况;二是以自存自贷的所谓“背靠背贷款”方式制造“贷款买房”的假象,以隐瞒购房资金是徐明提供的情况。薄谷开来企图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其既掌控别墅又掩饰犯罪的核心目的。

为掩人耳目,别墅购买和资金流转的路线图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就可以清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第一步,成立由薄谷开来实际持股100%的罗素地产公司,用以接收徐明提供的购房款;第二步,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并委托加拿大一家公司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用于出面购买别墅;第三步,将徐明购房款中的231.86万欧元以背靠背贷款方式从罗素地产公司转移至枫丹·圣乔治公司,并由枫丹·圣乔治公司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和购买别墅;第四步,由罗素地产公司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上述加拿大公司,接手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名下别墅产权。

为掩人耳目,与别墅产权相关联的三家公司的股权关系也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在案证据清晰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从表面上看,别墅是枫丹·圣乔治公司名下的资产,但实际上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持有,薄谷开来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权又委托其好友德某某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而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薄谷开来持有并全面控制。这些公司间的层层复杂控股关系,使得薄谷开来得以隐身其中但又实际牢牢控股,从而实际占有别墅。在后续多年的别墅管理过程中,薄谷开来因对德某某心存戒备,便引入尼尔伍德参与别墅管理,后来对德某某和尼尔·伍德均不太放心,又指示德某某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和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移给姜某。德某某和姜某在案证言均明确证明,他们所持有的相关公司的股份仅是名义上的持有,均是替薄谷开来代持,薄谷开来才是别墅的真正主人。

上述薄谷开来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购买冲实际占有别墅的事实,有薄谷开来清晰稳定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有德某某、姜某明确具体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进行指证,还有徐明当庭证言和多份证言笔录、亲笔证词印证,更有薄谷开来在管理控制相关公司和别墅过程护签署的多份信托声明、别墅购买合同、相关公司资料以及大量其他书证佐证。综上,薄谷开来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款231.86万欧元购买冲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的事实是清楚的,证居是确实、充分的。

第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熙来得知其妻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资金购买别墅一事后予以默许。

被告人薄熙来虽当庭辩解其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购买别墅一事并不知情,但在案正据充分证明了其知情且默许的事实。

首先,薄熙来观看别墅幻灯片的情节证明了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薄谷开来亲笔证词、证言笔录和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徐明证言笔录和当庭证言,明确一致地证明2002年8月薄熙来与他们在薄熙来家中共同观看了法国尼斯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亲笔供词对这一情节也有确认。薄谷开来证言还进一步证明,在三人观看幻灯片期间,她明确告诉薄熙来“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徐明证言也证明在看幻灯片期间薄谷开来将上述实情告诉薄熙来的情况。其次,薄熙来与徐明交谈并订立攻守同盟的情节证明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徐明多份证言笔录及当庭证言证明薄熙来曾专门将其叫到商务部,称:“在散步的时候,薄熙来和我说,谷开来一直说我很好,对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生活很照顾,给了他们不少支持……薄熙来又强调说对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时候他都不知道海外房产的事情。”第三,王立军证言进一步印证薄熙来知情。王立军证言中关于薄熙来对其谈到薄谷开来将海外资产交尼尔·伍德等人打理的内容,间接印证了薄熙来对购买别墅知情。上述证据不仅证明薄熙来知情,而且证明对薄谷开来的行为予以默许。在庭审过程中,薄熙来一方面对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别墅幻灯片辩称“我和大家一样也是第一次见到”,另一方面又称印象中在家里看过幻灯片;一方面辩解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徐明拥有的随意进出商务部的车辆通行证。在与徐明当庭对质过程中,薄熙来对徐明证明的“三人共看别墅幻灯片”和“商务部攻守同盟”两个基本情节也无可否认。其辩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苍白无力。

3、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衣食住行费用和电动平衡车。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徐明和薄谷开来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张晓军和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充分证明了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机票费用、住宿费用、旅行费用、电动平衡车、偿还信用卡欠款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万余元的事实。物证电动平衡车和销售记录、银行信用卡账户资料、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数百份报销凭证等大量书证也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三)有确买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薄熙来长期在领导岗位工作,清楚地知道手中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清楚地知道唐肖林、徐明给予其本人或其家人财物的目的是想换取他手中的权力以获得利益。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为唐肖林及其所在公司谋取利益后,先后三次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受贿故意显而易见。在案证据还证明,多年来,薄熙来为徐明谋取了不少利益,其中也包括薄谷开来为徐明转达请托的谋利事项。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认识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与薄谷开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法国尼斯别墅购房款一事,薄熙来虽是事后知情,但其在知情后既没有制止,也没有要求退还,而是默认、接受,甚至还与徐明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犯罪,足以证明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费用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不仅知情,而且对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他在自书材料中写道:“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这足见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财物的行为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综上,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与其妻薄谷开来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薄熙来贪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贪污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负有主管500万元公款的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由于该工程的保密要求,工程有关事项由薄熙来直接主管、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和辽宁省的其他领导和相关人员均不知详情。基于这一特殊的工程、特别的保密要求,薄熙来就具有了特定的职责。薄熙来担任辽宁省省长后,由于大连在辽宁省管辖之下,加上该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权负责该工程的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对此,王正刚证实,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如何处理需向薄熙来请示报告。时任大连市市长的李某某也证实,由于是涉密的工程,他并不过问。由此可见,薄熙来虽已担任辽宁省省长,但对上级单位拨付大连市政府的5百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侵吞了500万元工程款。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上级单位拨付、本应属于大连市政府所有的500万元公款,经过薄熙来、王正刚、薄谷开来三人的商议和操控,最终转由薄熙来家庭截留并非法占有。首先,在上级单位拨付500万元公款后,经王正刚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让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并给薄谷开来打电话说,“上级给500万工程款,想留给你家用,具体你找王正刚。”这些事实还得到王正刚的当庭证言和薄谷开来的亲笔证词相互印证。其次,王正刚和薄谷开来按照薄熙来的安排,商议并具体实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间转款的行为,最终将500万元公款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予以侵吞、非法占有。这些事实不仅有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帮助转款的证人严某某、李某某、赃款保管人赵某某等人证言,以及转款的公司账目、银行凭证和为转款签订的虚假的法律顾问协议书等书证相互印证。再次,薄谷开来证言证明,她将已实际控制、占有500万元公款的结果告知了薄熙来。综上,该500万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个过程是清楚、连贯的、完整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王正刚向其提议将工程款给其补贴家用时,不但没有拒绝并严厉批评王正刚,没有要求王正刚将工程款立即上交大连市政府处理,反而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并让王正刚去与其妻子商量,三人就此形成了共同贪污500万元公款的犯罪合意。其中王正刚是这一合意的提议者,薄熙来是这一合意的决策者,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则是这一合意的具体实施者。对上述事实,尽管被告人薄熙来始终辩解其没有贪占故意,但王正刚和薄谷开来证言内容一致,均证明是薄熙来决策;薄熙来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的行为及打电话的内容也证明其具有贪污的故意。因此,薄熙来提出的辩解既与客观事实不符,更没有证据证实。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管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工程资金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共同侵吞了500万元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贪污罪。

三、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综观薄熙来的滥用职权犯罪,其一系列行为都是紧紧围绕着薄谷开来杀人和王立军叛逃来进行的,但追根溯源,薄谷开来杀人案是薄熙来滥用职权行为的总前提和总动因。从时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发生在王立军向其汇报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从范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是针对与薄谷开来杀人案相关的人和事来展开。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充分证明了薄熙来行为的违规违法性。同时,王立军当庭证言和公诉人出示、宣读的郭维国、王智、王鹏飞、谷开来、吴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等大量证人证言,对薄熙来这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也进行了有力指证,并得到了薄熙来亲自主持的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的会议记录、亲自签批的《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以及经查证内容确属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微博消息等书证的印证。综合上述证据,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实施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被告人薄熙来当庭罔顾事实,提出无理辩解,企图混淆视听,以达到推卸责任之目的。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公权力必须规范行使。不干预办案、不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弄虚作假,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起码要求。对这些一般公职人员都应当知道并遵守的要求,作为高级领导干部的薄熙来更应当清楚和模范遵守。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获悉其妻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有意违规违法实施了干预办案、打击报复、违规免职、弄虚作假等一系列行为,其滥用职权的故意不证自明。

综上,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被告人薄熙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准确地对被告人薄熙来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结合本案事实,公诉人对被告人薄熙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薄熙来单独或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第二,根据公诉人出示的扣押、冻结款物情况,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犯罪的赃款赃物已经追缴或者抵缴,用受贿赃款购买的法国别墅系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

第三,被告人薄熙来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都曾对某些犯罪事实做过供述,写过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其中,对收受唐肖林贿赂和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徐明资助薄瓜瓜在国外“衣食住行”费用的事实多次供认;对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法国尼斯别墅事实中与薄谷开来、徐明一起看幻灯片的关键情节也曾供认,对共同贪污500万元公款事实供认其“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并表示“愿意认可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论”;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大部分客观行为也做过供认。但是,在这几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不仅对有大量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而且连自己庭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也予以推翻;对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薄熙来仅承认自己有错误、负有责任,但同样不承认犯罪。这足以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在此我们要提醒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你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不因你认为有就有,你认为没有就没有,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你当庭的口供为依据。任何人,妄图否认、推翻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都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才是正确的选择。同时,我们也提请法庭注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既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薄熙来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既体现了我国依法反腐的决心,又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触犯法律,都将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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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述权、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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