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22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經過近5天公開開庭審理,8月26日13時04分一審庭審結束,法庭宣布擇期宣判。濟南中院在其人民網官方微博上詳細播報了庭審情況,並及時全面地公開了5天以來庭審的現場記錄,共計38份。
8月23日庭審現場記錄共10份,全文如下:
【庭審現場1】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被告人到庭)
審判長:被告人可以坐下。(被告人就坐)
審判長:昨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能夠服從本庭的指揮,遵守法庭紀律,也非常注意維護法律秩序,本庭予以充分肯定。也希望控辯雙方能夠繼續按本庭要求,繼續依法、理性、平和地在法庭上拿証據、擺事實、論法律、講道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要緊緊圍繞案件的事實、証據,圍繞審判長的要求進行。相關的辯論觀點本庭將在辯論階段給予充分時間發表。與此同時,本庭也提醒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注意,在法庭發言中要注意發言的方式,注意提問和訊問的語氣和方式。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明白?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
辯訴人:明白。
被告人:剛才審判長做了說明,對昨天的審判,我感覺到審判長的掌握是文明的、是理性的、是公允的,我感到滿意。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証。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証據,該組証據有薄谷開來、德某某、徐明、姜某等証人証言及公司注冊登記材料、房屋出售合同等相關書証,証實薄谷開來為隱瞞其家庭在海外擁有房產的情況和減少稅費,與其法國朋友德某某成立多個公司、制定購房方案,用徐明提供的資金支付231.86047萬歐元(折合人民幣1624.9709萬元)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薄谷開來是別墅實際持有者,所有權人的事實。
1.公訴人出示証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証言,証人薄谷開來在偵查階段有2份証言,2份親筆証詞。
下面公訴人宣讀薄谷開來2012年12月20日的証言節錄:
根據法國法律的規定,如果直接以個人名義購買別墅,要繳納比較多的稅,當時我非常清楚交多少稅,但是現在記不清了,但肯定很高,而且我不想讓別人知道我們家在海外購買了房產,所以我的朋友會計師羅某向我推薦了文某某律師,文某某律師也是德某某的律師,他和德某某向我推薦了某公司,某公司幫助我設計購買別墅的方案,他們設計了一套復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別墅的方案。
大體上是通過公司持股的方式,以公司的名義而不是我個人的名義購買法國尼斯戛納的別墅。在整個購買別墅的過程中涉及三家公司,分別是羅素地產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國注冊成立了一家管理公司。這家公司由加拿大某公司控股,是一家房屋管理公司,由德某某任經理,由這家公司直接出面購買尼斯戛納別墅。
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過網絡注冊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我們兩個人各持50%股權,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為法律規定必須有兩個股東,所以他的股份實際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購買尼斯戛納別墅,沒有別的業務。羅素地產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是我和德某某委托某公司負責打理的,但是重大事項由我決定。加拿大某公司是律師文某某介紹的,因為加拿大與法國有一個稅收優惠協議,所以由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國投資成立的這家管理公司,這樣這家管理公司從事業務可以少交稅。這家管理公司是於2001年6月成立的,由加拿大某公司名義上100%控股,注冊資金來源於羅素地產。考慮到德某某是法國人,懂法語,在法國辦理有關事務也比較方便,我就讓他擔任這家管理公司的經理人,負責打理尼斯戛納別墅。法國尼斯戛納的別墅就是這家管理公司出面購買的,並負責尼斯戛納別墅的經營和管理。某公司設計的購買過程很復雜,如購買別墅的錢從形式上看是這家管理公司從某銀行“背靠背”貸款出來的,購房貸款其實就是羅素地產公司存入銀行的定額信托存款。這些都是德某某具體經辦的,整個過程我隻負責原則和具體架構的設計,操作是由律師和德某某進行的。
問:為什麼要設計這麼復雜的方案購買別墅?
答:因為一是盡量合法減少購買別墅產生的稅負,二是不想讓別人知道我家在海外有資產,設計這個方案目的是保護實際持有人不暴露身份,是為了隱名別墅的實際所有者是我。我們購買的別墅,表面上看是加拿大某公司投資成立一家管理公司,並由這家管理公司出面向銀行貸款直接購買了別墅,這樣別人就發現不了我和別墅的關系。即使有人查,因為法律關系十分復雜,購房過程中隻會出現公司經理人德某某的名字,又體現不出我的名字,也看不出我和別墅有什麼太直接的關系,如果我要不說,沒有人知道房子是我的,誰也查不到。這個使用公司名義購買別墅的方法是復雜而聰明的,又能隱藏我與別墅的關系,又能避稅。加拿大某公司投資成立的這家管理公司,注冊資金來自羅素地產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后來被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簡化把我在羅素地產公司50%的股份轉讓給尼爾、手續上更簡便,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公司的手續是德某某和文某某具體經辦的,從股權結構上進一步確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作為聖喬治別墅實際所有者的身份。
問:德某某為購買別墅投入過資金嗎?
答:沒有。購買別墅的錢是我讓徐明出的,德某某是應名的,他只是一個代理人代我持有股份。實際上,我才是尼斯戛納聖喬治別墅的實際持有者和所有權人。
2007年下半年,我把我持有的羅素地產公司50%的股權轉讓給了尼爾代持,尼爾只是代我持有羅素地產公司股權,他和德某某一樣也只是一個代理人,是應名的。我不想給瓜爹造成任何影響,不讓德某某霸佔別墅,所以想讓尼爾進來制約德某某。
2011年初,徐明到我重慶家裡,我跟徐明說這兩個外國人都不可靠,都有侵吞霸佔我別墅的意圖,我讓徐明找人接手別墅股權。徐明就找了他的女朋友姜某,讓姜某去找德某某辦理接手股權的手續。后來,我簽署了律師文件,取消尼爾持有羅素地產公司50%股份的文件,並將這部分股權轉讓給了德某某﹔后來,德某某也與姜某辦理了手續。
聖喬治別墅自始至終都是我的資產,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權人。德某某、尼爾等人都是代我持有羅素地產公司股份。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薄谷開來的朋友德某某的証言,証人德某某在偵查階段有1份証言和1份親筆証詞。
下面公訴人宣讀德某某2012年8月6日親筆証詞譯文節錄、2013年6月29日的証言節錄:
2000年,谷開來在英國陪兒子讀書,委托我為她尋找合適的房源,后來我選定了尼斯地區的楓丹·聖喬治別墅,為了合法避稅,谷開來讓我找人設計了通過注冊公司、以公司的名義購房的方案,根據這一方案,2000年9月,谷開來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該公司就是作為一個工具,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
2000年9月份,谷開來讓我和她一起在英國通過網絡辦理的注冊手續。谷開來和我各持公司50%的股權,我是替谷開來代持的。因以公司名義購房可以少交稅款,所以谷開來安排從羅素地產公司匯款給加拿大某公司,委托其在法國專門成立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然后以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買房。
我們當時購買別墅主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最大程度上保護谷開來夫婦,不在別墅中出現他們的名字﹔二是盡量最大限度的避稅,我們設計了由公司名義購買別墅的方案。首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羅素地產公司,然后從羅素地產公司轉款至加拿大某公司,用此款作為注冊資金以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形式於2001年5月31日在法國成立了楓丹·聖喬治地產公司,谷開來讓我擔任楓丹·聖喬治地產公司的經理人。2001年7月,羅素地產公司把一筆資金存入某公司控股的特雷斯科信托公司在某銀行的賬戶中,由此信托公司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提供“背靠背”擔保,然后,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從某銀行貸款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之所以這麼做,也是為了合法避稅的需要。
問:請你介紹一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基本情況?
答: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是2006年由羅素地產公司出資在盧森堡注冊成立的,注冊資金是3.1萬歐元。谷開來讓我代羅素地產公司持有全部股份。成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目的主要一方面是為了簡化別墅的股權結構,取代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當然,我們后來發現在盧森堡稅率更低。另一方面是2006年,購買別墅的貸款到期,羅素地產公司在某銀行的5年期存款也到期,谷開來將到期的存款借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讓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替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償還貸款(在貸款期間,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用租金償還銀行的利息)。這樣,羅素地產公司不僅是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實際股東,而且通過對羅素國際度假公司享有的上述債權,進一步加強了對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及別墅的控制。但是,以上程序谷開來沒有具體參與,她只是知道這些事情,具體是我和文某某律師辦理的。
問:請你介紹一下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情況?
答:2001年5月,該公司由羅素地產公司出資,以加拿大某公司為唯一股東的名義成立,該公司出面購買別墅並負責別墅的日常管理﹔2006年,羅素地產公司出資成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並取代加拿大某公司成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唯一股東。所以,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及其名下的所有資產實際上都是羅素地產公司的。
羅素地產公司成立時公司的股權由我和谷開來各50%的股份﹔2006年,谷開來提出要將羅素地產公司的股權轉給徐明持有,徐明派人來辦理手續,但是沒有轉成,因為當時我咨詢律師,律師告訴我,從稅務的角度講,當時轉讓股權程序復雜且費用不菲,於是決定等別墅的股權簡化后再轉讓股權﹔2007年,谷開來將其持有的50%股份轉給尼爾·伍德為她代持,但是這次轉讓沒有成功﹔2008年,谷開來欲將別墅交給郭某某的香港酒店集團經營管理,谷開來還讓我和薄瓜瓜一起與香格裡拉酒店的領導和律師會面,介紹別墅的情況。但后來香格裡拉集團介入別墅管理的事情不了了之。2011年,谷開來取消了其轉給尼爾·伍德50%的股權,並將該股權轉讓給我代她持有﹔后谷開來讓我把羅素地產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給徐明的女朋友姜某,但是沒有轉讓成功,所以我現在還代替谷開來持有羅素地產公司100%的股權。
2011年5月,在谷開來的決定下,我把全部股權轉讓給了姜某持有,同時,也把楓丹·聖喬治地產公司的管理權交給了姜某。
問:你知道谷開來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的資金來源嗎?
答:谷開來告訴我說羅素地產公司收到的那筆300多萬美元的資金是徐明提供的。
問:請你詳細介紹一下羅素地產公司收到300多萬美元后的資金使用情況?
答:主要是用於支付購房款,購買別墅的價格是2210510.75歐元,繳納稅款108093.95歐元。這部分錢是先存到特某某在某銀行的賬戶中,通過貸款的方式實現購房。
購買別墅后,相關的裝修工作即啟動。據我回憶,別墅的裝修、家具購買及律師費用總計幾十萬歐元,具體數額以賬冊為准。
問:購買別墅的時候,既然有羅素地產公司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提供了“背靠背”的擔保,為什麼在購房合同中還把別墅做抵押呢?
答:這也是為了避稅的需要,因為“背靠背”擔保是在英國,某銀行承認,但是買房子是在法國,所以在法國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就寫上了抵押房產條款,但是某銀行私下給我們寫了個東西,承認這個抵押是虛假的。
問:羅素地產公司每次使用資金都是誰決定的?
答:重大的資金使用是通過谷開來同意,但是有時候是我先辦理后向開來匯報。但不是那種正式的會議,都是在飯桌上吃飯時說一句那種形式。
問:谷開來讓你代持羅素地產公司的股權並讓你代羅素地產公司持有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股權,以及后來讓你把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股權轉給姜某持有,你和姜某是否支付相應的價款?
答:我和姜某都沒有支付任何價款。
下面公訴人宣讀德某某2012年8月6日親筆証詞譯文節錄:
大概在1999年,谷開來決定送其兒子薄瓜瓜到英國留學。他母親也盡量為他安排好在國外的生活。在2000年期間,開始有了在法國南部購買一處房產的想法。在谷開來的要求下,我開始尋找一處能夠滿足他們短期度假需要的房子。在找房過程中,我更清晰地意識到:要一個有出租潛力的、能夠獲得后期維護和持有費用平衡的房產。
聖喬治別墅比谷開來當初提出的需求房更大些,但其運作的潛力(7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周邊的環境等等)使之成為一項有利可圖的投資。在做相關地點的考察后,谷開來同意進行我所推薦的這處房產的投資。順便提一下,聖喬治別墅位於戛納的鬆樹大道7號,一共三層,房屋面積有350平方米,總佔地面積有3950平方米,帶獨立花園、游泳池、車庫等。
通過一個有能力的中介律師事務所的幫助,我們制定完成了一個收購聖喬治別墅的蒙太奇計劃。該計劃包括幾家透明度不等的公司,其用意,一是為了盡量減少項目所導致的稅費﹔二是為了提供足夠程度的不透明性,以便保護谷開來。那時,她的姓名就被認為是敏感的,因為她丈夫一一當時的大連市市長一一的多種職務。項目被谷開來所接受,開始實施起來,以便完成聖喬治別墅的購買。
蒙太奇計劃的線路描述:某公司利用位於澤西的某銀行的貸款購買該別墅,用作其辦公地點。此貸款背對背擔保人為某管理的某信托銀行,我則是特某某的保護人,我的受益人是羅素房產有限公司。
某公司的100%的股份被加拿大的一家托管有限公司所持有(見法國和加拿大之間的稅務條約),之后(2006年)托管有限公司又被位於盧森堡的羅素國際度假有限公司所取代,所以,購買別墅房產的錢變成為由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出資(參見文某某事務所的線路圖)。
項目所需資金由谷開來籌集,並通過由位於盎格魯諾曼底群島上澤西的某公司注冊並管理的羅素房產有限公司作為中介進行支付。我和谷開來各持有羅素房產有限公司50%的股份,因為這是必須的一一至少當時是這樣要求的,即至少有2人才能開辦一個英屬威爾金群島實體。總之,我一直替谷開來持有著這些股份。關於我的股權,在我們中間沒有書面的確認合同,口頭的協議就足夠了。我們的友誼可以保証對彼此的信任。我們也可以果斷地確認:由於我沒有對公司做任何的個人投資(我甚至無法支付用來把我的羅素房產有限公司股權出讓出去的法律費用),我不能以任何方式、也無權處置、更無權擁有她的任何財產。事實上,我所持有的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算在谷開來的帳上,她始終是真正的所有人。
聖喬治別墅買下來之后,就進行了一些修復和裝飾性工作。作為建筑師,我建議和實施過這些裝修工程,谷開來也做過。印象中,所有的裝修費用、家具和律師費用一共為100萬法國法郎,約合16萬歐元。
到了2005年,谷開來告訴我說以往在2001年轉到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帳上用來買房的錢是她的朋友徐明轉來的。當時徐明派來處理這個轉移的人是李女士,是新加坡人。我聯系了當初曾經辦理蒙太奇購買計劃的稅務律師,以便找出修改線路圖的可能性,以便把資金轉到徐明在新加坡開辦的公司。
這些線路的修改是需要時間的,錢到李女士賬戶的轉移被推遲,因為要等待一個更加穩妥的架構,以便完成轉賬。谷開來知道這些修改的必要性,也做了有關文件簽署。
然后是在2007年,谷開來通知我說連我的名字在中國也是敏感的,並說最好任命尼爾·伍德作為RFSG管理人。另外,她把她在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轉移給他。谷開來簽署了一份將股份轉移至尼爾·伍德名下的文件。該文件應該被尼爾·伍德轉交給郎某某的董事們,以便完成登記。
之后,我獲悉谷開來曾經向他要一個有關RFSG經營活動和整個公司組織的報告。隨后,我從尼爾那裡得知谷開來開始對我產生懷疑,而他認為這些對我的懷疑是不適當的。
2011年的4月,我回到了中國並到重慶參觀。這期間我見到了完全變了樣的谷開來。別墅的問題被很快談及,她要求我負責把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尼爾和我的)轉移給徐明。
回到北京后,我很快在其辦公室見到了徐明。他對我確認了股份改變的願望,並致電給一個名為姜某的女朋友。我就在電話中與她談了幾句。我們約好很快會聯系,以確定操作細節。接著,徐明給了我姜某的電話號碼。
回頭再說一下那天與姜某的交易。我們三個人來到某事務所巴黎機構的大會議室。文某某、姜某和我在場。在填寫文件過程中,文某某提出關於在文件上填寫的金額問題。姜某很驚恐,不知道其中緣由,就打電話給徐明,並把話機遞給我。由於我不能在不了解全部實情的姜某面前講得太多,就含糊不清地解釋了幾句,但還是沒有讓徐明明白這樣填寫的理由。為了快速了結這次見面,三人同意以后再說,讓文某某再去尋找一個讓交易可信的、合法的方法。
不久,我接到尼爾的一個電話,他到了倫敦,而談論酬金的事情已經過去了兩周。在我的要求下,他當時終於說出了他希望補償的金額數字:1.4。由於不明白他指的是什麼單位,我就問他:是指什麼?他解釋說140萬英鎊(即1.4MGB第)。我當時驚愕不已,說不出話來,而電話那頭的尼爾則滿腔憤怒地邊罵邊走,發泄著對谷開來的不滿,說他被她蒙騙了(法律上的蒙騙),威脅說:如果他的要求得不到滿足就“全部揭發”。我預感到事情不妙,而且從沒有見過尼爾會這麼生氣,就試圖安慰他,讓他發泄其憤怒,並要求他給我發一份關於訴求金額的証明材料。我們說好不久回巴黎再見面。那天是2011年5月11日。
第二天,我收到了某的一封郵件。告訴我:有個叫尼爾·伍德的人給他們打過電話,起訴羅素房產有限公司,並要求得到該公司的50%的股權。
之后,我又接到某事務所打來的電話,告訴我幾個不同版本的矛盾的說法,先是說他們當時(2007年)收到過一份護照復印件和一份股權轉移的文件,但沒有其他解釋文件,也不知道該轉到哪個機構,后來他們把那份文件給弄丟了,然后又說轉移文件上的簽名不符合谷開來注冊時所用簽名。
接下來是一段漫長的律師之間郵件交換的時期,以取消那些某事務所已經確認是無效的、但出於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又一直被視之為臨時有效的東西……
之后,我收到尼爾·伍德要求的補償金額的証明文件。該文件我已通過薄瓜瓜轉給了谷開來。
回到北京不久,6月初,我把有關形勢向徐明做了匯報,並把與別墅有關的一系列文件及一個記載這段傳奇買賣的光盤轉交給他。我還對他講了尼爾·伍德的補償訴求。在與姜某簽署完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轉移文件之后,我對她說要等待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事情了結之后才能轉移其股份。在等待由谷開來簽署的、旨在取消尼爾·伍德股份並轉到我本人頭上的文件的過程中,我記得曾向徐明轉發過兩個轉移文件:把我親自簽署的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股份100%轉移出去。一份寫他的名字,一份寫姜某的名字,因為不知道哪一份更符合或滿足澤西地區現有法律的各項要求,另外還有各地的對海外公司名稱一致性的要求。
7月,谷開來簽署了那個著名的文件:把她的股份轉給我,同時取消尼爾·伍德的股份。但不知道什麼原因,那個文件原件的復印件直到9月份我才收到。隨后不久,原件就通過國際快遞到達了某事務所。
直到今天,我依然為谷開來持有100%的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股份,等待著把它們轉移給合法的人。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証言,証人徐明在偵查階段有7份証言。均証實應薄谷開來要求讓自己朋友姜某代持楓丹·聖喬治等公司股權,別墅實際所有人仍然是谷開來的事實。鑒於証人徐明當庭証言証實了上述事實,且與在卷証言証實的內容一致,在此不重復宣讀其証言。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徐明朋友姜某証言,証人姜某在偵查階段有3份証言,3份親筆証詞。
下面公訴人宣讀其2012年6月26日、2012年12月29日的証言節錄:
2011年4月,當時我在英國,徐明有一天給我打電話說法國尼斯有一處房產,原來在德某某持股的公司名下,現在要把德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權轉到我名下。2011年5月,我在法國巴黎一名律師那兒和德某某辦理了轉讓股權的相關手續。當時我對房產的情況都不了解,因為文件都是法文的,我當時也沒有特別在意,就簽署了有關的文件。這套尼斯房產一共涉及到三家公司。但當時德某某隻和我辦理了兩家公司的股權代持手續,還有一家公司沒有辦理手續。這三家公司中一家公司是法國RFSG公司﹔一家公司是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注冊地是盧森堡﹔還有一家公司是羅素地產公司,注冊地是英屬維爾京群島。當時我和德某某辦理的是法國RFSG公司和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股權代持手續。還有一家公司是羅素地產公司,羅素地產公司有對羅素國際度假公司230萬英鎊的債權和40萬英鎊現金。但這家公司的股權代持手續因為有關人員不予配合,所以最終沒有辦成。
問:你和德某某辦理法國RFSG公司、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羅素地產公司的股權代持手續時,你是否向德某某支付過相應的款項?
答:我沒有向德某某支付過任何款項。我只是和德某某在某律師處簽署了相關股權轉讓手續,德某某也沒有提到我需要支付款項。
由於管理房產的需要,我曾問過徐明這套房產的情況,徐明也說不清。但是徐明有一次到倫敦來看我,的確曾經給我說過這套房產是薄谷開來的。
問:希望你將尼斯別墅的相關書証全部提供給我們?
答:可以,我已將我現有的尼斯別墅的相關產權証明(尼斯別墅銷售合同)、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等材料交給你們了。如果再有其他的材料,我會及時提供給你們。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2013年6月19日証言。
谷開來與德某某關系比較密切,谷開來跟我講薄熙來對德某某很重視,我記憶中2006年谷開來和德某某還找我幫他們簽過四份見証文件。
這4份文件上我的簽名是我本人簽的。簽完后,我向谷開來索要一份復印件,谷開來沒有給我。我現在都不知道這幾份文件的具體內容,只是出於對谷開來的信任。這4份文件的簽字不像我平時的簽字字體,我是故意這麼簽的,因我考慮如果我不簽,面子過不去,但是我又不願意簽。谷開來和德某某業務上的情況我不清楚,谷開來和德某某商量有關業務時,如果我在場,他倆就用英語或法語對話,目的就是為了回避我。
6.下面出示薄谷開來購買的楓丹·聖喬治別墅照片(多媒體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