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8】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公訴人繼續舉証。
公訴人:公訴人出示第二組証據,收受徐明支付的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萬元的証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徐明、薄谷開來、張曉軍、郭某某、范某某、徐某、隋某某等人証言,証實徐明應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朋友報銷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萬元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証言,徐明有3份証言。証實:薄瓜瓜在國外的朋友來北京旅游,這些人的機票、住宿費用也是薄谷開來讓徐明支付的。
鑒於証人徐明就該部分事實的當庭証言與卷內多次証言內容基本一致,不再重復宣讀。
2.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証人薄谷開來証言,薄谷開來有1份証言、1份親筆証詞。
証人薄谷開來的証言及親筆証詞証實的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証人薄谷開來2012年11月1日証言節錄。
主要內容:
我記得還有三、四次,瓜瓜學校的副校長來京,瓜瓜老師全家來京,還有瓜瓜組織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等人來北京旅游、看升旗等,這些人的飛機票、住宿費用都是我讓徐明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員來辦的。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証人張曉軍2012年11月23日証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証人張曉軍証言節錄。
主要內容:
2007年至2011年間,我曾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聯系郭某某為薄瓜瓜的朋友預定過北京的酒店。2009年7月的時候,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來中國旅游,薄瓜瓜讓我聯系郭某某為他倆預定北京柏悅酒店的房間,之后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系,讓其在北京柏悅酒店預訂兩個房間。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在北京東方君悅大酒店住了兩、三天后,就搬進了北京柏悅酒店。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
2009年8月的時候,薄瓜瓜讓我聯系郭某某給在他英國牛津大學的同學保某在北京柏悅酒店預定一個房間,於是我就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系,讓她在柏悅酒店預訂一個房間,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
2011年2月底的時候,薄瓜瓜告訴我他所在的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有個訪問團要來北京,讓我聯系郭某某為他們預訂北京飯店的房間,同時他把這個訪問團的具體人員和需要的房間數量、房間標准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了我。之后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系,讓其為哈佛大學訪問團預訂北京飯店的酒店,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
2011年7月的時候,薄瓜瓜讓我聯系郭某某預訂兩間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的房間,費用是實德集團支付的。(對相關酒店提供的資料及與郭某某的郵件記錄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確認了預定酒店的情況。)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証言,郭某某有2份証言。
主要內容:
從2009年至今我為薄瓜瓜的親友預定酒店共有四次,預定過的酒店有北京東方君悅大酒店、北方柏悅酒店、北京飯店和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預定這些酒店所產生的費用都是由大連實德集團公司或其下屬的大連實德檢測咨詢有限公司支付的。(對向其出示的相關四家酒店的費用單據進行了解釋說明。)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保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范某某2012年11月13日証言。
公訴人宣讀証人范某某証言節錄。
2011年2月底的時候,郭某某曾讓我為薄瓜瓜等41人預訂過四川至重慶、重慶至北京的機票。2011年3月初,郭某某又給我打電話,讓我幫她預訂北京飯店2011年3月17日至同月20日的21間房間。此后,大連實德集團將由此產生的相關住宿費及交通費用匯入了保盛公司的賬戶內。
2011年7月中旬的時候,郭某某打電話讓我幫忙預訂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2011年7月23日至同月25日的房間。
6.公訴人出示証人大連實德集團副總裁徐某2012年11月14日証言、副董事長隋某某2012年10月18日的証言、大連實德俱樂部財務總監崔某某2012年10月19日的証言。
上述証人系大連實德集團報銷薄瓜瓜朋友住宿費用的經辦人及簽批人,証實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報銷過住宿費等費用,這些都和徐明有關。對經手、簽批的相關單據等賬証材料進行了辨認和解釋說明。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証,大連實德集團相關賬証等書証﹔北京市中僑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証明等書証﹔中國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發票等單據﹔東方君悅酒店、北京飯店、華彬費爾蒙酒店、柏悅酒店提洪的相關住宿資料等。上述書証証實,為薄瓜瓜的朋友預定酒店進行消費,在實德集團進行報銷的情況。
以上書証與証言証實了,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為薄瓜瓜朋友等報銷住宿費用共計人民幣14.8424萬元。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証據,收受徐明支付的薄瓜瓜及其親友非洲旅行費用10.224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5.4056萬元)的証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証言,主要是証人徐明、薄谷開來、郭某某、張曉軍的証言,証實徐明應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及其親友出資到非洲旅行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証言,有3份証言。主要証實,2011年8月薄谷開來讓他安排好薄瓜瓜等人的非洲旅行,他安排郭某某支付的旅行費用。
鑒於証人徐明的當庭証言對於為薄瓜瓜等人支付非洲旅行費用的內容與卷內多份証言基本一致,不再詳細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証人薄谷開來2012年11月1日証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証人薄谷開來証言節錄。
主要內容:
我記得在2011年8月份的時候,瓜瓜給我講,他和幾個朋友要去非洲旅行,我就跟徐明聯系,我對他說,“瓜瓜要去非洲旅行,但是瓜瓜比較小,同行的薄某某身體還不好,我就想讓徐明陪著一起去,並且讓他把這次旅行全部負責安排好”。徐明很爽快地答應了。我就讓瓜瓜和徐明具體聯系。具體是讓張曉軍操辦的。后來徐明告訴我他全都已經安排好了,讓我放心。瓜瓜這次非洲旅行,薄熙來是知道的。在瓜瓜去非洲之前,向我和薄熙來辭行,瓜瓜旅行回來以后,在重慶家裡吃飯的時候,瓜瓜給我和瓜爸(薄熙來)講了許多去非洲的見聞,而且還專門從非洲給我和薄熙來帶回來了小禮物,我的禮物我記不清是什麼東西了,但是給薄熙來的我記得很清楚,是一大塊肉,是非常稀奇的一種動物肉,具體是什麼動物的肉我記不起來了,這塊肉挂在一個木頭架子上,瓜瓜說可以生著吃,但是薄熙來說得蒸熟了才能吃,瓜瓜很生氣,說這個很貴,這麼做就把肉給糟蹋了,但是最后還是被蒸熟了,瓜瓜一片片削下來,我和薄熙來都一起吃了,感覺味道還是不錯的,這塊肉我們整整吃了一個多月。這次瓜瓜去非洲旅行的費用,是徐明支付的,薄熙來都知道。在瓜瓜去非洲之前,薄熙來問我,瓜瓜去非洲安全不安全,我就對薄熙來說,徐明都已經全部安排好了,這樣薄熙來才放心。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的証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証人郭某某証言節錄。
主要內容:
2011年8月,我還曾按照徐明的指示,為薄瓜瓜及其親友一行6人支付了非洲旅行的費用。薄瓜瓜從某航空服務公司租用了一架私人飛機用於他們迪拜至乞力馬扎羅的往返旅程,費用共計8萬美元。此外,薄瓜瓜還通過某公司預定了非洲境內的酒店和行程,費用共計50841美元。這兩項費用合起來一共是130841美元,徐明讓我聯系香港花旗銀行客戶經理,從徐明的私人賬戶中支付了這筆費用。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証人張曉軍的証言,証實薄瓜瓜讓他與郭某某聯系薄瓜瓜非洲旅行的飛機,后來因中間涉及的很多交流都是英文,就改由薄瓜瓜與郭某某聯系的事實。
下面,公訴人就報銷旅行費用的事實出示一組書証。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郭某某出具情況說明。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非洲旅行的包機合同。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由証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一行非洲旅行的費用明細,顯示了住宿費用等總費用為50841美元。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郭某某提供的由徐明的香港花旗銀行83372083賬戶支付130841美元的支付憑証。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郭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給郭某某轉賬28600美元的銀行憑証及郭某某將其中的14300美元兌換成人民幣91140元交還大連實德集團的財務資料。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郭某某與張曉軍、薄瓜瓜就非洲旅行事宜聯系的電子郵件記錄。
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表。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四組証據,收受徐明購買的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一輛,價值人民幣8.571萬元的証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証人証言,主要是証人徐明、薄谷開來、李某某、張曉軍、閆某某、田某、周某的証言,証實薄谷開來讓薄瓜瓜找徐明為其購買一輛價值8.571萬元的電動平衡車,並告知薄熙來該車系徐明出資購買,薄熙來還試騎過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証言,有3份証言.主要証實,2011年8月薄谷開來讓他安排好薄瓜瓜等人的非洲旅行,他安排郭某某支付的旅行費用。
鑒於証人徐明的當庭証言對於為薄瓜瓜等人支付非洲旅行費用的內容與卷內多份証言基本一致,不再重復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熙來妻子証人薄谷開來的証言。
公訴人宣讀証人薄谷開來証言節錄。
主要內容:
徐明還送過瓜瓜一輛兩輪電動平衡車。在2008年的時候,瓜瓜跟我說,他在國內看見有賣這種兩輪電動平衡車了,我就對瓜瓜說:“你找徐明去,讓徐明去花錢,徐明已經好久沒有送你獎品了,就說這是獎品,你媽媽也可以用”。后來瓜瓜告訴了徐明,徐明安排人在北京給瓜瓜買了一輛兩輪電動平衡車,后來把這輛車運到重慶。運到重慶的當天,薄熙來下班回來,看到我和瓜瓜正在試車,他也覺得很新鮮,也上去試了試,感覺不錯。
薄熙來知道這是徐明給瓜瓜買的。當時在一起玩的時候,我就告訴了這輛平衡車是徐明買的。
公訴人: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時任大連實德集團北京分公司司機班班長李某某的証言,証實徐明讓其給薄瓜瓜購買價值8萬多元電動平衡車,后將該車送至薄家的過程。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的証言,証實徐明司機李某某給張曉軍聯系將一輛賽格威電動平衡車送至薄熙來家中,薄熙來也試騎過,后薄瓜瓜將車給了周某。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北京中恆易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納閏某某的証言,証實其公司銷售電動平衡車價格7、8萬元一輛。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時任中恆易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田某的証言,証實電動平衡車的價格為8萬多元。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國家話劇院演藝中心演員周某的証言,証實薄瓜瓜將一輛電動平衡車交給周某保管。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証,証實徐明為薄瓜瓜購買的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的價格為8.571萬元及案發后該車被追繳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北京中恆易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賬戶信息、賬目記錄。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2013年5月23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中央紀委暫予扣押、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移交登記表。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電動平衡車照片。
上述証人証言及相關書証等証實了徐明出資為薄瓜瓜購買價值8.571萬元電動平衡車的事實。
審判長:本組証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証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可以非常確切的說,機票、住宿、訂酒店、旅行、到非洲、平衡車我一概不知情。薄瓜瓜到非洲我毫無印象,但如果我聽說薄瓜瓜到非洲去,打過一個招呼,這也是從普通的父愛出發來講的。對於平衡車,我自始至終都不知道平衡車是誰買的,沒有任何人跟我講過。
審判長:剛才公訴人出示的平衡車的照片,你是否見過?
被告人:我見過,但走南闖北事很多,怎麼可能關心這麼個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