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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薄熙來案庭審記錄【5】

2013年08月27日08:49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庭審現場5】

辯護人:第一部分我想先談一下對於証據的形式: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凡是本案當中所提交的全部來自於境外的証據我都有意見,綜合起來有三個方面:1、這些証據不符合証據合法性的要求,因為這些証據來自於境外應由境外相應的機構作公証、認証、確認,這個沒有。2、我們認為這些証據的來源不清楚,從筆錄中的反映這些証據來源於一個人德某某,而德某某的這些材料都是他從別人那裡拿來的,比如說合同可能是律師起草,公司的登記文件是在公司的登記部門,房屋的文件是在房屋登記部門,但這些部門沒有一個來源,東西都是德某某傳過來的,它不是証據的真正來源。3、對於証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德某某提供的都是復印件,提供的復印件作為証據那麼從法律上來說是沒辦法確認真實性的,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405條証據來源不明真實性不能認定,這是第一個方面。第二個方面我們向法庭提出,德某某提供文件有些還沒有簽署,是草稿。第三有一些文件應該說與本案幾乎就沒有關聯,大量的文件咨詢公司的收費等與本案都沒有關聯性。下面我對案件事實發表質証意見如下:請書記員展示投影,現在指控的是徐明的大連實德公司把323萬美元給了谷開來的公司,我對前面這些不再質疑,我對銀行出具的說明也是有意見,銀行應該把當時的憑証拿出來,但沒有,只是出的說明,我們要搞清楚羅素地產公司是誰的,我向法庭說明,第一德某某代持谷開來的股份但沒有代持協議。第二雖然德某某一再說谷開來自己說重要的事都是我決定,實際上德某某並不聽開來的。現在羅素地產的股權沒有轉給別人,而全部轉給德某某了,目前的法律狀態,羅素地產德某某是公司的100%的股東,他是這個公司的全部權利人,在法律上是全部的權利人。現在指控受賄罪是說薄谷開來收了徐明的錢買了房,焦點還是在房上,如果光說錢,可以說與被告人薄熙來沒有任何關系。沒有一個地方顯示說給他錢了他用於去買房子。第三個問題買房的錢是哪來的,其實不是用徐明公司的錢,買房的錢是銀行貸款。

辯護人:230多萬歐元,不是徐明匯到國外的錢,而且這筆錢只是起到了一種信用擔保。三、關於這個房子是誰的問題?按照現在德某某的敘述,房子登記在楓丹聖喬治公司名下,楓丹聖喬治公司的股東是加拿大管理公司,加拿大管理公司的股東是誰現在不知道,沒有証據顯示。谷開來講加幸大管理公司完全由羅素地產控制,但沒有証據証實。從法律上說,這個房子一開始就不是谷開來的,谷開來對這套房子沒有所有權,開來講,這房子自始至終都是她的資產,讓人難以信服。還有,楓丹聖喬治公司在2011年5月份,由德某某把它的管理權轉給了姜某,到目前為止,羅素地產公司百分百歸德某某,而楓丹聖喬治公司歸姜某,到目前為止,羅素地產公司百分百的歸德某某,而楓丹·聖喬治公司歸姜某,開來沒有任何股權,所以說,她簽任何文件都是無效,就整個指控,中間有個環節是斷開的,徐明這個錢沒有直接去買房,現有的証據不能証明開來擁有這家公司,也証明不了開來擁有這套房子,不是現在才沒有的,而是以前就沒有。

公訴人:盡管被告人、辯護人發表的意見已經超出了質証范圍,但涉及到了答辯的內容,公訴人要求予以質証。

審判長:本庭也要求公訴人僅僅圍繞事實和証據發表意見。

公訴人:好的,就剛才辯護人提出的關於境外証據、房產歸屬問題、錢的流向問題發表看法。公訴人發現辯護人首先提出的是對境外証據的否認,認為境外証據不合証據規則,但辯護人犯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辯護人既否認証據合法性,但其發表的質証意見和辯論觀點卻也都是用的這些境外証據,對境外証據的合法性問題公訴人已明確說明,所有境外証據來源清楚,提取合法,內容真實。根據最高法院對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的解釋,如果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境外証據應當有外交認証,本案所有的境外証據都是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取得的,這些証據的來源德某某說的非常清楚,都是在法國律師處做的復印件。在大量案件中使用最多的是復印件,不可能是原件,有些原件會在有權保存機關永久保存。本案所有的境外証據都有德某某的簽字說明,而且說明了原件的存放處。這些境外証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沒有相關佐証,是不可能全面說明案件的,但與本案其他証言結合起來,是能夠說明尼斯房產的問題的,與谷開來、薄瓜瓜、德某某等人的証言、電子郵件等也能夠証明。關於房子權屬問題,辯護人提出股權最后在德某某手裡,公訴人認為有斷章取義之嫌,所有書証要結合本案綜合來審視,德某某的証言証實了在法國尼斯購房的設想,且設計了一套復雜方案,即薄谷開來要在法國買房產,又不想暴露自己家庭在海外有房產,所以設計一套繁雜的購房計劃,按照他們說這是一個蒙太奇的計劃。從成立公司這條線來說,首先她和德某某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公司,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買房,而僅用羅素公司買房仍然是不能掩飾其身份和錢的來源,所以說又成立了下一家公司,要用楓丹聖喬治公司直接購買套房子。

公訴人:從名稱就可以看出,楓丹聖喬治公司就是買的楓丹聖喬治別墅,是同一個名字,這個公司是怎麼成立的?不是讓羅素地產公司直接投資成立,如果直接成立了,那就又無法割斷和羅素地產公司的關系,割斷和實德集團匯款的關系。所以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還需要中間有一個公司,那就是加拿大投資公司。加入加拿大投資公司用意一是為了減稅,用公司名義購房,比個人購房賦稅少的多。又委托加拿大投資公司在法國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而加章大公司的資金是由法國羅素地產公司提供的,就是說羅素地產公司收到了323萬美元以后,其中的20多萬轉入到加拿大投資公司。由加拿大投資公司受委托,再在法國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通過這種形式,由楓丹聖喬治公司購買尼斯別墅,即楓丹聖喬治別墅。這樣一個復雜計劃能徹底實現隱去了薄谷開來的真實購房身份,可以實現她的計劃。這是從公司成立看。再從資金流向看,剛才辯護人說了,這是用貸款買的,這會讓大家產生很大的疑問,為什麼有了錢不直接用錢買,而要貸款?這與幾家公司的關系有關。也與要隱去這筆錢是徐明提供的有關,羅素地產公司已收到323萬美元,完全可以支付321萬歐元買房產,而是首先把其中的230萬歐元存入銀行,再把這個錢指定銀行貸給楓丹聖喬治公司,自己的錢存入銀行,再通過銀行貸給自己成立的楓丹聖喬治公司,這樣表面看是一筆由楓丹聖喬治公司貸款購買的房產,但實際上這筆錢仍是實德集團提供給羅素地產公司的。

公訴人:關於谷開來的証言效力,我們所向法庭出示的谷開來的証言是2012年11月1日及2013年1、3月的証言,這些証言均是谷開來入獄以后、受到追究以后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攝入精神藥物的前提,所以說薄谷開來的証言沒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況。

審判長:關於尼斯房產的購買資金流向以及購買的過程和現在的財產狀態的相關証據材料,控辯雙方的質証意見,本庭都已經聽明白了,並記錄在案,合議庭將在庭后根據其他的証據子以研究並形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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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述權、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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