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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薄熙來案庭審記錄【10】

2013年08月27日08:49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庭審現場10】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証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証人﹔(四)不得損害証人的人格尊嚴。公訴人是否明白?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明白?

辯護人:我還是持有異議。

審判長: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這是很明確的。

辯護人:沒有條文。

審判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有明確規定。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証人發問。

公訴人:証人王某某,關於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上級單位撥款人民幣500萬元有關的情況,你原有証言是否屬實?

証人:屬實。

公訴人:請再簡要陳述上述事實經過。

証人:2000年8月我時任大連市規劃土地局局長,薄熙來任大連市市委書記,8月的一天薄熙來叫我到他辦公室,給我布置了一項上級有關部門的涉密工程,我到上級部門找有關領導之后就開始做准備工程,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薄熙來於2000年年底調任遼寧省政府省長,這個項目一直到2002年才結束,在這一年多的時間,因這項工程是涉密工程,我都跟薄熙來單獨匯報,到2002年2月這個項目竣工后,該上級單位決定給大連市政府返還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我給薄熙來一塊匯報了,薄熙來聽完后想了一下,然后說這件事我還沒想好,讓我再考慮考慮。

過了一段時間,上級某單位的某位領導打電話來問這500萬元的工程款薄熙來的意見是什麼意見,當時我說我再催一下,我就從大連又趕回沈陽,把上級某單位的某位領導催問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給薄熙來簡要地匯報了一下,試探地說,這個工程是個涉密工程,資金相對比較安全,能否給你留作家用,薄熙來想了一下之后說可以,就這麼定了,說你先等一下我給開來打個電話,這樣他就給薄谷開來打了個電話,在電話中薄熙來說上級某單位有一筆500萬元工程款我想留給你做家用,具體你找正剛商量,過了一段時間薄谷開來給我打電話約到沈陽其友誼賓館的家中見面,見面后,我就說上級某單位有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她說我已經知道了,說領導已給我交待了,她說這件事情她已經完全委托北京律師事務所的趙某某處理這個事情,又過了一段時間后趙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已經到大連了,在一個咖啡館裡約我見面,趙某某說開來已經把事情給我交待清楚了,我已經把事情安排完了,你把你所推薦的這一家施工單位的聯系方式告訴他就行了,這樣我就將大連某單位嚴某某的電話告訴了趙某某,直到2005年有一天,趙某某給我打電話說還有一部分尾款沒有到,我又給嚴某某打了電話,他說馬上到。然后我就沒有再問這個事情。

公訴人:証人王某某,大連市政府承擔的這項工程誰安排你具體承擔?

証人:薄熙來安排的。

公訴人:薄熙來當時擔任什麼職務?

証人:當時他擔任大連市委書記。

公訴人:安排工程以后他調任遼寧省省長?

証人:是的。

証人:這是個涉密工程,我必須向被告人匯報。

公訴人:上級單位要給500萬元,你為什麼要給薄熙來匯報?

証人:這是個涉密工程,我是按薄熙來指示辦的,隻能給薄熙來匯報。

公訴人:你說第二次找被告人時給薄熙來說將這500萬元給薄熙來補貼家用,為什麼有這個提議?

証人:是感恩之情。我深受薄熙來器重,我從國外回來,對我有知遇之恩。

公訴人:當時薄熙來安排你給薄谷開來商量的時候是怎麼說的?

証人:就說上級給500萬元工程款,想給你留作家用,具體你找王某某商量。

公訴人:后來你和薄谷開來是怎麼商量的?

証人:我提到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薄谷開來說這個事情我是知道的,你們領導已經給我說了。

公訴人:你們領導指誰?

証人:薄熙來。

公訴人:薄熙來給薄谷開來打電話是你要求的嗎?

証人:不是,是他主動打的。

公訴人:這500萬元的事你給大連市其他領導說過嗎?

証人:沒有。

公訴人:款是怎麼轉的?

証人:具體怎麼轉的不清楚,后來我沒再過問這件事。

公訴人:你當時找的趙某某?

証人:是。

公訴人:你先把錢轉到哪兒?

証人:大連某公司。

公訴人:你是怎麼安排的?

証人:我按照薄熙來的意見轉到大連某公司,我給該公司的經理嚴某某打過電話,說上級撥的500萬元工程款轉到你這兒來,讓他再來與趙某某聯系。后來就是嚴某某按照我的要求與趙某某聯系了。

公訴人:后來是怎麼轉的款?

証人:2009年我又接到趙某某的電話,說有部分尾款沒有到。

公訴人:你給嚴某某打電話告訴他這錢是給他的還是臨時放一下?

証人:是臨時放一下,我說將500萬元工程款暫時先放一下,你找一下趙某某,具體怎麼辦你們再商量。

審判長:被告人可以向証人發問。

被告人:你對檢方多次交待,你過去做的筆錄都是實話嗎?

証人:都是實話。

被告人:你是什麼時候認識谷開來的?

証人:具體時間記不清了。

被告人:你當時給我錢的時候想把500萬元給我,你是具體怎麼給我說的。

証人:因為這個工程是保密工程,資金比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你聽說過谷開來需要錢嗎?

証人:這跟本案沒有關系,我不想回答。

被告人:當時你想跟李某某請示前找過我沒有?

証人:找過。

被告人:我說的什麼?

証人:你說:“你找李某某吧,已經打完電話了。”

被告人:在預算報告時,你已經找過我,我就跟你說我已跟李某某打完電話了?

証人:是。

被告人:我打電話給谷開來,你在場嗎?

証人:在場。

被告人:我在電話裡怎麼跟薄谷開來說的?

証人:說上級單位有500萬工程款,想給你留給家用,具體怎麼用你們商量。

被告人:你在哪見的薄谷開來?

証人:沈陽友誼賓館家裡。

被告人:薄谷開來怎麼給你說的?

証人:你們領導已經給我說了,我已經知道了。

被告人:薄谷開來知道上級500萬工程款的事?

証人:她說你跟她說了。

被告人:你和薄谷開來具體怎麼講的?

証人:上級某單位有一個500萬的工程款,她說這事我知道了。

被告人:如果馬某某要問你這筆錢的下落,你如何回答?

公訴人:被告人假設的問題,不應由証人回答。

被告人:那在這個涉密工程之前,2001年初,我已經讓你去找李某某了,你說我還願意對李某某保密嗎?

証人:因為預算、決算等我都是跟你匯報的,我從來沒有跟李某某匯報過。預算、決算、進度都是給你匯報的。

被告人:不能去跟大連市領導講,是什麼意思?

証人:我無權跟大連市領導去講。你作為領導你講,是你掌握這個保密工程的。

審判長:今天庭審到此結束,証人先退庭,明天上午繼續開庭,証人明天上午繼續作証。現在休庭,明天上午8點30分繼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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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述權、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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