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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薄熙來案庭審記錄【7】

2013年08月27日08:49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庭審現場7】

公訴人:徐明的當庭証言對辯護人的懷疑作了合理的解釋。在商務部薄熙來給他談話的時候,為什麼讓他對這個事保密的事記得這麼清楚,証言說的非常明白。第一,這是一件大事﹔第二,這是薄熙來單獨和他談房子的事﹔第三,這是薄熙來對他的特別囑咐。對於看圖片,2000年他的回答是記憶不清,在13年1月22日對這個証言進行了更正,辯護人一再追問過他怎麼想起來了,徐明也有合理解釋。

關於商務部的事,昨天辯護人問過徐明你以前沒有停車証,2005年才有的停車証,但徐明當庭堅持我一直有停車証。卷內調取的証據是2005年的,但不能否定2005年之前他就沒有停車証。所以辯護人對徐明的懷疑是不客觀的,而且是斷章取義。關於德某某的証言,辯護人一再認為德某某在說謊,但德某某參與了整個買房過程,而且是聽從了谷開來的指意。

而且薄谷開來的証言也明確地証明她給予了德某某授權,認為德某某值得信任。直到今天他再次作証時仍然堅持房子是替薄谷開來代持。

關於電子郵件問題,這些電子郵件均是由制作者本人提供,偵察人員作出了合理的說明。比如德某某與薄瓜瓜的郵件,德某某與谷開來、姜某與律師之間的電子郵件,都是他們本人制作的,他們本人也進行了確認,程序合法。關於幻燈片提取的問題,上午播放前,公訴人已向法庭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取幻燈片的全過程,在薄熙來家裡搜出來的電腦中找出的幻燈片,而且也對提取的全過程有錄像,我們也進行了提供。

公訴人:剛才德某某証言是在案發后出的,在大家都關注時做的証言,辯護人認為不可信,那案發以前作証就可信嗎?但案發以前他不可能出來作証,因此証言隻能是案發后。而且德某某的証言是與其他証據相印証的,這是第一點。第二,辯護人強調尼斯房產是用銀行的貸款買的,但之后的有一個觀點一一案發以前已經把房子辦給了姜某。如果不是徐明的錢買的而是銀行的錢買的,那薄谷開來找姜某的原因是什麼?這兩個觀點自相矛盾。另外辯護人強調尼爾伍德之所以爭股權,是因為尼爾伍德確實擁有……。

公訴人:(二)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通過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徐明為其家人支付相關費用共計折合人民幣443.1432萬元事實的証據。關於起訴書指控該事實的証據,公訴人分六組向法庭出示。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証據,証實收受機票費用人民幣320.7842萬元的事實。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証人証言: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証言,有3份証言,証實了應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和兒子薄瓜瓜的要求,多次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購買、支付機票費用,累計大約三、四百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鑒於証人徐明關於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兒子薄瓜瓜及親友支付機票費用事實的當庭証言內容與卷內多份証言基本一致,不再重復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薄谷開來証言,薄谷開來有1份証言、1份親筆証詞。

公訴人宣讀薄谷開來的証言節錄。

主要內容:

在2003年之前,我跟瓜瓜在英國的費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2003年以后,我跟徐明講,瓜瓜到英國上學,經常往返倫敦,還有一些海外的朋友到國內旅行,需要解決購買機票的費用,我讓徐明幫我解決,徐明很痛快的就答應了。從這以后,我和瓜瓜出國、回國以及中途到其他國家旅行的機票和旅行費用,均是由徐明支付的。

還有瓜瓜學校的副校長來京,瓜瓜老師全家來京,還有瓜瓜組織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來北京旅游,這些人的飛機票、住宿費用都是我讓徐明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員來辦的。

從2000年到2007年我一直在英國陪著瓜瓜,每年我陪瓜瓜最少回國三次。回國時,德某某有時也陪著,我們三人的往返機票都是徐明支付的。2007年以后,我就安排張曉軍陪著瓜瓜,我跟張曉軍講,以后瓜瓜的費用等由徐明支付,讓張曉軍找徐明聯系辦理。同時我也跟徐明講,以后瓜瓜和張曉軍等人的機票等費用都讓張曉軍去聯系徐明辦理。徐明也是這麼辦的。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被告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証言,張曉軍有2份証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証人張曉軍2012年11月22日証言節錄。

1999年底,薄瓜瓜開始在英國念書,薄谷開來從那時候起也跟著薄瓜瓜去了英國,直至2007年7月,薄谷開來回國。這段時間裡薄谷開來和薄瓜瓜的國際機票都是由實德集團的工作人員張某、孫某某購買的。2007年7月薄谷開來回國之后,大概是當年8月或9月的時候,薄谷開來曾和我說過以后薄瓜瓜的機票由我直接與徐明聯系購買。之后我和徐明為此事電話聯系了一次,徐明告訴我為薄瓜瓜購買機票的事情直接找實德集團的工作人員郭某某落實即可。從那以后,薄瓜瓜的機票都是由我聯系郭某某購買的,相關費用也是由郭某某負責從實德公司支付的。

我為薄瓜瓜購買的機票主要有三類。一類是薄瓜瓜在國外讀書期間從國內往返英國、美國的機票,通常每年薄瓜瓜要回國三次﹔另一類是薄瓜瓜出去旅游的機票,比如2006年薄瓜瓜去德國看過世界杯,還去過威尼斯、阿根廷、古巴、巴黎、非洲等地﹔第三類是為薄瓜瓜的朋友購買的機票,這些朋友主要是薄瓜瓜的同學,還有一些是薄瓜瓜在國外結交的朋友、老師,國內的朋友比較少。2011年3月中旬的時候,美國哈佛大學來了一個40人左右的訪問團,這批人從上海至重慶、重慶至北京的國內機票以及在北京居住的酒店都是由我聯系郭某某安排的。(証人張曉軍對其與郭某某聯系購買機票的相關記賬憑証、機票等賬証材料進行了逐一確認及解釋。)

公訴人出示証人張曉軍2012年12月19日証言節錄。証實,張曉軍對與郭某某聯系購買機票的手機短信記錄進行了確認並解釋。

4、公訴人出示証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的証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証人郭某某証言節錄。

我曾按照徐明或徐春的指示,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購買過機票。通常是徐明或張曉軍通知我購買機票。徐明說如果是薄瓜瓜的機票,我接到張曉軍的通知就可以直接訂。除了給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我還給薄熙來家的勤務員張曉軍、薄瓜瓜的堂哥薄某某、嫂子庄某訂過票。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保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范某某的証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証人范某某証言節錄。

大連實德集團會不定期與我們公司結算,有時候是單筆結算,有時候是匯總結算,也有極個別的情況下會以現金結算。2007年至2012年期間,郭某某曾通過我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預定過上百筆機票吧。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証人大連實德集團北京分公司司機孫某某的証言﹔証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副主任張某的証言﹔証人大連實德集團董辦主管關某某的証言﹔証人大連實德集團總裁陳某某的証言﹔証人大連實德集團副董事長隋某某的証言﹔証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助理、副總裁徐某的証言﹔証人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財務總監崔某某的証言。上述証人作為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薄谷開來、兒子薄瓜瓜及親友等人報銷機票費用的簽批人、經辦人的証言証實了,2004年至2012年按照徐明的指示、安排,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及兒子薄瓜瓜等人,在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報銷相關機票的事實。並對相關費用單據及賬証進行了說明和解釋。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証,証實薄谷開來母子及其親友的機票在實德集團報銷的事實。

1、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出具的《情況說明》,証實該公司及下屬公司2004年至2012年間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機票、酒店費用合計4148141.80元。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由郭某某、張曉軍提供的郭某某與薄瓜瓜、張曉軍往來訂票的手機短信與電子郵件記錄,証實二人為薄瓜瓜等人聯系購買機票的情況。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出具的薄瓜瓜、張曉軍等人的出入境記錄。

4、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的報銷憑証等書証。

5、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出具的《証明》及相關工商登記資料。証實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報銷機票費用的情況。上述單據中分別有証人郭某某、孫某某等經辦人簽批。

6、法國航空公司北京辦事處2013年5月13日及6月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兩份及提供的機票復印件﹔北京名成吉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2013年出具的情況說明﹔証人孫富春2013年5月2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復印件)﹔証人郭某某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2份﹔北京德迅航空服務有限公司2013年5月2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上述書証及証人証言相互吻合,証實了有關機票退票費用方面的相關事實。

下面公訴人向法庭展示一份機票費用統計圖表。

公訴人:上述書証經過公訴人審查,結合証人証言及相關書証証實,徐明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薄谷開來、兒子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費用共計320.7842萬元。

審判長,本組証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証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對這些機票報銷一無所知。谷開來和薄瓜瓜和張曉軍從來沒有跟我提到過機票的問題。我對谷開來出庭作証我已強烈要求過兩次。

審判長:你剛才提到申請谷開來做証的問題,公訴人及辯護人也向本庭提出了申請谷開來到庭作証的申請,庭前本庭也將意見給雙方進行了反饋,根據雙方的申請,本庭也經過審查,認為谷開來應該到庭作証,本庭同時派法官到羈押谷開來的監獄面見了谷開來,但谷開來明確表示拒絕到庭參加出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的規定,証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証,法院可強制其出庭作証,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說谷開來在本庭依法通知她之后,她明確表示拒絕出庭作証,本庭不能強制她出庭。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辯護人:公訴人剛才提到飛機票的問題,我發表質証意見,關於飛機票的問題,也包括后面其他的費用,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被告人剛才講了說他對這些事情都不知道,首先被告人否認,他說他不知道,但是開來的証言說有的跟他說了,其兩個人的証言是矛盾的。又回到具體的問題上,剛才因為有很多涉及到張曉軍包括實德公司員工的証言,我們認為比如說郭某某的証言,與昨天徐明出庭作証是有明顯的矛盾,昨天徐明出庭作証我特別問這一句話:給開來家裡人買票,是不是開來、瓜瓜、張曉軍這三個人其中之一給他本人說才可以,三個人中的一個必須與他本人說才算數,這是昨天他當庭明確說的。現在郭某某的証言是說如果是給瓜瓜、開來與張曉軍本人買,就買了,給其他人買,再請示徐明,到現在我們沒有看到請示徐明的証據。

辯護人:第二個問題就是根據郭某某的筆錄,明確証明其中有一部分錢是大連實德員工花的錢,一共有11筆。這些應該減掉,具體可以給公訴人書面的。

公訴人:針對辯護人所提的機票費用如果客觀全面看証據,疑問不存在。雖然徐明當庭証實請示我的算,不請示我的不算,如果涉及薄瓜瓜和張曉軍的機票可以,對於薄瓜瓜的朋友去非洲,薄瓜瓜的朋友40余人去北京,徐明都証實薄谷開來告訴他了,而且郭某某的証言也很明確,雖然薄瓜瓜未到案作証,但薄瓜瓜與郭某某、與張曉軍之間的電子郵件等,都能証明與薄瓜瓜是有聯系的。辯護人所提的11項費用問題,在移送起訴時已經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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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述權、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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