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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于幼军同志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于幼军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确认中央政治局2008年9月5日作出的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于幼军此前曾担任广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湖南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等职。被撤销中央委员职务时,于幼军时任文化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010年12月,于幼军被任命为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复出”政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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