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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07年7月26日作出的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的处分。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进行立案检查,并免去其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期间,滥用职权,支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贷给不法企业主和有关公司巨额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权谋私,帮助亲属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包庇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
2008年3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良宇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4月11日,天津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上述法院判决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未认定玩忽职守罪成立。
陈良宇没有在限期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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