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绿色生态廊道
顺应自然,保育生态,强化长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力度,加强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稳步提高长江流域水质,显著改善长江生态环境。
(三十七)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长江水资源。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长江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严格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鼓励各地区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建设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加快推进云贵川渝等地区大中型骨干水源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建设沿江、沿河、环湖水资源保护带、生态隔离带,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三十八)严格控制和治理长江水污染。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大幅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加大总磷、总氮排放等污染物控制力度。加大沿江化工、造纸、印染、有色等排污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力度,实行长江干支流沿线城镇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农业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控制及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强化水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环保监管、船舶溢油风险防范和船舶污水排放控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环境风险大、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产业园区退出或转型机制。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洞庭湖、鄱阳湖、长江口及长江源头等水体的水质监测和综合治理,强化重点水域保护,确保流域水质稳步改善。
(三十九)妥善处理江河湖泊关系。综合考虑防洪、生态、供水、航运和发电等需求,进一步开展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长江上游水库群联合调度研究与实践。加强长江与洞庭湖、鄱阳湖演变与治理研究,论证洞庭湖、鄱阳湖水系整治工程,进行蓄滞洪区的分类和调整研究。完善防洪保障体系,实施长江河道崩岸治理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尽快完成长江流域山洪灾害防治项目,推进长江中下游蓄滞洪区建设及中小河流治理。
(四十)加强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综合防治,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整治,扭转中下游地区、四川盆地等区域性雾霾、酸雨恶化态势,改善沿江城市空气质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降低农药和化肥使用强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强化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和循环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四十一)强化沿江生态保护和修复。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率先划定沿江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合理开发与保护,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力度,构建中上游生态屏障。推进太湖、巢湖、滇池、草海等全流域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金沙江、乌江、嘉陵江、三峡库区、汉江、洞庭湖和鄱阳湖水系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中上游重点实施山地丘陵地区坡耕地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和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中下游重点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及退田还草还湖还湿。加大沿江天然林草资源保护和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力度,加强沿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山地丘陵地区林草植被保护。加强长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强化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护。探索建立沿江国家公园。研究制定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十二)促进长江岸线有序开发。建立健全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合理安排沿江工业与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与取水口岸线,加大生态和生活岸线保护力度。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统筹岸线与后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岸线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依法建立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保护岸线原始风貌,利用沿江风景名胜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资源,为居民提供便捷舒适亲水空间。
八、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
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加强规划统筹和衔接,形成市场体系统一开放、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流域管理统筹协调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四十三)建立区域互动合作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协调指导,统筹研究解决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及环境保护部华东、华南、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等机构作用,协同推进长江防洪、航运、发电、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之间协商合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区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各类跨地区合作组织。
(四十四)推进一体化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简政放权,清理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打破区域性市场壁垒,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标准,推动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跨区域流动和优化配置。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基础设施网络化、一体化服务水平。
(四十五)加大金融合作创新力度。适时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中上游地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引导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探索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开展融资租赁服务,支持长江船型标准化建设。鼓励大型港航企业以资本为纽带整合沿江港口和航运资源。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沿江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十六)建立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治理机制。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鼓励和支持沿江省市共同设立长江水环境保护治理基金,加大对环境突出问题的联合治理力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上中下游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试点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依托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生态补偿示范区建设。推进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四十七)建立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协调机制。适应上中下游劳动力转移流动的趋势,加强跨区域职业教育合作和劳务对接,推进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资格认证和跨区域教育培训等就业服务制度。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落实力度。应对长江事故灾难、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跨区域突发事件,构建协同联动的社会治理机制。建立区域协调配合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跨区域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完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附件: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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