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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獎金”、吃“熟人”、雁過拔毛、“兩面人”——江蘇檢察院勾勒四類“貪腐相”

2015年05月22日08:15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發“獎金”、吃“熟人”、雁過拔毛、“兩面人”——江蘇檢察院勾勒四類“貪腐相”

  披著發“獎金”的合法外衣貪腐﹔不收小額賄賂,隻收熟人大額賄賂﹔一邊退錢樹“廉潔”形象,一邊卻是大肆套取公款……21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披露了徐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張引、鎮江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李衛平等落馬官員的受賄案情,也讓人們看到了不同貪腐官員不一樣的“貪腐相”。

  張引——巧立名目,收受“獎金”

  2014年5月15日,江蘇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徐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徐州市泉山區委原書記張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經查,張引在徐州市原九裡區以及泉山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個人及下屬單位賄賂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46萬余元﹔濫用職權,違反規定擅自決定發放獎金共計1000余萬元。

  江蘇省檢察院反貪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張引貪腐受賄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給賄賂披上“合法獎金”的外衣,打擦邊球,鑽法律空子。張引收受的賄賂,主要來自區、街道的領導干部,大多以各類“獎金”名義相送,其實來源於各單位的財政。張引自己濫用職權發放的1000余萬元“獎金”同樣是單位公款,而他一人就拿了50余萬元。

  張引大肆收受下級以獎金名義的賄賂,又濫用職權違規發放獎金,一度導致泉山區黨政機關做什麼事情都要考慮發放獎金,甚至出現下級公開以獎金名義給上級送錢。

  李衛平——抓大放小,專吃“朋友”

  2014年12月25日,鎮江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李衛平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扣押贓款予以沒收。

  經查,李衛平利用擔任淮安市委常委、漣水縣委書記、鎮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收受江蘇某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某等19人賄賂財物,計折合人民幣587.6928萬元,並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江蘇省檢察院介紹,李衛平受賄犯罪行為多發生於其擔任漣水縣委書記的2006年至2012年間,多數犯罪行為是通過特定關系人受賄,直接收受他人財物的情況較少。據統計,李衛平受賄的近600萬元中,單筆受賄超過百萬元的有3起,其中陳某某、朱某、薛某某等5人的賄賂數額就有近500萬元。

  檢察機關介紹,李衛平收受的賄賂主要來自其頻繁交往的“朋友”“座上賓”,有的甚至是家中常客,而對一些機關干部和不熟悉、不信任的人送的財物,李衛平一般不收,即使當時拒絕不了收下了,也會安排人退還。

  梁龍衛——雁過拔毛,來者不拒

  今年3月31日,睢寧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貪污罪數罪並罰,判處睢寧縣教育局原局長梁龍衛有期徒刑20年,沒收財產303萬元。

  經查,2001年至2014年3月,梁龍衛在擔任睢寧縣民政局副局長、雙溝鎮黨委書記、縣教育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多人賄賂,合計人民幣891萬余元﹔梁龍衛與其妻施小紅共謀,利用梁龍衛擔任睢寧縣教育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先后12次收受多名教育系統職工賄賂,合計人民幣25.5萬元。另查明,梁龍衛還利用教育局訂購服裝之機,侵吞某服裝店退回給教育局的預付款10萬元。

  “見‘財’就收,逢‘人’就要,如同‘貪吃蛇’。”江蘇檢察院一位工作人員分析梁龍衛案情說,梁龍衛收受的財物有現金、購物卡、房屋、汽車、玉器、家具、字畫、煙酒等各種財物,是財就收﹔而其案件涉案人員也多,好多是窩案、串案、案中案。因梁龍衛案件而被立案查處的有7人,這些涉案人員有教育局領導干部,也有教育局普通職工、學校老師,還有教輔用材供應商、教育工程建筑商等。在查處梁龍衛過程中,涉及的証人竟多達400余人。

  梁龍衛貪腐涉及的領域也很多,從工程承攬、裝修喬遷、採購器材物品,到教師招考、教干提拔、工作調動、調整工作崗位、評先晉級、擴室增人,再到分配撥付專項資金、校慶創星級、推銷雜志物品、賣校服純淨水文化用品等方面,“雁過拔毛”。

  汪建新——邊退邊收,假扮“廉官”

  今年1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灌南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汪建新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71.1716萬元,收受賄賂7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灌南縣財政因支付獎勵款流失資金1436萬元,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汪有期徒刑15年。

  “收個人的錢不安全,拿共產黨的錢沒人管。”這是汪建新的一句“名言”。江蘇省檢察院介紹,汪建新視財政為個人銀行。2007年-2010年間,汪建新共安排他人以支付青苗補償費、引進外資獎勵款、工程款、赴台灣考察費等名義虛假立項騙報財政公款371萬余元,平均每年近93萬元。

  汪建新貪腐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秘密受賄、高調退賄。表面上,他極盡所能樹立“廉潔”形象。汪先后在多個單位任職,每於離任之際,都要上繳款項,以示廉潔,他先后上交給三口鎮財政所18萬元,新安鎮財政所15萬元,灌南縣紀委57萬元,“510”廉政賬戶9.5萬元。私下裡,卻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義之財,還用這些不義之財投資放貸、開辦公司、包養情人。

  最能體現汪建新“兩面人格”的一個案例是,2009年,汪建新為徐某某在灌南農業園區投資建設杏鮑菇生產企業征地拆遷、協調群眾矛盾等方面提供幫助,徐為此送上現金5萬元。第二天汪建新即安排工作人員高調將此5萬元退回。五天后汪建新又打電話讓徐某某到自己辦公室“坐坐”,這次徐帶上現金2萬元,汪建新欣然笑納。(記者 朱國亮)

(責編:楊柳(實習)、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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