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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改關鍵之年:哪些“新招”正在發力?

吳麗娜

2015年05月18日14:54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深改關鍵之年:哪些“新招”正在發力?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一系列改革方案陸續出台,很多與你我生活息息相關的深刻變化正在悄然發生。才5月,不少改革“新招”已然點爆輿論場。

休學創業

國辦日前印發的《關於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改革教學和學籍管理制度。設置合理的創新創業學分,為有意願有潛質的學生制定創新創業能力培養計劃。實施彈性學制,允許保留學籍休學創新創業。

事實上,去年12月10日,教育部就發布通知,提出高校要建立彈性學制,允許在校學生休學創業。此次《關於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則從高校教學改革、創業指導服務、創新創業資金支持和政策保障體系建設等多個層面,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軟環境,讓教育部不再唱“獨角戲”。彈性學制的設立,使想創業的大學生無學業后顧之憂,也給了他們一個退路和一個出路。

離崗創業

4月21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和離崗創業,對經同意離崗的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隨后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中也明確了這一點。

長期以來,科研人員創業都處於一個尷尬而隱晦的境地。科研成果的歸屬問題、體制內的限制,令不少有創業之心的科研人員倍受束縛。科研人員攜帶成果走向市場、進行創業的合法性得不到承認,一些科研成果也因此束之高閣,沒有發揮應有的社會價值。

據了解,今年各地密集出台政策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明確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參與創業所得可歸個人所有。而“離崗創業”無疑更是為科研人員打了一針強心劑,有助於調動科研人員的創業積極性。

單獨薪酬

中辦、國辦4月印發的《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指出,加快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的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改革任務,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

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崗位,實行與公務員相似的管理模式和薪資待遇並不符合職業特點。以法官為例,案多人少、加班加點,基層薪資偏低等,致使一些地區“法官流失”現象較為嚴重。單獨薪酬制度試圖符合職業特色,包含了對專業性和特殊性的認同,是一個顯著進步。

立案登記制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指出,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

以前的立案審查制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后再決定是都受理,而現在立案登記制隻需對起訴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而不進行實質審查,擴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圍,更充分、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從審查到登記的變革,某種意義上也是對立案當事人、對公民信任的提升。

取消暫住証

2月審議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提出,扎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暫住証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証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挂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生於1984卒於2015年的暫住証制度與我國的戶籍制度密切相關。改革開放后,大規模“由鄉入城”的人口流動給城市治安帶來巨大壓力,為便於管理而出現了暫住証。但城市發展的紅利暫住居民無法享受,暫住証30年來備受爭議。取消暫住証,從“暫住”到“居住”,不只是名字上的變化,更多的是對流動人群權益的保障。

科研經費分配新辦法

國務院1月印發的《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指出,由於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分類資助方式不夠完善,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存在著重復、分散、封閉、低效等現象,多頭申報項目、資源配置“碎片化”等問題突出。《方案》提出,優化布局,整合形成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此外,政府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項目。

科研經費亂象久被詬病。科研領域存在著不同程度、不同級別的腐敗。科研經費分配新辦法將各類科技項目整合優化為五類,把政府部門從項目的日常管理和資金的具體分配中解放出來,杜絕科研領域“九龍治水”和龐雜體系帶來的弊端。

養老金並軌

國務院1月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

養老金並軌方案的公布,標志著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近4000萬“體制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體制外”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結束“雙軌制”有助於彌補養老金缺口、縮小制度內外的差距,有利於人才的優化配置,促進了各群體間的權利公平,增進了社會的穩定和諧。

(責編:申亞欣、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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