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王岐山在嘉興主持召開部分省區市紀委書記座談會。新華社記者姚大偉攝
人民網北京5月11日電 (記者 申亞欣)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8日至10日到浙江省調研,並主持召開部分省區市紀委書記座談會。他強調,要喚醒黨章黨規意識、推進制度創新,修改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前沿。
此次座談會上,王岐山對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提出明確要求,講話釋放出怎樣的信號?人民網就此專訪相關專家。專家表示,反腐要“標本兼治”,當前一大批貪官落馬,可以說“治標”的部分已初見成效,而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是要從“治本”上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從而進一步推進從嚴治黨。
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將更直擊要害
現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在1997年“試行條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於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頒布實施。
由於出台時間已有十余年之久,近年出現的新的作風問題、腐敗行為,在條例中甚至找不到處罰依據。“比如對公車私用行為,條例中就有沒有相應的具體處理規定,處罰時往往是套用‘揮霍公共資源’行為處理。”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舉例說。
在去年10月的十八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王岐山表示,要將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實踐成果固化為制度,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3部廉政法規。
王岐山在浙江省調研期間提出,修訂黨紀處分條例要突出兩個重點,一是體現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問題導向,應把條例中與法律重復的內容去除,解決“紀”、“法”不分的問題﹔二是把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出來、具體化,使黨紀特色更加鮮明。
“在從嚴治黨的背景下,新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將更加嚴格、直擊要害。同時注重思想教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可能對此在條例中作出具體規定。”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說。
許耀桐談到,黨紀處分條例從根本上是對全體黨員起約束作用,一方面對於越軌者進行懲戒,另一方面給黨員干部劃定‘高壓線’。“真正把規矩立起來,不做嚇唬人的‘稻草人’,要以懲治為殺手锏,也要體現教育為先,更好的防范腐敗,使全體黨員不敢腐、不想腐。”
通過廉政法規的修改,對廣大黨員進行思想教育,也是王岐山調研的題中之義。他在講話中特別強調,這次修訂條例重在喚醒全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組織意識、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
黨內法規體系的完善分三步走
“黨紀”與“國法”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混同。王岐山在此次座談會上,重點論述了“黨紀”與“國法”的關系。
許耀桐指出,國法高於黨紀,黨紀嚴於國法。“無論群眾還是黨員,都要服從國法﹔普通老百姓生活作風好不好,國家法律上沒有要求,但是黨紀裡面對共產黨員的生活作風、服從意識都有明確的紀律規定。”
“黨紀”和“國法”又有相通的地方,都同屬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許耀桐談到,一方面不能將“黨紀”和“國法”混淆起來,另一方面要區分“高於”和“嚴於”的關系,同時,對於兩者有交叉的地方要做出調整,這次修改黨內紀律處分條例,有些規定和國家法律相重復的,就可以刪除,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就要修改。
王岐山在講話中強調,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中國紀檢監察雜志》解讀稱,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紀委在線索管理和處置應針對“反映黨員干部問題線索”,而不是“案件線索”。同時存在違紀和違法的,紀委集中精力查清主要違紀事實,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級別高低,而要堅持快查快結,條件具備的盡快移送司法機關。
在黨內法規體系中,如果說《中國共產黨章程》相當於《憲法》的地位,那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相當於黨內法規中的《刑法》。“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目前主要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對於黨員來說,政治生命是非常重要的,就算沒有觸犯國家法律,一旦違反了黨紀,那麼他的政治生命就會有污點甚至終結。”許耀桐說。
許耀桐將黨內法規體系的完善歸納為三步走,“第一步,將新中國成立以來,一些不合理的、陳舊的黨紀黨規進行清理,這項工作在2012年已經完畢﹔第二步,對當前適用的黨紀黨規進行修訂,這在2013年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三步,按照中紀委四次全會部署,建黨100周年時,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許耀桐認為,依規治黨就要做好制度建設,從長遠來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是黨的制度建設的一部分,把這一步走好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