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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規范“約談”制度有利於完善網絡監管

2015年04月28日18:12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專家:規范“約談”制度有利於完善網絡監管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台有關“約談”制度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就“約談”的事由、對象、內容、程序、后續措施等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這是當前國情條件下,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按照“依法管網”的原則,對業已存在的“約談”機制進行規范和約束,以便使其適應依法行政要求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完善網絡管理工作和提高網絡管理水平。

  一、“約談”是行政指導措施並非網絡監管部門獨有

  作為行政行為的“約談”,一般是以行政監管機關(或上級部門)或其工作人員為一方(約談方),以作為被監管對象的行政相對人(或下級部門)或其委派的代表為另一方(被約談方),由約談方就被約談方在運營或管理工作等事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進行行政指導。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情況說明、意見交換、警示勸誡、責令整改糾正或風險及后果提示等。由於約談方和被約談方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法律地位不對等,約談方具有主動性、主導性,通常可以單方確定約談的事由、時間、場合及參與人員,並具有單方面確定其要達成的目的和要求被約談方採取相應的操作方法或措施的權力,其所受到的約束主要是法律程序性規定以及與被約談方主觀因素無關的客觀條件的制約。被約談方則必須按照約談方的要求實施相應的行為,可以如實反映所遇到的客觀困難,以征得約談方的諒解或替代性安排,但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即便是替代性安排也必須在約談方依法可以行使裁量權的范圍以內。

  截至目前,在國土資源、價格、証券、銀行、環保、衛生、住房及城鄉建設、公安、旅游、文化宣傳、信息安全等領域都已經建立了“約談”制度。從實施的情況看,在相關領域中“約談”機制有利於監管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善意溝通,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傳遞過程中的信息缺失,行政相對人對於監管機關的管理意圖和監管要求,能夠比較准確地掌握,有利於較好地實現“約談”的目標。

  二、完善的“約談”制度有利於互聯網行業的良性運營

  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領域,監管機關建立、健全以網絡服務主體的負責人為“約談”對象的約談制度,目的是使相關服務單位理解監管機關依法監管的意圖和便於服務主體及時改正其不當甚至違法違規的行為,以便更好地為消費者和公眾服務,更好地發展企業,提升服務品質和社會責任意識,並不是要“讓企業經營不下去”或“給企業發展設置障礙”。從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角度考慮,本國互聯網行業尤其是信息內容服務行業越得到發展壯大,越有利於國家的進步和發展,而且還能直接或間接帶動很多行業的發展及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同樣,互聯網行業的良性運營也有利於消費者和公眾的利益。因此,互聯網監管機關和網絡服務單位以及消費者,在促進互聯網行業實現良性運營方面,利益和價值取向是一致的。通過“約談”,網絡服務單位既可以更加准確地了解有關法律法規的立法意圖以及監管機關的執法考慮,也能將自己在運營和提供服務過程中遇到的難題和苦衷以及對現行法律和規定的涵義的不同理解和完善法律規則的建議,告知監管機關。因此,“約談”制度以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規定為基礎,以依法行政和合法運營為底線,以善意溝通和勸誡引導為方式,以促進互聯網行業良性運轉為目的。

  三、“約談”的主要事由

  1、出現傳播內容嚴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新聞信息

  與互聯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尤其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不得傳播的11類信息內容。據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統計,目前互聯網信息內容違法違規情況,主要集中在傳播謠言、暴恐、淫穢色情、詐騙、宣揚邪教等違法信息及歪曲事實、違背社會公德、炒作惡俗低俗媚俗信息等行為。一些網站傳播的新聞信息明顯違反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有關不得發布“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煽動非法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內容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近一段時間以來,“傳播暴恐”也出現在新聞網站被監管部門約談事由的“關鍵詞”中。

  2、未能及時、妥善處理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投訴和舉報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與其他互聯網信息內容服務相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概率大、程度高,相關的投訴和舉報能否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和應對,也就成為關乎重大公共利益的問題。舉報中心成立於2005年8月,受理各類違法行為和不良信息舉報,設立社會舉報電話、舉報網址、舉報郵箱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全社會監督作用和發揮廣大網民的監督作用。以2015年3月為例,舉報中心共接到網民有效舉報25712件。其中,淫穢色情信息佔63.3%,詐騙信息佔8.3%,賭博信息佔8%,網絡謠言、暴恐等其他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有害信息佔20.4%。互聯網條件下新聞信息的傳遞與傳統媒體相比,具有速度更快、范圍更廣的特點,服務單位能否及時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對於及時遏制違法信息的傳播和最大限度地減弱和消除不良后果,至關重要。

  3、採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以謀取不正當利益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及其附屬服務具有極大的市場潛力和經濟利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提供合法、優質的服務換取正當合理的經濟利益,並無不妥,甚至從發展經濟和產業結構升級調整的角度看,還應當予以鼓勵和促進。但是,通過採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以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或其他利益,就勢必會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新聞信息服務的提供者不僅具有獲得正當利益的權利,還應承擔推廣和維護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責任,而且通過採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於企業的信譽和根本利益,長久而言也是不利的。因此,“約談”制度以此類行為作為整肅對象不僅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是為了互聯網企業和行業的健康、長久發展。(陳欣新 作者為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傳媒法與信息法研究室主任)

(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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